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CJ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CJ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未能严格规范研究所个别工作人员执业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高度重视上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整改,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切实提高合规内控管理水平。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26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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