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金溪云 金融行业法律从业者
2026年8月1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对上海国泰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开出近年罕见的千万级外汇罚单:因违反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QDII)外汇管理规定、未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等违法违规行为,被给予警告,罚款2587.40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2667.34万元,合计罚没款达5254.74万元。同时,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因另两项独立案由被警告并罚款15万元;直接责任人张某"任职资产管理公司期间,对公司违反规定办理外汇业务负有直接责任",被警告并罚款7万元。
这是2026年以来券商资管领域金额最高的一单外汇行政处罚,也是继2017年原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因违规转让QDII投资额度被罚775万元之后,外汇局再次以"千万级"处罚对QDII违规"亮剑"。罚单背后指向的,是跨境资管中额度借用、通道类合作、主动管理责任悬空等老问题在合并主体身上再次重演。本文从案由拆解、处罚法律逻辑、QDII制度演变等层面展开分析。
一、罚单速览
注:本表信息整合自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公示内容及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半年度报告》第五节"重要事项"之披露,违规涉及的具体QDII产品及与"通道类业务"的关联性,监管未在公开文书中详细列示。
二、案由逐项拆解
(一)违反QDII外汇管理规定——额度"借用"是核心红线
QD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是境内机构投资境外证券市场的核心通道。2006年QDII制度建立以来,外汇局对QDII额度实行余额管理,截至目前国泰海通资管最新获批QDII投资额度23.30亿美元——这一额度既是稀缺资源,也是合规运营的边界。
QDII制度的禁止性规定非常清晰:投资额度不得转让、转卖。在历史上额度供给紧张的阶段,部分持牌机构与外部机构开展"通道类"合作:持牌机构发行QDII产品载体,仅负责通道落地;实际投资运作由外部机构主导,持牌机构按规模收取通道费。2017年,原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就因"向不具有QDII投资资格和资质的公司提供投资额度,累计净汇出1628万美元,并提交不实证明材料"被罚款775万元——外汇局首次以处罚的形式,明确否定这种合作模式。
第六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投资额度实行余额管理,合格投资者境外投资净汇出额(含外汇及人民币资金)不得超过经批准的投资额度。合格投资者汇出入非美元币种资金时,应参照汇出入资金当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计算汇出入资金的等值美元投资额度。已取得投资额度的合格投资者,如两年内未能有效使用投资额度,国家外汇管理局有权对其投资额度进行调减。合格投资者不得转让或转卖投资额度。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1号公布)
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外汇或者结汇资金用途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反规定以外币在境内计价结算或者划转外汇等非法使用外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四条
本次国泰海通资管5254.74万元罚没款中,"没收违法所得"2667.34万元占比超过50%,意味着监管认定这不是单纯程序违规,而是构成了实质性违规——结合2017年同类处罚的逻辑,监管较大可能认定其通过非合规方式将QDII额度"提供"给无QDII资格的机构或产品使用。
