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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万级雪球索赔案终审落槌:券商联手私募搭建违规通道,被判承担七成赔偿责任

wang 2026-07-03 行业资讯
千万级雪球索赔案终审落槌:券商联手私募搭建违规通道,被判承担七成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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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金融法院对一起涉及场外期权(雪球产品)交易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一位上市公司实控人在券商工作人员的持续推介下,通过私募基金“通道”参与雪球产品交易,亏损1434万余元。法院认定券商与私募基金构成共同侵权,判决其连带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付金额1004万余元

提示:本文基于公开判决文书整理,不构成法律意见或投资建议。个案裁判结果不代表同类案件必然获得相同判决,投资者应根据自身情况咨询律师。本文作者系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陈杰律师(13366052290),多年来主要从事股权争议、证券、基金、信托等资产管理领域争议解决,欢迎投资者就案件开展探讨。

案情回顾

本案投资者费某系某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2022年9月起,某证券公司员工张某通过微信持续向费某推介雪球产品,前后历时约半年。在此期间,费某曾明确表示拒绝,但张某锲而不舍,多次安排某证券公司总部团队上门沟通,最终说服费某参与交易。

由于费某作为个人投资者不具备直接参与雪球产品交易的资质,某证券公司为了完成交易,主动设计了一套“合规包装”方案——对接北京某投资公司,专门设立一只私募基金,基金中仅有费某及其安排的关联人两名份额持有人,全部资金用于认购雪球产品。从对接过桥资金、开立账户到完成全部交易手续,全程由某证券公司一手包办,前后用时不到一周。

2023年4月至2024年8月,费某通过该私募基金通道,合计购买了23份雪球产品,累计转入保证金6684万余元。交易期间,费某本人或其指示的人员直接在微信交易群中向某证券公司下达交易指令。随着市场波动,部分产品触发追保,费某多次追加保证金。最终,某证券公司退还5250万余元,费某实际亏损1434万余元。值得注意的是,该私募基金缴纳的初始保证金合计超过基金产品规模的100%,远超《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30%上限

诉讼与判决

费某将某证券公司和某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一并诉至法院,主张二者构成共同侵权。

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在于金融机构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金融机构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应当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将适当的产品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而《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进一步明确,场外期权的交易对手方应当是专业机构投资者,自然人依法不得参与。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某证券公司员工张某在微信聊天中明确告知费某“国内个人不能做雪球的”,说明券商对费某不具备合格投资者资格这一事实完全知情。但券商不仅没有因此终止交易,反而主动设计私募基金通道、协助安排过桥资金,在不到一周时间内完成全部交易架构搭建。交易过程中,基金的投资决策权完全掌握在费某手中,某投资公司作为管理人并未进行独立的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此外,基金缴纳的初始保证金合计超过产品规模的100%,远超监管规定的30%上限。基于上述事实,法院认定某证券公司存在主动推介、违规搭建通道、规避监管限制、未尽适当性义务等重大过错;某投资公司配合搭建违规交易架构、放弃管理职责,同样构成重大过错。

关于责任认定,法院指出,某证券公司与某投资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费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追求高额收益时对自身参与违规通道业务存在一定盲目性与过错,承担次要责任。最终,上海金融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确定某证券公司和某投资公司对费某的本金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付金额10,042,015.94元;费某自行承担30%的损失。

案件启示:不是所有投资亏损都只能自认倒霉

本案是上海金融法院判决的涉及场外期权“通道业务”的典型案例,其核心裁判逻辑落脚于金融机构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法院明确,金融机构明知投资者不具备合格投资者资质,仍长期主动推介高风险衍生品、主动设计违规通道规避监管、全程主导完成不合规交易,过错程度极大,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对于曾参与雪球产品投资并遭受损失的投资者而言,本案提供了重要的维权参考。如果券商在销售过程中存在违规向非合格投资者推介、协助搭建通道绕开准入限制、风险测评环节存在代填或造假、未尽充分风险告知义务等情形,投资者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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