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资讯

加入亿拓客·流量大师 撬动财富之门!!!

券商非法引流场外期权的法律责任分析——以财达证券员工引流自然人投资者案为例

wang 2026-06-29 行业资讯
券商非法引流场外期权的法律责任分析——以财达证券员工引流自然人投资者案为例

一、问题的提出

       笔者在最近承办的三起场外期权交易亏损索赔案件时发现,财达证券员工违规向合作方(场外期权通道公司)引流或推荐自然人投资者。即该券商公司员工通过线上讲课、网络推广等方式将自然人投资者引流至资产管理公司,由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其与券商之间的交易通道为自然人提供场外期权交易“通道服务”,并收取通道费。在此过程中,部分资产管理公司无法提供交割单,涉嫌截留交易指令未真实入市,以及在券商手续费基础上再加收费用,更有甚者直接提供代客理财服务。
      这一模式的核心法律问题在于:证券公司作为引流方,明知自然人不能直接参与场外期权交易,亦明知资产管理公司不具备期货经纪等相应资质,仍利用自身公信力将客户推荐给第三方,是否构成侵权?若资产管理公司因交易亏损对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证券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文将以财达证券员工引流案为切入点,结合现行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最新司法案例,对上述问题进行系统分析,并就证券公司如何开展合规整改提出建议。

二、场外期权业务的监管框架与自然人准入限制

(一)场外期权交易主体的法定门槛

     根据监管要求,场外期权参与主体需满足业内所称的“532通道”门槛,即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拥有3年以上投资经验、金融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内地具备个股场外期权业务开展资质的主体仅有两类,分别为一级券商与期货风险管理子公司。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股票股指类等场外期权交易对手方应当是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专业机构投资者。自然人投资者被明确排除在场外期权合格交易主体之外。

(二)《衍生品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范要求

     2025年5月15日,证监会正式发布《衍生品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这是我国衍生品市场首部部门规章。该办法进一步强化了交易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明确禁止金融机构与不符合条件的交易对手开展衍生品交易。在此监管框架下,个人投资者原则上并不允许直接参与场外期权交易。监管部门明确禁止证券公司直接与个人投资者签订场外期权协议。

三、资产管理公司“出借通道”行为的违规性质认定

(一)出借通道行为的实质

       在上述业务模式中,资产管理公司实质上将其与券商之间的交易通道出借给自然人使用并收取通道费。这一行为的实质是变相为不合格投资者提供场外期权交易通道,规避了法定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二)通道业务的监管禁令

      证监会早在规范私募资管业务时就明确要求严格落实“去通道”要求。《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规则系统规定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资管业务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机制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将应当履行的受托责任转委托。资产管理公司出借通道的行为,实质上构成了对受托责任的转委托,违反了资产管理业务的基本规范。

(三)监管实践中的认定

     从监管实践来看,证券公司为部分投资者提供变相融资服务、异化为杠杆融资工具的行为已被认定为违规。证券公司未识别客户的交易目的、变相成为交易对手方交易通道的行为同样构成违规。浙江证监局在对浙商证券的处罚决定中明确指出,上述问题反映出证券公司合规内控管理不到位。此外,个人投资者通过“委托代持”等协议以机构为通道参与场外期权交易的模式,已被业内明确认定为规避监管的违规行为。

四、财达证券非法引流行为的侵权责任分析

(一)财达证券是否构成侵权

1. 财达证券负有法定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

    《证券法》第八十八条明确规定,证券公司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规定充分了解投资者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相关信息,如实说明证券、服务的重要内容,充分揭示投资风险,销售、提供与投资者上述状况相匹配的证券、服务。《证券法》同时规定,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纠纷的,证券公司应当证明其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不存在误导、欺诈等情形;证券公司不能证明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条进一步要求,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机构应当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产品或者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

2. 财达证券的过错行为

     财达证券员工通过网上讲课等方式将自然人投资者引流至资产管理公司,这一行为存在以下过错:

