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月28日,中国证券业协会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联合发布《证券公司交易信息系统接入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


私募接入标准
此次《规范》专门对接入证券公司交易信息系统的私募机构及其管理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交易信息系统提出了具体要求。
第七条
接入证券公司交易信息系统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交易信息系统应当符合以下相关要求: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
1.在基金业协会登记且首只产品备案满一年,公司治理规范,内部控制机制健全,具有良好的诚信合规记录,具备与交易信息系统接入要求相匹配的人员配备、投资管理能力、信息技术及风险控制水平;
2.设置合规风控部门和交易部门或者配备独立的合规风控人员和交易人员,至少两名保障系统接入合规、安全、稳定运行的技术人员,建立完善的交易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
3.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确保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4.进行程序化交易的,依法依规履行程序化交易报告义务;
5.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已在基金业协会备案,并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2.开展程序化交易的,应当满足证券、期货程序化交易有关规定;
3. 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交易信息系统:
1.具备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规定的基本功能,并按照要求进行充分验证测试和风险评估,不存在安全漏洞或隐患,参照《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保障持续安全稳定运行;交易信息系统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进行验证测试和风险评估;
2.具备满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等明确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有关要求的风险控制功能,以及验资验券、订单报送速度管理、异常监测和错误处置等功能,确保交易指令和交易行为符合证券期货市场有关要求;
3.进行与全程管理相适应的日志留痕,确保符合合规检查和审计等需要;
4.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专业人士表示:
“规定首次系统明确私募接入标准,量化私募首次获得清晰的制度依据,既给了合规机构展业空间,也把不达标主体挡在门外。”

禁止红线
此次《规范》明确了证券公司及客户实施交易信息系统接入的禁止性要求。
第十一条
客户接入证券公司交易信息系统,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一)配合证券公司开展尽职调查,接受证券公司的核查和检查,按照证券公司要求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相关信息或者系统功能发生变化的,应当主动、及时告知证券公司;
(二)客户的信息系统应当部署于安全可控的环境,充分评估系统运行环境可靠性,制定专门应急处理方案,并告知证券公司;不得部署在证券公司机房内,避免对证券公司 的交易信息系统产生不当影响;不得通过局域网接入证券公司进行交易;
(三)客户保障其信息系统安全稳健运行,真实、准确、完整记录系统的使用情况,妥善保存交易日志以及交易终端信息等记录;出现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并及时告知证券公司;
(四)交易行为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场所有关规定;出现重大异常交易行为的,应当立即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并及时告知证券公司;
(五)配合证券公司接受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自律组织的调查、检查。
第十二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遵守第十一条有关规定的同时,还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一)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自律组织及证券公司等对信息系统进行抽检,抽检不合格的应当限期改正;逾期未整改的,证券公司对其采取终止接入措施;
(二)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自律组织及证券公司等进行场外配资识别;发现进行场外配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证券公司应当对其采取终止接入措施;
(三)加强内部控制,对交易人员、交易信息系统持续 规范管理,防范业务合规风险和信息技术风险,维护客户合法权益和证券市场秩序;
(四)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行业自律组织的要求,报送接入证券公司交易信息系统有关数据和信息。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接入协议,除满足前款规定并将第十二条有关要求列入协议外,还应当约定下列事项: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季度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证券公司报备风险控制情况,配合证券公司进行尽职 调查并接受证券公司的实时核查和定期检查,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相关材料;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近三年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自律处分的,应当及时向证券公司提供书面整改材料。
第二十二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被终止交易信息系统接入的,应当配合证券公司将相关账户切换至普通交易模式。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对第十九条规定的有关情形及交易信息系统被终止接入等突发事项建立应急预案及应急处置机制,并定期演练。

接入后持续管理要求
《规范》还对机构在交易信息系统接入中的持续管理规定做出具体要求。
第二十八条
已完成交易信息系统接入备案的证券公司,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业协会报送私募基金管理人交易信息系统接入情况;于每年4月30日前报告上一年度交易信息系统接入的有关情况,说明报告期内交易信息系统接入客户数量、资产及交易规模、信息系统 接入服务合规与风险管理情况,以及其他执行本规范规定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证券业协会可以根据自律管理的工作需要,对证券公司交易信息系统接入工作情况进行自律检查,证券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应当予以配合。
基金业协会可以根据自律管理的工作需要,对私募基金管理人交易信息系统接入工作情况进行执业检查,证券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在交易信息系统接入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基金业协会可以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办法》要求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相关自律管理措施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移送中国证监会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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