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问题的起点
2026年6月,上海金融法院就一起侵权责任纠纷作出终审判决:某证券公司、某投资公司向自然人投资者费某连带赔偿1000余万元。
案件的起点很简单——费某是上市公司实控人,想买雪球产品。监管部门规定:个人不能买。于是证券公司员工主动设计了方案:先设一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作为"通道",再安排过桥资金把产品规模撑到5000万,最后由费某实际控制交易指令。
两年后,23笔雪球产品交易亏损约1434万。费某起诉,法院判券商和私募连带赔70%。
这里有三个问题值得每一位投资人和金融机构认真思考:
第一,个人为什么不能买雪球?这道"门槛"到底是保护谁?
第二,金融机构主动帮客户"规避监管",到底是服务客户,还是在给自己埋雷?
第三,投资人明知资格不符仍然参与,法院的判决逻辑是什么——知道违规,不等于后果自担?
二、现象剖析:雪球、通道与过桥
雪球产品的本质
雪球产品是一种场外衍生品,结构核心是"敲入/敲出"机制。简单说:只要标的股价不跌破敲入价,投资者持续获得较高收益;一旦跌破且到期未敲出,投资者承担巨额亏损。
这类产品依赖复杂的对冲机制,风险集中在极端市场情形下一次性释放。监管将交易对手方限定为"专业机构投资者",逻辑很清楚:个人投资者难以真正理解尾部风险,一旦市场剧烈波动,损失超出预期。
"通道"是怎么搭起来的
本案中,证券公司员工张某的操作手法具有典型意义:
1. 主动推介:自2022年9月起,持续向费某发送雪球产品报价、收益率测算,甚至安排"某证券公司总部团队"赴郑州与费某面谈;
2. 设计架构:当费某表示"个人不能做"时,张某明确说"名字得规避监管",并提供了私募通道方案;
3. 对接过桥资金:张某主动联系三家过桥资金方,帮费某谈利息、传账户信息,过桥资金成本由费某承担;
4. 指导规避合规审查:张某向费某委托人发送"回访确认勾选图",要求按照图片勾选,以确保合规回访"通过"。
私募基金管理人某投资公司的行为同样关键:其管理的"某投资公司XX号基金"投资人为费某和师某两人,资金全部用于购买雪球产品,基金完全没有独立投资决策,完全听命于费某指令——这正是监管明令禁止的"通道业务"。
判决的核心逻辑
法院认定:券商和私募存在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券商的过错:主动推介、主动设计规避方案、协助搭建资金通道、指导客户规避合规审查、未有效监测产品超比例购买场外期权;
私募的过错:放弃独立投资决策职责,配合搭建违规交易架构,未进行任何独立风控审查,违规提供过桥资金;
费某自身的过错:明知个人不能参与场外期权,仍然参与交易,自行承担30%责任。
三、还原本质:这不是“服务客户”,是共同走入灰色地带
本案最值得警惕的地方,不在于判决金额,而在于金融机构的角色错位。
证券公司本应是适当性义务的第一把关人,却在本案中变成了"规避监管方案的设计者"。私募基金本应是独立履行信义义务的管理人,却在本案中变成了"壳基金"——没有独立决策,没有风控审查,只有合规外壳。
费某作为上市公司实控人,具备相当的投资经验,但雪球产品的复杂程度和极端风险远超其认知。法院的判断是:知道违规不等于后果自担——因为违规交易的架构是金融机构主导搭建的,投资人是在金融机构的主动推介和方案设计下参与交易的。
本质还原:这不是一个"投资人索赔"的故事,而是一个金融机构主动突破监管底线、最终被判决重罚的典型案例。
四、给投资人的核心观点
第一,雪球产品不是"固收替代",尾部风险是真实且集中的。 雪球产品在高波动市场环境下可能出现远超预期的亏损,投资人在参与前必须充分理解"敲入"后的损失机制,而不能只看"年化收益率"数字。
第二,"通道"和"规避方案"本身是违规的,参与即有法律风险。 本案中费某自行承担30%损失,且需通过诉讼才能追回剩余部分。即便赢了官司,时间成本、律师费、执行风险都是实实在在的代价。
第三,金融机构的"主动服务"不等于"安全背书"。 证券公司在本案中表现极为积极——主动推介、主动设计方案、主动对接过桥资金——但这些"服务"恰恰是法院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的核心事实。投资人需要分辨:哪些是合规的专业服务,哪些是违规的"配合规避"。
第四,适当性管理是双向的。 投资人固然有权要求金融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但也应避免主动参与违规交易架构。一旦发生损失,法院会按过错比例分配责任,投资人自身难辞其咎。
五、给金融机构的警示
判决书中有一句话值得所有金融机构管理层认真读三遍:
"某证券公司的上述行为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与勤勉尽责义务,其主导并放任违规通道业务开展的主观恶意明显。"
"主观恶意明显"——这是侵权责任的加重情节,也是金融机构最应该避免的法律认定。
适当性义务不能流于形式,一线员工的行为管理是合规的关键环节。员工为促成交易主动设计规避方案的,机构须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这不是"员工个人行为"可以免责的时代了。

(本文基于上海金融法院(2026)沪74民终527号民事判决书及公开采访内容撰写,仅供交流讨论,不构成法律意见。)
【团队】LawMax商事律师团队
【观点】瞿琨
【主笔】瞿琨、陈文丽
见微知著,触类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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