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还原:发行人“主动邀约”下的代持链条
2019年7月:振华新材(688707.SH)启动定向增发,拟以12.50元/股募资不超过8亿元,因部分老股东放弃认购,最终只募到5.13亿元,缺口明显。振华新材公司两位高管商议后,主动找到当时担任辅导组组长的杜鹏飞,提出可通过老股东代持方式让其参与本轮定增,“以便杜鹏飞更好地帮助公司上市”。 代持安排:杜鹏飞找到熟人——某上市公司职员刘飞(化名),推介这一机会。刘飞出资150万元打入指定代持账户,股权登记在某老股东名下,双方无书面协议,仅口头约定“上市后收益一人一半”。 2021年9月14日:振华新材以11.75元/股发行价登陆科创板。限售期内股价一度冲高至80元。 2022年9月:限售股解禁,此时股价仍在50元左右高位。代持账户陆续减持,合计获利约410.64万元,刘飞转给杜鹏飞约200万元。 2024年10月:杜鹏飞被齐齐哈尔市监委留置。同期,中信建投另有至少两名投行人员(含房蓓蓓)被查。 2025年12月5日: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法院一审判受贿罪,10年2个月,罚金60万,违法所得全额没收。 2026年6月12日:二审开庭,齐齐哈尔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核心争议焦点
(一)身份之争:杜鹏飞算不算“国家工作人员”
(二)金额之争:200万还是410万?
(三)定性之争:受贿罪还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对比项 | 受贿罪(第385条) |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163条) |
犯罪主体 | 国家工作人员 | 公司、企业工作人员 |
所属章节 | 第八章贪污贿赂罪 | 第三章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 |
入罪门槛(数额较大) | 3万元以上 | 3万元以上 |
数额巨大标准 | 20万-300万 → 3-10年 | 100万元以上 → 3-10年(5倍于受贿罪)(2026年5月1日后适用20-300万为数额巨大的标准) |
数额特别巨大标准 | 300万以上 → 10年以上至死刑 | 参照300万的5倍标准 → 10年以上至无期(2026年5月1日后参照300万) |
三、类案检索与对比分析
案名 | 涉案主体 | 行为模式 | 获利金额 | 罪名 | 刑罚 |
广发证券张晋阳案(2017) | 保荐代表人(民营券商) | 东方国信IPO低价入股+报销行贿 | 约2400万元(张个人) |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 2年6个月 |
国信证券戴丽君案(2015) | 保代(民营券商) | 天润曲轴IPO入股获利 | 约1.22亿元 | 行政处罚(未入刑) | 没收+罚款+市场禁入10年 |
国信证券马某锋案 | 保代 | 任子行IPO收取推广费 | 110万元 |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 1年2个月 |
东方财富邹杰案(2025) | 首席分析师(民营券商) | 收取“吹票”好处费写研报 | 23万元 |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 10个月缓刑 |
中信建投房蓓蓓案(2025) | 债承部执行总经理(国资券商) | 债券发行收取“返费” | 540万元 | 受贿罪(上诉中) | 10年6个月 |
中信建投杜鹏飞案(2025-2026) | 保代/ED(国资券商) | 振华新材IPO代持入股获利 | 410万元 | 受贿罪 | 10年2个月 |
四、法律归纳总结
五、辩护思路与方向
(一)身份认定方向
(二)金额认定方向
(三)程序辩护方向
六、风险防范对策
对券商(尤其国资券商)的建议:
对保代个人的建议: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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