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恳请董事长,再给我们一次机会。”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2026)沪74民终527号判决书,将一起涉事券商联合私募机构违规向自然人销售雪球产品的案件公之于众。某券商员工持续游说一上市公司大股东长达数月,联合私募机构为该大股东搭建违规交易通道,助其“包装”成机构投资者买入23份雪球产品,最终导致该大股东亏损1434万余元。
该案经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上海金融法院终审,最终认定涉事券商及私募机构存在不当销售、违规搭建交易通道等多项过错,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券商员工持续游说上市公司大股东
搭建“通道”规避监管
此案中的投资者费某,是一家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2022年9月,涉事券商员工张某通过微信向费某推介雪球产品。张某称该券商在成本和报价上优于中信建投、广发证券等同行,并以“复星医药再跌30%,还能给到33%收益”为卖点进行引导。费某起初并未接受,明确表示拒绝。但张某并未放弃,持续跟进,以“恳请董事长,再给我们一次机会”为由,提出对接头部投资管理人、安排总部团队专程线下拜访等方案。经过长达数月的游说,费某最终同意与涉事券商员工见面。
雪球产品本质上是卖出一个具有敲入和敲出条款的场外看跌期权。根据《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管理办法》,场外期权的交易对手方必须是专业机构投资者,自然人被明确排除在外。作为上市公司大股东,费某本不具备直接参与雪球产品交易的资质。
2023年3月末,在涉事券商员工的指导与协助下,费某一方委托他人对接过桥资金,并通过某投资公司管理的私募基金完成网上签约。
此举将费某的自然人身份“包装”成机构投资者,成功规避了监管对个人投资者的准入限制。
在双方的微信沟通中,违规细节暴露无遗:涉事券商员工在客户提出购买指令后直接代为操作;向客户提供合规回访测试的正确答案,协助其完成形式上的合规审核;而通道方某投资公司则完全听命于费某指令,未开展任何独立的风控与投资决策。
2023年4月至2024年8月期间,费某通过该违规通道累计购入23份雪球产品,合计转入保证金约6684.63万元。后续部分产品因挂钩标的价格下跌触发追保,交易终止后,涉事券商最终退还资金约5250.06万元。费某实际净亏损高达1434.57万元。

2024年4月,费某向证监会投诉涉事券商违规销售雪球产品。同年,江苏证监局对涉事券商开具了罚单。随后,费某对涉事券商及某投资公司提起侵权责任纠纷诉讼。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涉事券商存在不当推介并与不符合投资资格的费某开展雪球产品交易、协助费某搭建资金通道、未能有效监测参与产品购买场外期权的占比情况等过错,未尽适当性义务,对费某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一审法院酌定其承担的比例为70%。涉事投资公司作为按照涉事券商和费某指示操作的通道方,其行为与涉事券商存在一定共同性,应承担连带责任。
费某明知其不符合资格仍然参与交易,并在具体交易中处于主导地位,应承担30%的责任。在案涉交易整体违法且费某自身存在过错的情况下,费某的损失仅包括其本金损失,无权主张利息。
一审法院判决涉事券商和投资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费某1004万元,驳回费某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约11.3万元,由费某承担3.4万元,涉事券商和投资公司共同负担7.9万元。
裁判文书显示,涉事券商与投资公司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25)沪0112民初2546号民事判决(一审判决)并上诉至上海金融法院。

2026年6月2日,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认定涉事券商及投资公司“共同违反金融监管强制性规定,破坏金融市场秩序”,需对费某的损失承担70%的责任。根据判决,涉事券商与投资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费某约1004万元,费某则自行承担剩余30%的责任。
据21世纪经济报道,结合文书信息及监管部门公开罚单,该案涉事券商是华泰证券。
天眼查显示,华泰证券曾在2025年7月有一则案号为(2025)沪0112民初2546号的诉讼案开庭,案由为侵权责任纠纷,原告为自然人费某,被告为华泰证券和北京富纳投资有限公司。

(本文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 来 源:红星资本局、裁判文书网、21世纪经济报道
编 辑:王利红
校 对:赵秀荣 值班主任:秦园园 审 核:钟玉芹 
来 源:红星资本局、裁判文书网、21世纪经济报道
编 辑:王利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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