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
南雄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诈骗案件,
被告人周某(化名)
明知他人实施诈骗行为,
仍应他人要求冒充某证券公司员工,
线下收取诈骗款项,
最终因诈骗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2025年11月,受害人袁某(化名)在浏览短视频时,被一则投资广告吸引,按照指引扫码下载理财软件,并加入投资交流群。群内自称“投资顾问”的蔡某(化名),诱导袁某下载一款冒用正规证券公司名义搭建的虚假理财APP。袁某轻信对方,在APP内充值投资。不久之后,蔡某又以平台监管为由,需现金充值,平台会派专人线下上门收款,再转入理财账户,要求袁某准备5万元现金。在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的情况下,周某贪图高额报酬,前往南雄市代为交接钱款。2025年11月21日中午,为骗取被害人信任,周某佩戴印有某证券公司名称的工作证、口罩,伪装成券商专员,前往指定地点与袁某对接,随后,袁某便把一个装有5万元现金的袋子交给周某,就在周某准备离开现场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法院审理
南雄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明知他人实施诈骗行为,仍配合伪装身份、线下代收诈骗款项,已超出单纯转移赃款的范畴,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属于共犯。另外,被告人周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本罪,属于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在取得财物后,在现场被抓获,属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比照既遂犯予以从轻处罚;但周某到案后避重就轻,未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不构成坦白,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诈骗分子为隐匿犯罪痕迹、逃避打击,衍生出“线上虚假投资+线下现金代收”的新型作案手法。通过搭建虚假理财平台、塑造专业投资人设骗取受害人信任,再以各种理由规避线上转账,要求线下现金交付,并雇佣人员跑腿对接、代收赃款。在此郑重提醒广大群众:正规理财平台不会要求客户通过线下现金交付进行充值,拒绝任何脱离正规平台的私下现金交易。要提高投资风险防范意识,警惕各类“稳赚不赔、高额返利”的网络投资项目。同时,切勿轻信“高薪跑腿、日结取现”等陌生兼职,避免成为诈骗共犯或“工具人”。 
文字:曾菁
编辑:封俊
审核:陈东阳 刘昊 刘诚 责编:罗清华 

近日,
南雄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诈骗案件,
被告人周某(化名)
明知他人实施诈骗行为,
仍应他人要求冒充某证券公司员工,
线下收取诈骗款项,
最终因诈骗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2025年11月,受害人袁某(化名)在浏览短视频时,被一则投资广告吸引,按照指引扫码下载理财软件,并加入投资交流群。群内自称“投资顾问”的蔡某(化名),诱导袁某下载一款冒用正规证券公司名义搭建的虚假理财APP。袁某轻信对方,在APP内充值投资。不久之后,蔡某又以平台监管为由,需现金充值,平台会派专人线下上门收款,再转入理财账户,要求袁某准备5万元现金。在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的情况下,周某贪图高额报酬,前往南雄市代为交接钱款。2025年11月21日中午,为骗取被害人信任,周某佩戴印有某证券公司名称的工作证、口罩,伪装成券商专员,前往指定地点与袁某对接,随后,袁某便把一个装有5万元现金的袋子交给周某,就在周某准备离开现场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法院审理
南雄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明知他人实施诈骗行为,仍配合伪装身份、线下代收诈骗款项,已超出单纯转移赃款的范畴,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属于共犯。另外,被告人周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本罪,属于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在取得财物后,在现场被抓获,属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比照既遂犯予以从轻处罚;但周某到案后避重就轻,未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不构成坦白,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文字:曾菁
编辑:封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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