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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专栏 | 券商跨境投行业务合规:境外上市、跨境并购与境外发债

wang 2026-07-08 行业资讯
跨境专栏 | 券商跨境投行业务合规:境外上市、跨境并购与境外发债

本专栏由盈科清华博士律师团跨境金融合规专家杨绿原主笔,已陆续推送CRS、外汇监管、海南政策、跨境财富四大主题共120篇文章。现推出本专栏最后一期主题——金融机构的跨境合规,该系列覆盖银行、证券、期货、保险、基金、信托、支付、类金融等全品类金融机构,贯穿结算、结售汇、离岸、投融资、跨境资管、家族信托等全业务场景,从监管底层框架、一线业务实操要点、典型违规雷区拆解,到合规体系搭建、数字化风控升级、监管检查应对、行业未来趋势,全链路拆解跨境合规的核心逻辑与落地方法,兼具政策准确性与实操指导性,是金融合规、风控、跨境业务条线从业者的实用工作参考。

跨境投行业务是券商国际化业务的核心,涵盖境外上市保荐、跨境并购财务顾问、境外债券发行三大板块,业务链条长、涉及境内外多套监管规则,合规要求更高。这类业务的核心风险,集中在信息隔离、跨境监管协作、业务全流程合规三个方面。跨境投行的核心原则是:境内外规则双遵守,信息隔离严落实,中介责任不缺位。

一、境外上市保荐:两套规则都要守

境内券商参与境外上市业务,主要包括H股上市保荐、红筹架构上市的境内财务顾问服务,以及中概股相关业务。2023年3月31日,境外上市新规正式落地,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全面实行备案制,替代了过去的核准制,依据《国务院关于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的管理规定》《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备案管理办法》。新规明确,无论是直接H股上市,还是红筹架构间接上市,都要向证监会履行备案程序,设置了过渡期安排,存量企业逐步规范。券商作为中介机构,要承担“看门人”责任。合规要点:

1. 备案流程合规

券商要协助企业做好境内备案工作,确保企业符合境外上市的条件,不存在禁止境外上市的情形。备案材料要真实、准确、完整,不能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不能协助企业隐瞒重大信息。过去有些机构帮企业搭红筹架构绕开监管,现在新规明确了备案要求,再刻意规避监管、搞“曲线上市”,就属于违规。

2. 境内外信息披露一致

企业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和向境内监管部门备案、披露的信息要保持一致,不能出现“境外说一套、境内说一套”的情况。券商要统筹境内外信息披露,防止出现信息差异引发监管风险。

3. 信息隔离墙严格执行

投行部门掌握大量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比如上市计划、并购方案,必须和经纪、自营、研究部门严格隔离,防止内幕信息泄露。尤其是跨境业务,信息可能在境内外团队之间传递,更要做好隔离,禁止内幕信息不当流动。

二、跨境并购财务顾问:穿透核查交易真实性

跨境并购是券商投行业务的重要品类,券商担任财务顾问,协助境内企业收购境外资产,或者境外企业收购境内资产,依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合规核心是“穿透核查+尽职调查”,不能只做“通道型”财务顾问:

1. 标的资产穿透核查

要对境外标的资产做全面尽职调查,穿透核查标的的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资产质量、合规记录,不能只看对方提供的材料。尤其是涉及敏感行业、高风险国家地区的标的,要重点核查是否符合境内外监管要求,有没有制裁风险。

2. 交易合规性把关

跨境并购涉及发改、商务、外汇多个部门的核准、备案、登记程序,券商要协助企业走完所有合规流程,确保交易合法合规。不能协助企业通过拆分交易、搭建架构等方式,规避境内审批和监管。比如有些大额跨境并购,拆成多个小额项目规避发改部门核准,这就是典型的违规,券商作为财务顾问要承担相应责任。

3. 资金来源合规核查

要核查收购方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是否符合跨境投资的外汇管理规定,防止违规资金通过并购渠道出境。如果涉及并购贷款、跨境融资,也要确保融资方案合规。

三、境外发债:备案登记不能少

中资企业境外发行美元债、点心债等债券,券商可以担任承销商、财务顾问,这类业务同样有明确的监管要求,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企业境外发行债券管理办法》。合规要点:

1. 外债备案登记先行

企业境外发债,要先到发改部门办理外债备案登记,拿到备案通知书后才能发行。券商要督促企业完成备案,不能协助未备案的企业发行债券,也不能通过架构设计规避备案要求。

2. 募集资金用途合规

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要和备案内容一致,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项目建设、偿还存量债务等,不能违规回流境内从事限制类业务,也不能违规用于证券、房地产等领域。券商要对资金用途进行持续督导。

3. 信息披露与风险提示

要向境外投资者充分披露企业信息、债券风险,同时也要符合境内的信息披露要求,尤其是涉及重大风险、重大事项的,要按规定同步告知境内监管部门。

四、跨境投行的共性合规要求

不管是哪类跨境投行业务,有两个要求是通用的:

1. 中介机构责任压实

券商作为专业中介,要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对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核查验证,不能“只签字不干活”。如果企业出现造假、违规,券商作为保荐人、财务顾问要承担连带责任,罚款、业务暂停、人员处罚都可能有。

2. 跨境监管协作配合

跨境投行业务受境内外双重监管,券商要配合两地监管部门的检查、调查,按要求提供材料。不能以“境外业务不受境内管”为由拒绝配合,也不能泄露监管工作信息。

整体来看,跨境投行赚的是专业服务的钱,靠的是合规和信誉。把好准入关、尽调关、信息披露关,守住中介机构的“看门人”职责,业务才能行稳致远。

撰稿:杨绿原

编审:乞萌

联系方式:thuphd@yingkelaw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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