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6月,江西证监局发布处罚决定,对某证券营业部经纪人彭某林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行政监管措施。

存在:互联网营销内容未经公司审核、员工账户未纳入统一管理
当事人:彭某林,GTHT证券公司萍乡楚萍东路证券营业部经纪人。
罚单披露,当事人从业期间,存在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代为办理证券交易并分享收益分成、向客户推荐非本公司代销的金融产品、兼职行为存在利益冲突等情形,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证券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规,监管部门认定当事人彭某林为不适当人选,2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客户开发服务相关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对应的合规提醒
针对上述问题,对应做些合规提醒,供行业参考:
一、代客理财并分享收益
“代客理财”方面。这是从业人员比较频发、多发的违规行为,从对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行政处罚看,有两个点是需要注意的:一是罚金相对较重。罚款金额最高可为违法所得的10倍。即使无违法所得,最高亦可处50万元的罚款。二是佣金提成可认定为违法所得。代客炒股的违法所得不仅包括收益分成,还可以包括因委托交易带来的佣金提成收入。
“分享收益”方面。从近年来的处罚案例看,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通过代客交易或荐股等形式分享投资收益。情节严重的,就按照“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进行处罚了,通常是行政处罚,这类情形比较普遍,不再单独列举。情节较轻的,则是按“分享收益”进行处罚,一般是行政监管措施。
二、飞单
近年来,随着监管部门持续加大对证券行业“飞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严格落实《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要求,保持高压监管态势,此类违规行为得到了显著遏制——无论是违规案件的发生数量、涉及金额,还是行为本身的恶劣程度,均较以往有大幅改善,行业合规生态持续优化。但即便如此,仍有少数从业人员未能守住合规底线,抵不住不正当利益的诱惑,铤而走险从事“飞单”操作,试图火中取栗、谋取私利,无视监管红线与执业准则。
“飞单”行为虽多表现为从业人员个人的违规操作,但背后往往折射出其所在机构合规管理缺位、内部控制体系不完善、日常监管流于形式等深层问题,未能有效落实监管部门关于从业人员行为管控、客户权益保护的相关要求。更为值得警惕的是,个别证券营业部受短期利益驱动,漠视监管规定,主动组织从业人员开展“飞单”违规活动,此类机构因集体违规被监管处罚的案例,在行业内也偶有发生,既损害了投资者合法权益,也破坏了行业良性发展秩序。
三、违规外部兼职
从监管要求看,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外部兼职或从事营利性经营性活动也是受到严格限制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要求,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公司同类或者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要求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得在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参股或者控股的公司以外的营利性机构兼职。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条要求,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下列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违规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违规兼任可能影响其独立性的职务或者从事与所在机构或者投资者合法利益相冲突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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