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债市风波:728万代持收益,法院判券商私募对半分割

来源:上海金融法院(2026)沪74民终615号
【提示】本文为行业案例复盘,不构成法律意见,仅供从业者参考。本文案例均来自公开裁判文书,所述观点仅为作者个人分析,不代表对任何机构或个人的评价。
银行间债券市场有个公开的秘密:很多交易不是在系统里敲出来的,是在QQ和微信里"聊"出来的。
代持、过券、抽屉协议……这些词老交易员心照不宣,新人听了一脸懵。圈内人靠默契跑业务,靠信任分利润,靠一句"懂的都懂"维持着非标准化操作的默契。
但上海金融法院一份二审判决,把这层窗户纸彻底捅破了——没有正式协议,两年多违规债券代持爆雷,728.8万元留存收益,法院说:对半分。

图片信息来源:裁判文书网
券商懵了:钱是我出的,户是我的,凭什么分一半?
私募也懵了:策略是我的,风险是我担的,凭什么只拿一半?
法院最终认定:双方均存在过错,收益按过错与贡献度综合分配。

一桩交易员"聊出来"的代持生意

故事要从2018年说起。
上海泽蕴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泽蕴投资)交易员侯某,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上海自营部门员工杨某,同业群里加上QQ,一来二去就聊出了"合作"。全程不走公司流程,不签主协议,不报备合规,所有交易要素靠聊天记录敲定。
这套玩法在圈内并不新鲜,逻辑很直白:
私募出策略:选什么券、什么价位买卖、对接哪个对手,全由侯某说了算;亏了钱,私募兜底,保证券商不赔。
券商出资金:拿自营账户、自有资金真金白银买入代持,锁定"资金成本+80bp"的固定收益,旱涝保收。
利润"留存"机制:银行间市场有个价格偏离不能超1%的风控红线,债券大涨的超额利润没法一次性卖出兑现,就先趴在券商账上,约定后续通过其他债券交易"带出"返还私募。
说白了,私募借券商的通道和资金做杠杆,券商赚个稳当的通道费,超额收益归私募——大家各取所需,心照不宣。
但这里埋了一颗雷,一颗后来炸掉728万的雷。
侯某的QQ昵称,长期挂着"四川某农商行侯某"。这是他上家公司留下的旧马甲,他懒得改,或者说,他觉得没必要改——毕竟用银行的名头对接业务,对方防备心更低,业务更好做。
合作到后期,杨某其实已经知晓:这位"农商行侯总",真实身份是泽蕴投资的交易员。
但杨某选择了知情未报。叫停业务意味着到手的固定收益落空,上报合规则等于自曝违规。于是他未向公司上报真实对手身份,继续开展合作。
这一做,就是两年多。

潮水退去,728万卡在了岸上

2020年,监管风暴来了。
长江证券因为债券业务规避内控、违反监管要求,被黑龙江证监局出具警示函。杨某所在的上海自营部门,直接被裁撤。
部门没了,人散了,原本计划靠滚动交易逐步"带出"的728.8万留存收益,彻底卡在了长江证券账上,再也带不出来。
泽蕴投资这边急了。电话、面谈、律师函、向监管举报……通过多种方式催讨,券商就是不给钱。
私募一怒之下,把长江证券连同上海分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要求全额返还728.8万元留存收益,外加逾期利息。

图片信息来源:裁判文书网
一场罗生门,就此拉开。

券商说一分不给,私募说全归我

券商的逻辑:这钱是我的,一分不给
券商的抗辩,堪称机构出事之后的标准模板:
主张对方欺诈:侯某假借农商行名义,长江证券认为存在欺诈;
员工是个人行为:杨某私下操作,没有公司授权,后果个人承担,公司不背锅;
没有合同:双方没有签书面协议,合作不成立;钱是券商自营出的,收益当然归券商;
协议应属无效:违规交易的收益,私募无权主张;
过了时效:最后一笔交易过去好几年了,早过诉讼时效了。
翻译一下就是:主张欺诈、员工个人行为、没有合同、协议无效、已过时效——总而言之,这钱你一分钱都别想拿走。
私募的逻辑:策略风险都是我的,收益理应全归我
私募也觉得自己委屈:
侯某是公司正式员工,属于职务行为;杨某后期明知对手是私募仍然继续交易,等于认可了合作;
两年多实打实履约,聊天记录完整记录全部交易规则,事实合同明明白白;
选券、择时、亏损兜底全是私募承担,超额收益不归我归谁?
翻译一下:我出策略、我担风险、我干活,你就出个钱出个户,凭什么吞我全部收益?
双方各执一词,都觉得自己有理。

