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中国资本市场再次迎来一系列重磅监管消息。倍轻松(688793)实际控制人马学军因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交易及重大担保事项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已收到深圳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览海医疗及其实际控制人密春雷、中介机构中信证券因虚假陈述被投资者集体诉讼追责;与此同时,证监会对安某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的行为正式立案调查。这一系列事件清晰表明:在全面注册制改革深入推进的背景下,证券执法与司法持续保持高压态势,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法治化水平正在不断提升。
诸多案例指向同一个核心问题:当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时,受损投资者能否获得有效赔偿?答案是肯定的,但维权之路并非坦途。本文将从近期热点案例出发,结合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中的类案裁判,为投资者梳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法律框架和实操路径。

图1:投资者面对股市下跌焦虑不安
一、倍轻松案:实控人资金占用的"隐秘通道"
倍轻松是一家以智能便携按摩器为主营业务的科创板上市公司。据公开信息,公司实际控制人马学军涉嫌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交易及重大担保事项,且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构成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此类实控人"掏空"上市公司的行为,在资本市场上并不鲜见,但因其隐蔽性强、持续时间长、对中小股东损害大,一直是监管执法的重点领域。
从法律角度分析,实控人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不仅违反公司法关于不得侵占公司财产的规定,也同时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的规定。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发行人实施虚假陈述,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可以直接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张赔偿。
科创板作为注册制改革的试验田,对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准确性要求更高。倍轻松案例警示我们:注册制不等于"不审核",更不等于"不监管"。恰恰相反,注册制下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监管体系,对违法行为的发现和惩处更加精准、更加严厉。
二、览海医疗案:中介机构连带责任的典型样本
览海医疗虚假陈述案是近年来最受市场关注的证券纠纷案件之一。密春雷作为实际控制人,览海医疗作为上市公司,中信证券作为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均被投资者列为共同被告。该案的核心争议在于: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在虚假陈述案件中的责任边界如何划定?
根据法释〔2022〕2号的规定,保荐机构、承销机构等中介机构对其制作、出具的文件中的虚假陈述承担连带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可以免除责任。这就是所谓的"过错推定"原则——举证责任倒置,由中介机构证明自身已尽到勤勉尽责义务。实务中,中介机构主张免责的"自证清白"难度极高,需要证明其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审慎核查。
值得特别关注的是,法释〔2022〕2号还规定了中介机构的"比例连带责任"——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介机构的工作范围和专业领域,考量其在虚假陈述行为中所起的作用、过错程度以及对投资者决策的影响等因素,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这一规则既避免了对中介机构"一刀切"的无限连带责任,也确保了投资者能够获得与其损失相匹配的赔偿。
三、北大法宝类案检索:投资者维权司法实践
通过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检索,近年来上海金融法院、北京金融法院审理了大量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为投资者维权提供了丰富的司法实践参考。在绿庭投资虚假陈述案中,法院查明该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对外借款事项及投资进展情况,构成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认定该公司应当对投资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相关中介机构因未能勤勉尽责被判决承担相应比例的连带责任。
在"三日一价"的认定方面,北京金融法院的相关判决明确:实施日一般为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之日;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首次被公开揭露并为市场知悉之日,通常以证监会的立案调查公告日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告日为准;基准日则是从揭露日起至被虚假陈述影响的证券累计成交量达到其可流通部分100%之日。准确的"三日一价"认定,直接关系到投资者能否获得赔偿以及获赔金额的计算。

图2:律师与受损投资者沟通案情
四、投资者维权路径与实操建议
对于因虚假陈述遭受损失的投资者,维权路径主要包括:第一步,密切关注证监会立案调查公告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这通常是启动索赔程序的重要信号和核心证据(虽然法释〔2022〕2号已经取消了行政处罚前置程序要求,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具有重要的证明作用);第二步,委托专业律师评估案件情况,确定"三日一价",即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和基准价;第三步,计算投资差额损失,通常为买入均价与卖出均价(或基准价)的差额乘以可索赔股数;第四步,参与示范判决或代表人诉讼程序。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特别代表人诉讼(即"中国版集体诉讼")制度已逐步成熟。投服中心作为特别代表人,可以代表广大中小投资者主动发起诉讼。该制度实行"默示加入、明示退出"——投资者无需主动申请即被纳入原告范围,如不愿参加诉讼才需要明示退出。这一制度极大地降低了中小投资者的维权门槛和成本。
信息来源
1. 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及相关立案公告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6年7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五条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
4. 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上海金融法院、北京金融法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类案判决
5.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信息披露平台及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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