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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资管信托通道产品全亏光,管理人未尽勤勉尽责义务,为什么只获赔50%?

wang 2026-09-14 行业资讯
券商资管信托通道产品全亏光,管理人未尽勤勉尽责义务,为什么只获赔50%?

打破刚兑背景下,资管产品出现逾期兑付十分常见。很多投资者认为,只要产品亏了钱,管理人就应当全额赔偿;而机构常常拿“投资风险自担”作为抗辩理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3)沪0115民初80265号判例告诉我们:管理人未尽勤勉尽责义务需要赔钱,但不一定是全额赔偿,法院会按照双方过错比例划分责任。

一、案情回顾:投入300万认购资管计划,底层爆雷本金难收回

2017年2月,徐某经销售人员推介,购买某券商发行的资管计划,误以为该产品属于低风险固收类信托产品,实际为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徐某合计出资300万元,资金通过信托贷款投向一家上市环保企业,用于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该资管计划存续期间,融资企业经营迅速恶化,出现巨额亏损、多起诉讼,担保方股份全部被司法冻结,丧失担保能力。2018年该资管计划提前终止,管理人起诉融资方与担保人,但执行阶段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投资者本金无法收回。监管部门后续出具行政监管文书,认定券商存在尽职调查不审慎、信息披露不及时、内部控制不到位等多项问题。

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券商赔偿全部300万本金,诉讼过程中将诉讼请求调整为赔偿150万元。券商抗辩:产品已经做风险测评、签署风险揭示书,损失根源是融资方经营危机,属于市场风险,管理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3年9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券商作为资管管理人没有完全尽到勤勉尽责义务,判决券商赔偿徐某150万元(本金的50%)。同时明确后续资管计划如果清算回款,徐某需要把回款的50%返还券商,上限不超过150万元。

二、法院裁判逻辑:管理人的义务与过错责任划分

本案核心有两个法律概念:适当性义务与勤勉尽责信义义务。

第一,销售环节的适当性义务:本案中投资者完成风险测评,测评结果为积极型,产品文件、风险揭示书均由本人签字,证据上无法认定销售环节存在适当性过错。

第二,管理人“募投管退”全流程的勤勉尽责义务。法院结合监管调查结论,认定券商存在多处履职瑕疵:投前尽职调查失真,尽调报告错误记载担保人无对外担保,和企业公开财务报表明显矛盾;投后重大风险事件延迟披露,融资方出现巨额亏损、股权冻结等重大情况,时隔一年才告知投资者;风险发生之后,没有及时采取充分有效的保全措施。虽然亏损直接原因是融资企业违约,但管理人履职瑕疵客观上扩大了投资者损失,过错和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第三,不支持全额赔偿,实行过错分担。投资者签署过风险揭示文件,应当知晓资管产品本金亏损风险,自身也需要承担一部分投资风险。法院综合双方过错,酌定券商承担50%赔偿责任。同时设置追偿机制:未来资管计划处置资产拿到回款,投资者要把对应50%份额还给券商,避免投资者获得双重补偿。

三、投资者需要厘清的三大误区

误区一:监管处罚了机构,就可以拿到全额赔偿。监管行政处罚≠民事全额赔偿。监管认定机构违规,只是证明机构存在过错,法院还需要判断过错和损失的因果关系,再按过错比例确定赔付金额,不是必然全额赔。

误区二:签了风险揭示书,机构就可以完全免责。签署风险文件可以证明销售环节尽到提示义务,但不能免除管理人投前尽调、投后管理、及时信息披露的法定勤勉尽责义务。

误区三:底层还在执行,就等于没有实际损失,不能起诉索赔。本案法院明确:虽然资产还在司法处置程序,没有完成最终清算,但投资者已经长期拿不回本金,损失客观已经发生,可以起诉维权。

四、资管产品踩雷,投资者维权实操提示

1.区分两类义务:一是销售阶段的适当性义务(风险测评、匹配产品、风险提示);二是管理人的信义义务(尽职调查、信息披露、风险处置),两类义务都可以作为维权理由。

2.收集关键证据:产品合同、风险揭示书、管理人公告、监管答复函、处罚决定书、底层企业公开财报、管理人沟通记录。监管部门出具的调查文书是非常重要的民事诉讼证据。

3.理性看待赔偿预期:资管纠纷普遍采用过错按比例赔偿,想要拿到全额赔偿难度很高,法院会综合市场风险、投资者自身注意义务、管理人过错大小综合裁判。

4.留意特殊追偿规则:部分判决设置“回转条款”,管理人先行赔付后,如果后续底层资产回款,投资者需要按比例返还给管理人,不能同时拿两份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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