法院定调:协议无效,但谁也别想独吞

上海金融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几层裁判观点,值得整个债市逐字细读。
第一,员工不走审批≠个人行为,内部制度挡不住外部责任
杨某没走内部审批、没用公司指定通讯工具,确实严重违规。
但法院说得很清楚:全部交易用的是券商自营账户、券商自有资金,收益计入长江证券,监管处罚的对象也是长江证券主体。内部流程有瑕疵,那是你公司管理的问题,不能拿来对抗外部交易对手。
【券业观察者说】很多机构有个幻觉:"只要我没盖章、没走审批,出事就能推给员工个人。"这份判决直接把这个幻觉击碎了。内部追责是你和员工之间的事,对外该赔的,一分不少。 |
第二:聊天记录能证明合意,但救不了违规交易
没有书面协议,不等于没有合作。两年完整履约、交易记录齐全,加上事后长江证券内部人员多次表态"不是不认账,希望协商解决"——事实合同关系,板上钉钉。
但合意成立,不代表交易合法。
法院认定,案涉交易属于典型违规债券代持:借自营通道虚化对手审查,以小成本撬动大额头寸,规避监管要求,放大市场杠杆风险,违背金融公序良俗,合作协议整体无效。
至于券商主张的"欺诈"?法院没采信。侯某沿用旧QQ昵称确实有过错,但杨某后期明知真实身份仍继续交易,说明长江证券并非被蒙在鼓里——双方均知情并参与,不存在单方被蒙蔽的情形。
第三,合同无效,收益不是"谁出钱归谁"
这是本案最颠覆市场认知的一点。
很多人想当然:合同无效了,那钱是谁出的,收益就归谁呗?券商出的资,收益当然归券商。
法院说:不对。
合同无效后,投资收益的分配,要结合双方过错程度和对收益的贡献度综合判定,不是简单的"谁出资归谁"。
法院的逻辑是:
双方均有过错:泽蕴投资沿用其他机构名义对接业务,误导对手;长江证券作为持牌机构,对手身份核查流于形式,明知违规仍放任交易持续两年。
双方均有贡献:长江证券提供资质和自营资金;泽蕴投资输出交易策略、交易机会,并且兜底全部亏损风险。
最终判决:728.8万留存收益对半分割,长江证券向泽蕴投资返还364.4万元。

券业观察者:这个判例给全行业敲了4记警钟

很多老交易员会怀念早年的银行间市场——加个QQ就能做业务,一句"兄弟帮个忙"就能过券,非标准化操作比合同更常见。
但时代真的变了。监管在收紧,司法在跟进,监管模糊地带的空间正在被一寸寸压缩。这个判例,就是给所有还在靠"默契"做业务的人提个醒。
警钟一:行业惯例跑得通业务,跑不赢司法裁判
QQ、微信聊天记录确实能固定交易合意,但这是把双刃剑——它既能证明你们合作了,也能证明你们违规了。
违规代持,赚的时候皆大欢喜,爆雷的时候就是法庭上分账。你以为的"圈内规矩",在法院眼里可能一文不值。
警钟二:"员工越位"是自营部门最大的灰犀牛
员工私下绕开审批做业务,只要动用了公司账户和资金,机构大概率要对外买单。内部事后追责员工,追的是管理责任;对外民事赔偿,赔的是真金白银。
很多机构的风控是"事后救火型"——出事了才查流程、追责任。但这份判决告诉我们:风控后置的代价,可能是几百万的真金白银。
警钟三:对手方身份核查,不能止于一个QQ昵称
本案的导火索,说出来有点荒诞——一个没改的QQ昵称。
侯某挂着"四川某农商行"的马甲,杨某已知晓对方身份存疑却未予核实和上报。这种"选择性忽视"在圈内并不少见:只要业务能做、钱能赚,对手是谁不重要。
但合规不是走形式。身份核查流于形式,最后换来的是经济损失+监管处罚的双重打击。
警钟四:违规交易的收益分配,司法范式正在变
过去市场的惯性认知是:合同无效,谁出资收益归谁。
但本案给出了一个全新的裁判逻辑:看谁输出策略、谁承担风险、各方过错大小,综合酌定划分收益。
这意味着什么?意味着以后类似的代持、过券、抽屉协议纠纷,出资方再也不能以为"合同无效我就能独吞收益"了。法院会把账算得很细——你出了多少力、担了多少险、有多少错,都要折算成分配比例。
这个判例的示范效应,可能比很多人想象的要大。
写在最后:
债市江湖,靠人情跑出来的捷径,终究要在某一天连本带利还回去。
728万,对一家券商来说可能不算大钱。但这份判决真正的杀伤力,不在于金额,而在于它把债券代持的合规风险摊在了阳光下——告诉所有从业者:行业惯例不是护身符,默契不是合同,"大家都这么干"不是免责理由。
监管的归监管,司法的归司法。而那些还在监管模糊地带游走的交易员和机构,是时候想一想:下一个翻车的,会不会就是你?
对于这份判决,交易一线和合规部门怎么看?欢迎评论区聊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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