值得注意的是,国泰海通资管是原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2026年吸收合并原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之后的存续主体,而原海通资管正是2017年那单"向不具有QDII投资资格和资质的公司提供投资额度"案的主角。这种"主体合并后又被罚"的轨迹在合规意义上值得高度警示:业务整合不能免除合规责任,合并后的机构需要建立全口径的合规自查与整改机制。
(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违规——基础义务"系统性失守"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分为直接申报和间接申报:直接申报由境内金融机构通过自身业务系统填报,间接申报由金融机构代客户填报。本次国泰海通资管违规的是"间接申报",同时母公司国泰海通证券被处以15万元罚款的也是"直接申报"类违规——两类申报在同一集团层面同时失守,反映出集团层面的国际收支申报体系存在系统性短板。
第(一)项 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是外汇统计和监测的基础性制度义务。间接申报涉及QDII产品项下的大量跨境证券交易,每笔交易都需通过金融机构按月汇总上报。如果代客申报机制失效或数据质量低下,国家外汇局将无法准确掌握跨境资金流动的规模、方向和结构,影响宏观审慎管理与跨境资本流动监测的有效性。
对金融机构而言,间接申报合规的薄弱环节通常包括:QDII产品交易明细的逐笔记录、券商后台与跨境托管行的数据对账、客户身份信息与申报要素的匹配校验等。这些环节在国际收支申报合规框架中属于"基础分",但恰恰是数字化跨境业务管理的"咽喉环节"。
(三)双罚制的精准落地——从机构到"前总经理"
本次处罚同时追究国泰海通资管与一名直接责任人,是外汇管理条例"双罚制"的典型实践。直接责任人张某被界定为"任职资产管理公司期间,对公司违反规定办理外汇业务负有直接责任",从表述推断很可能是相关违规产品当时的部门负责人或具体经办主管。
境内机构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给予处罚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处分;对金融机构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张某7万元的个人罚款处于5万元起点之上、50万元上限之下,属于"双罚制"框架内的常规裁量,未触发更高档位的法律责任。这一金额相对机构5254.74万元的罚没款明显较小,但对个人的追责本身已构成实质性的职业风险事件——金融机构高管的执业记录、监管评价、未来任职资格审定,都可能因此次处罚而受到影响。
三、处罚法律分析
(一)5254.74万元的罚没逻辑:QDII违规主因,申报违规为辅
从罚没金额的结构看,国泰海通资管被"罚款2587.40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2667.34万元",合计5254.74万元。其中"没收违法所得"占比超过50%。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通常针对"擅自改变外汇或者结汇资金用途"等实质性违规(即"违法金额"已经明确认定的情形);单纯的国际收支间接申报违规,按第四十八条机构最高可处30万元罚款。
【推测分析】公示文书未列示罚款金额在两项违规之间的分配细节。基于罚没金额规模和"没收"占主导两项特征,监管大概率将绝大部分金额归因于QDII违规(违反《QDII外汇管理规定》第六条的"额度不得转让、转卖"),国际收支间接申报违规作为单独事由单独适用第四十八条第三十条罚幅。考虑到具体违法所得金额无法从公开文书核实,本文不作进一步分配比例的具体推算。
这一罚没结构在监管逻辑上传递了两个清晰的信号:
第一,监管对QDII违规已经从"程序性提醒"转向"实质重罚"。2017年原海通资管775万元罚款是QDII违规首次被公开处罚,金额已属高位;2026年国泰海通资管5254.74万元,则将QDII违规的违法成本再拉升至原5倍以上——这种"倍数增长"的处罚节奏表明监管对额度借用已持零容忍态度。
第二,"没收违法所得"成为QDII违规的标配处罚方式。按违法金额30%下限计算的罚款,加上全数没收的违法所得,形成"既不让违法者保留收益,又对其施加额外罚款"的双重惩戒,避免"罚款换合法化"的侥幸心理。
(二)"通道类合作"为何屡禁不止?——嵌套与通道的合规边界
本次处罚与2017年原海通资管案的违规手法高度相似,均涉及QDII额度的非合规提供。从行业实践看,这种违规之所以反复出现,与"嵌套"和"通道"两个概念的边界模糊有关。
