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尴尬!券商员工代客炒股血亏9200万还被罚50万!

wang 2026-09-21 行业资讯
尴尬!券商员工代客炒股血亏9200万还被罚50万!

近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罚信息显示,一券商员工代客炒股,亏损高达9,206万元,该从业人员被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另有一券商员工内幕交易及违规炒股,内幕交易获利20.89万元被没收,并被处以104万元罚款(行政处罚书见下文)。

湖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7年10月10日至2017年11月30日、2020年4月24日至2021年1月14日以及2022年11月3日至2024年1月4日期间,中某证券从业人员杨某某接受谭某委托,通过下达交易指令的方式操作张某普通账户,累计交易金额为1.91亿元,账面亏损182.92万元。

2017年11月10日至2024年3月6日期间,杨某某接受谭某委托,通过下达交易指令的方式操作张某信用证券账户,累计交易23.38亿元,实际亏损9023.31万元。前述两个账户累计交易25.30亿元,合计账面亏损9,206.22万元。杨某某接受委托期间未产生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有《委托理财协议》及《承诺书》、交易记录、银行账户资料、询问笔录、劳动合同、监管系统报备资料、交易所计算结果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湖南证监局认为,杨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条所述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行为。

根据当事人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交易情况、违法所得、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结合对调查工作的配合情况,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湖南证监局决定:对杨某某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原文如下:

当事人:杨某某,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杨某某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杨某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涉案期间,杨某某中泰证券从业人员,2017年10月10日至2017年11月30日、2020年4月24日至2021年1月14日以及2022年11月3日至2024年1月4日期间,杨某某接受谭某委托,通过下达交易指令的方式操作张某普通账户,累计交易金额191,297,302.35元,账面亏损1,829,166.02元;2017年11月10日至2024年3月6日期间,杨某某接受谭某委托,通过下达交易指令的方式操作张某信用证券账户,累计交易2,338,310,202.05元,实际亏损90,233,071.69元。前述两个账户累计交易2,529,607,504.40元,合计账面亏损92,062,237.71元。杨某某接受委托期间未产生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有《委托理财协议》及《承诺书》、交易记录、银行账户资料、询问笔录、劳动合同、监管系统报备资料、交易所计算结果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杨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条所述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行为。

根据当事人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交易情况、违法所得、相应的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结合对我局调查工作的配合情况,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杨某某明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湖南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6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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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基金报,由财融圈编辑整理,转载请在文首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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