第一,明知或应知自然人不能参与场外期权交易。作为专业证券经营机构,财达证券及其从业人员对场外期权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应当有充分了解。
第二,明知或应知资产管理公司不具备相应资质。资产管理公司并不具备期货经纪等业务资质。
第三,利用券商公信力为非法业务背书。财达证券员工以证券公司员工身份进行推介和引流,实质上利用了证券公司的公信力为资产管理公司的非法通道业务进行背书,使投资者产生合理信赖。
第四,员工行为可归责于证券公司。员工在从业期间的执业行为属于职务行为的延伸,证券公司对员工的执业行为负有监督和管理责任。

3. 损害后果与因果关系

     自然人投资者通过资产管理公司通道参与场外期权交易产生的亏损,与财达证券的非法引流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正是由于财达证券员工的推介和引流,投资者才接触并参与了该非法交易通道。

4. 侵权责任的认定

      违反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的民事责任性质,司法实践中存在侵权责任说、缔约过失责任说、责任竞合说等观点-。主流观点认为,适当性义务属于法定义务,违反该义务的民事责任性质为侵权责任。经营机构违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因此,财达证券的非法引流行为构成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侵害,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二)财达证券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 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在证券领域,《九民会议纪要》明确,适当性义务的主体为销售机构和发行方,投资者可对二者一并提起诉讼,销售机构和发行方需就未尽适当性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在司法实务中已无争议。

2. 财达证券构成帮助侵权

      财达证券员工通过讲课、推介等方式将投资者引流至资产管理公司,为资产管理公司的非法通道业务提供了客户资源和业务机会。这一行为实质上构成了对资产管理公司实施侵权行为的“帮助”——没有财达证券的引流,资产管理公司难以接触到这些自然人投资者。
      财达证券作为专业证券经营机构,明知资产管理公司的行为违法(出借通道给自然人做场外期权)仍为其提供客户引流服务,符合帮助侵权的构成要件。

3. 司法实践的支持

      近期司法实践已出现支持这一结论的案例。在一起涉及华泰证券的“雪球产品”侵权责任纠纷案中,华泰证券及私募机构因违规向自然人销售高风险雪球产品,被判连带赔偿投资者1004万元。法院认定,券商员工明知个人投资者不符合资格,仍主动推介并设计通道规避监管,存在重大过错。该案中,自然人费某通过私募基金通道参与雪球结构场外期权交易,最终亏损超过1434万元。该案的核心裁判逻辑同样适用于财达证券案:证券公司员工明知投资者不合格仍主动推介并协助其通过第三方通道参与场外期权交易,证券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 因果关系与过错程度的考量

      在判断连带责任的范围时,需考量财达证券的过错程度及其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原因力。如果财达证券员工不仅进行了引流,还参与了交易方案的设计、通道的安排等,其过错程度更重,承担连带责任的比例应当更高。

      反之,如果财达证券仅提供了初步引流,后续交易完全由资产管理公司独立转化,则财达证券可能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而非全额连带责任。但无论如何,财达证券难以完全免除赔偿责任——其对员工执业行为监督不到位的过错本身即构成独立的侵权事由。

五、财达证券针对员工引流行为的合规整改建议

(一)制度建设层面

1. 完善员工执业行为管理制度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覆盖员工执业全流程的内部控制机制,确保销售流程每一环节都符合监管要求,尤其需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监控。具体而言:

制定专门的《员工外部展业行为规范》,明确禁止员工通过线上讲课、网络推广等方式为第三方机构引流。

建立员工社交账号、网络平台账号的备案与监测制度,对员工以公司名义开展的线上活动进行事前审批和事后审查。

明确员工个人行为与公司行为的边界,严禁员工利用公司身份或公司资源从事非授权业务。

2. 建立第三方合作机构准入与审查制度

明确第三方合作的审批流程和标准,对合作机构的资质进行实质性审查。

建立合作机构“负面清单”,对存在违规记录或资质不全的机构实行一票否决。

定期对现有合作机构进行合规复查,及时发现和终止违规合作。

3. 强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内部制度

严格落实场外期权业务负面客户管理机制。

在交易对手准入、询报价等环节严格执行内部制度要求。

对交易对手交易行为进行有效监测。

(二)技术监控层面

1. 建立员工执业行为数字化监测体系

将员工使用的全部通讯设备、社交账号纳入公司监测范围。

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对员工的异常展业行为进行预警,如频繁与特定第三方机构联系、向不合格投资者推介高风险产品等。