按《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规定,一层嵌套是被允许的产品结构,即资产管理产品可以再投资一层资产管理产品。但"嵌套合规"不等于"通道合规"——第二十二条明确禁止金融机构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换言之,即便采用合规的一层嵌套架构,资管机构仍必须落实主动管理义务,不能变相出借QDII额度。
【推测分析】本次处罚涉及的具体QDII产品运作细节(是定向产品还是集合产品、是单一委托还是多委托、是借助外部投顾还是仅借用额度)监管未在文书中详细列示。从过往案例和市场层面看,QDII通道类合作的常见形态包括:其一,持牌机构作为"通道",仅负责产品发行、托管、跨境资金划转,投资决策实际由外部机构主导;其二,持牌机构发行的QDII产品通过SPV、收益互换等结构,将QDII额度"间接"提供给无QDII资格的机构;其三,外部机构借用持牌机构QDII额度直接进行境外投资,但通过不规范的协议安排规避监管认定。具体形态需以处罚决定书详细披露内容为准。
这一"屡禁不止"的违规轨迹也提示:监管处罚只是末端环节,真正需要从源头抓的是额度使用合规框架的内生化——持牌机构需要把"额度不可出借""不可外包主动管理责任"作为合规铁律,嵌入到QDII产品的设计、审批、投资、风控全流程,而不只是依赖事后纠错。
(三)"实质合规"导向在跨境资管中的映射
2026年7月31日,金融监管总局、人民银行、证监会、财政部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健全金融机构治理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推动金融机构从"形式合规"走向"实质合规"。本次国泰海通资管案正是这一导向在跨境资管领域的实践样本。
在"实质合规"视角下,仅靠"持有QDII资格""签订投资管理协议""办理跨境资金划转"等纸面合规动作,不再构成合规义务的全部。监管关注的是:QDII额度的实际使用者是否与名义持牌机构一致;QDII产品的投资决策是否由持牌机构真正作出;QDII项下产生的国际收支数据是否能反映跨境资金流动的真实图景。任一环节出现"实质性"偏差,都可能触发监管处罚。
2025年底,外汇局发布《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实例分析(2025年版)》,系统梳理了150余件典型情景申报案例,也体现出监管"实质合规"导向在间接申报环节的落地。对持牌机构而言,这一案例集应作为QDII产品运营团队的必备培训资料,结合自身业务条线形成针对性自查清单。
四、合规启示
对持牌QDII机构
1. QDII额度使用权不能"外包"。"持有额度"不等于"自由处置额度"。持牌机构应建立额度使用台账,对每一只QDII产品的额度占用、对应投资标的、投资决策人、实际委托关系进行穿透式登记,确保额度使用的合规性具有可追溯证据链。
2. "主动管理责任"必须落到人。QDII产品的投资经理、交易执行人、风控复核人在合规意义上都属于"主动管理者"。机构需要把"主动管理义务"逐项嵌入岗位职责,形成"岗位职责 — 决策留痕 — 合规追溯"三位一体的责任链条,避免"通道经理"以"没有投资决策"为由规避责任。
3. 间接申报合规是"基础分",不容失守。QDII项下的跨境交易数据是外汇局监测跨境资金流动的关键样本。机构应建立专门的数据治理团队,定期对接外汇局发布的间接申报操作指引和案例分析,及时校准申报要素、修订数据接口,避免在监管收紧时"基础分全丢"。
4. 集团合并后应立即开展"合规遗产清点"。本次处罚涉及的违规发生于2019-2022年,期间主体为原国泰君安资管;2026年合并完成后,历史违规被合并后的存续主体继承并被追责。建议所有涉及业务整合的金融机构在合并完成后立即开展历史业务合规自查,把历史业务的合规状态作为合并后风险敞口评估的核心要素。
对从业人员
1. 任职期间的责任不会因离职而消除。本次被处罚的张某"任职资产管理公司期间"被界定为直接责任人,监管的认定基于违规行为发生时的任职角色,与是否在职无关。从业者应对任期内的合规决定、签字文件保持长期留档,作为未来可能的责任核实时的重要证据。
2. 通道类业务的责任分配需提前书面化。QDII业务中如涉及外部投顾、收益互换、SPV结构等复杂安排,从业人员应在协议签署阶段明确书面约定投资决策责任、交易合规责任、数据报送责任的归属,并保存沟通记录、决策记录、复核记录。事后"职责不清"的辩解在监管认定中通常不予认可。
3. 个人罚款记录对执业资格可能产生连锁影响。虽然7万元罚款金额相对有限,但这一记录对从业者的证券基金从业资格审核、未来任职资格审查可能产生长尾影响。从业者应对个人合规边界保持必要的"敬畏感",不应以"公司决策"为理由对涉及个人责任的事项掉以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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