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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管理人集资诈骗,托管券商要为投资者损失买单吗?

wang 2026-07-30 行业资讯
私募管理人集资诈骗,托管券商要为投资者损失买单吗?

一、真实案例:600万私募踩雷,投资者起诉托管券商全额获赔

2018年,广州投资者蔡先生先后两次认购某资管公司发行的18号、20号票据私募基金,合计投入本金600万元。销售人员对外宣传产品底层是银行承兑汇票,设置劣后资金兜底、券商全程托管,保本保息、风险极低。

但产品到期后迟迟无法兑付,投资者才发现,管理人实际控制人孙某虚构全部票据资产,通过发行35只同类私募基金搭建资金池,借新还旧,最终因集资诈骗被法院判刑,对应刑事判决书于2022年11月出具。

刑事审计显示,蔡先生累计收回兑付资金37.65万元,后续仅拿到刑事退赔3.09万元,剩余559万余元本金无法追回。蔡先生将案涉基金托管人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全部未挽回损失。

一审崇明法院判令券商全额赔付,券商不服提起上诉,抛出六大抗辩理由:

1. 2019年警方已发布涉案基金通报,起诉已超诉讼时效;

2. 蔡先生并非合格投资者,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自行承担损失;

3. 托管仅做形式审查,无权核查底层资产真实性,不存在履职过错;

4. 刑事退赔程序未终结,损失金额尚未固定,不具备赔偿条件;

5. 托管仅收取少量托管费,判令赔偿显失公平;

6. 赔付后应当受让投资者对应的基金份额。

2026年4月,上海金融法院二审驳回券商全部上诉,维持原判,认定券商未尽勤勉托管义务,需赔付蔡先生5592583.01元全部未追回损失。

二、五大核心法律争议,法院逐一厘清投资者维权关键点

(一)刑民交叉案件,起诉托管人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券商主张2019年公安通报发布时,投资者就应知权益受损,三年时效早已届满。

法院裁判逻辑:《民法典》规定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损害事实+知道责任义务人双要件齐备时起算。公安通报仅告知基金涉嫌犯罪,普通投资者无法识别托管券商存在审核失职的过错;直至刑事判决书完整查清管理人虚构资产、托管人疏于核查的全部事实,投资者才知晓托管机构的侵权责任,因此时效从2022年刑事判决出具之日起算,投资者起诉未超期。

(二)投资者不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就要自担亏损吗?

券商以蔡先生资产证明存在瑕疵、非合格投资者为由,主张过错相抵、减免赔偿责任。

法院明确两点关键规则:

1. 合格投资者核查、风险匹配是管理人、销售机构的法定义务,责任主体并非投资者;即便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错配,也不会加重自身风险承担比例。

2. 本案亏损根源是管理人虚构底层资产集资诈骗,间接原因是托管人未审慎核查划款指令,两类风险均不属于投资者应当识别、承担的正常投资风险,投资亏损与投资者是否合格无因果关系,不能以此减轻托管人责任。

(三)托管人只做形式审查,就能免责“躺平”吗?

这是本案最核心争议,券商称行业惯例仅核对指令格式、签章,无需核实底层票据真伪,合同也约定仅执行合规指令即可免责。

法院打破“形式审查万能免责”误区:

1. 托管人负有法定勤勉信义义务,绝非单纯“转账工具”,面对单笔金额巨大、交易对手单一、多只产品投向同一标的等明显异常情形,专业金融机构必须提升审查标准,对底层资产外观真实性保持职业怀疑;

2. 本案券商仅凭残缺网银票据截图就反复划转巨额资金,未核验票据权属、背书文件,放任资金流入虚假标的,属于未履行审慎监督职责;

3. 合同格式免责条款不能免除法定勤勉义务,托管人存在明显过错,无权依据条款免责。

(四)刑事退赔没走完,能不能起诉托管人索赔?

券商抗辩刑事追缴分配未完成,损失处于动态变化,民事赔偿前提不成立。

法院认定损失已固定:本案刑事退赔比例仅0.55%,绝大部分本金无法追回,投资者直接损失客观存在。损失计算规则统一为:总投入本金-已兑付收益-刑事退赔金额,扣除已回款部分后,剩余未挽回本金即为托管人赔偿范围;后续若投资者再获少量退赔,不会产生双重赔付,无需等待刑事程序完全终结再起诉。

五)托管人赔付后,能否直接拿走投资者基金份额?

券商提出,承担赔偿责任后应当受让对应基金份额,承接投资者刑事追偿权利。

法院不予支持:案涉底层资产全部虚假,不存在具备价值的基金份额;投资者最终获得的赔付、退赔总额不会超过原始本金,不存在超额获利情形,托管人赔付后无权直接受让份额,其追偿权可另行向刑事犯罪主体主张。

三、给私募投资者的4条维权实操建议

1. 区分责任主体,拓宽索赔渠道

多数投资者误以为私募爆雷只能找管理人追责,但若托管券商、银行存在“托而不管”、未审慎审核划款指令、放任资金投向虚假资产等过错,可单独或一并起诉托管机构,多一层损失挽回渠道。

2. 把握诉讼时效,以刑事判决为起算节点

产品涉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的,不要以警方立案通报计算时效,应当在刑事判决书生效后三年内提起民事诉讼,避免时效抗辩风险。

3. 完整留存三类关键证据

基金合同、转账流水、兑付记录;刑事判决书、司法审计报告、退赔收款凭证;产品宣传保本保息、底层资产为票据的聊天记录、宣传单页,用于证明托管人履职过错与自身损失金额。

4. 不要轻信“投资者有错自行担责”

管理人、销售方未落实合格投资者适当性义务,属于金融机构履职瑕疵,不能转嫁风险给投资者;除非有证据证明投资者明知诈骗仍参与、与管理人恶意串通,否则无法适用过错相抵规则。

四、普法总结

私募基金设置托管制度,初衷是依托独立第三方制衡管理人、隔离资金挪用风险,托管机构收取托管费,就必须匹配勤勉审慎的法定职责。“只收钱不风控、见指令就划款”的躺平式托管不再被法律认可。

广大投资者遭遇私募产品爆雷、管理人涉刑无力赔付时,不要自认亏损,可全面核查托管机构履职流程,针对其审核失职、监督缺位等过错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追回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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