对员工的网络授课、线上直播等内容进行录屏存档和合规审查。

2. 完善客户来源追溯机制

对每一位新增客户建立来源档案,追溯其获客渠道。

对通过非正规渠道引入的客户进行重点合规审查。

建立客户投诉与纠纷的快速响应和溯源机制。

(三)人员管理层面

1. 加强合规培训与警示教育

将场外期权业务合规要求、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等内容纳入员工 mandatory 培训。

定期开展违规案例警示教育,以行业内处罚案例(如第一创业前从业人员因违规推介场外期权被警示、财达证券自身员工违规炒股被罚等)为教材。

建立合规培训考核机制,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从事相关业务。

2. 建立严格的问责与追责机制

对违规引流行为实行“零容忍”,一经发现立即启动内部调查和问责程序。

对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纪律处分、经济处罚乃至移送司法机关。

对负有管理责任的上级人员实施连带问责。

3. 完善员工离职后的行为约束

建立员工离职后的竞业限制和保密义务机制。

对离职员工利用在原公司积累的客户资源从事违规业务的行为进行追溯追责-。

(四)合规文化层面

1. 确立合规优先的经营理念

证券公司应当在全员范围内树立“合规创造价值”的理念,将合规经营作为公司发展的生命线。在业绩考核中,应当将合规指标置于业绩指标之前,杜绝为追求短期业绩而牺牲合规底线的行为。

2. 建立畅通的内部举报渠道

设立独立的合规举报热线和邮箱,鼓励员工举报违规行为。

对举报人实施严格保护,杜绝打击报复。

对查实的举报给予适当奖励。

六、写在结尾

     场外期权业务的高门槛和严监管要求,决定了自然人投资者无法直接参与其中。证券公司员工通过线上讲课等方式将自然人引流至资产管理公司、由后者提供通道服务的模式,本质上是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系统性规避。在这一模式下,证券公司不仅因未尽到对员工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义务而构成独立侵权,更因其员工为资产管理公司的非法通道业务提供客户引流而构成帮助侵权。参照华泰证券雪球产品案的司法裁判逻辑,证券公司应当与资产管理公司对投资者的亏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于财达证券而言,面对已经发生的违规引流事件,除了积极应对可能的法律诉讼外,更应当以此为契机,从制度建设、技术监控、人员管理、合规文化四个维度全面推进合规整改,切实履行证券经营机构的投资者保护义务,重建市场信任。
作者简介

余金龙律师: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国际注册高级金融管理师,取得证券、基金从业资格

上海市律协金融工具委员会委员、民革上海党员

专业领域:金融衍生、创新型民商争议解决,金融刑事辩护

执业经历:自2014年执业以来,代理全国各省各类交易场所五百多起争议诉讼案件,代理各类场内外金融衍生机构各类非诉案件百余起,包括模式合规评估,法律意见专项咨询,刑事责任防范等。担任各类场内外金融衍生机构机构法律顾问。最后在地方交易场所合规业务以及专项顾问上,主要承接了多家国企控股交易所顾问,独立完成了多家国企交易所几十项专项服务。对现货、期货、期权、证券投顾以以及各类金融衍生工具有着深入的理论研究和夯实的实务经验。曾或现为多家国内头部交易所及金融实体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包括(中京商品交易所、包头稀土产品交易所、苏州微拍文化艺术交易所、四川中国白酒交易所、中金在线、甘肃省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中国金融行业自律联盟、东方财富等),参与撰写法律出版社出版、上海律协组织的《期货和衍生品合规法律事务与前沿问题解读》一书。在金融刑事辩护上,承办了多起金融案件刑事辩护,涉及现货、期货、期权、证券以及其他各类金融衍生创新模式犯罪,取得了很好的辩护效果(案例有成功取保、不起诉以及跳档减刑、实报实销、变更罪名等)。尤其擅长将各类复杂的金融模式、盈利模式、运营模式抽丝剥茧,通过可视化辩护思路,厘清错综复杂的层级职责,架构设计,数据模块,从而拆解复杂的金融衍生模式,便于司法机关准确定性,最大化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代表性案例:四川广元第一例外盘期货非法经营案;上海阜兴集团非法集资诈骗案;香港逸富国际期货非法经营案;绍兴第一例场外期权诈骗案等等;

猜你喜欢

发表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