杠杆是把双刃剑,而“绕标”则是这把剑上最锋利也最危险的刃口。当投资者利用规则漏洞豪赌失败,亏损是自食其果,还是券商该买单?
一场“绕标”豪赌:从放大杠杆到倒欠600万
2017年,投资者叶某与某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正式开启杠杆交易。但他很快就不满足于监管划定的“标的证券”范围,为了博取更高收益,他精心设计了一套复杂的“绕标”操作。
这套操作堪称“四步走”的精准腾挪:第一步,先融券卖出300ETF等标的证券;第二步,再融资买入相同数量的同种标的;第三步,用融资买入的证券以“现券还券”偿还融券负债,从而将融券负债解冻,转化为信用账户中的“自有资金”;第四步,用这笔套现出来的资金,买入非标的证券“某股份” 。
从单笔交易看,每一步都合规。但组合起来的目的,就是绕开监管限制,将资金杠杆加到自己心仪的股票上。然而,市场没有眷顾这位“聪明”的投资者。2018年,叶某重仓的“某股份”股价雪崩,账户瞬间爆仓。尽管他主动平仓,但最终不仅本金亏光,反而倒欠证券公司融资本金617万余元及相应利息
。
法庭交锋:券商“袖手旁观”还是投资者“自食其果”?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叶某不这样认为,他反手将券商告上法庭,理由是:券商明知其通过“绕标”违规放大杠杆却放任交易,未尽到监管管控义务,应共同承担亏损
。
而券商的辩护则显得“理直气壮”:每笔交易均在监管核准范围内,“绕标”是客户自主组合操作,券商既无约定也无法定义务去拦截。并且,事后券商已尽到风险提示与适当性审查义务。
双方的争议焦点,实质上是责任的边界问题。核心在于:券商是否有法定义务去阻止投资者“绕标”?投资者的自主投机行为,亏损应由谁承担?
法院一锤定音:司法不兜底投机,风险须“买者自负”
法院的判决给出了明确的答案:驳回叶某全部反诉请求,判令其偿还617万余元本金及利息
。该案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其裁判逻辑对市场具有极强的警示意义。
主审法官指出,券商的责任并非无限,其法定义务主要集中在“卖者尽责”的四项核心:适当性准入、风险告知、账户预警和依法平仓。本案中,券商完成了开户测评、风险披露、在个股被ST后第一时间通知,并在担保比例跌破平仓线后进行了催告。后续因个股连续跌停无法平仓,属于客观市场因素。
法院的核心观点直指要害:“绕标”是投资者自主创设的风险行为,盈亏均应自负。叶某作为合格投资者,自主设计交易路径规避监管,目的是博取个人独享的超额收益,其因杠杆抬高而新增的风险和亏损,无权转嫁给券商。金融审判的核心准则是“卖者尽责、买者自负”,投资者权益保护不等于机构无限兜底。
合规红线与行业镜鉴:“绕标”已成监管严查重点
叶某的惨痛教训并非孤例。“两融绕标”的风险与合规隐患,已引发监管部门的高度警惕。2026年开年仅6个工作日,监管就开出了9张罚单,其中就涉及对信达证券因“两融绕标”管控不足而进行的“三罚”(当事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同时遭罚)。
为防范此类行为,行业规范也在收紧。2024年底,中证协发布《证券业务示范实践第5号——融资融券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要求券商从前端控制、风险监控到事后管控,全方位防范“绕标套现”。2025年3月,中国银河证券更是修订合同,明确规定若客户进行“绕标套现”,券商有权采取下调授信额度、限制交易甚至强制平仓等措施
。
结语
杠杆交易的魅力与风险永远并存。叶某的案例揭示了一个冷酷的现实:规则的空子或许能让你一时获利,但由此产生的风险黑洞,最终只能自己吞噬。正如法官所言,司法裁判不能因为投资者亏损就片面倾斜。在金融世界里,“买者自负”不仅是一句警示,更是铁一般的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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