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债权
与金钱债权执行案件产生冲突,
如何处理?

按照部分地方法院实务操作规范以及一般观点:
对于被执行人在证券公司开立的信用证券账户、信用资金账户,应当允许证券公司先予处分担保物,实现因被执行人融资融券所产生的债权。


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融资融券业务中,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中的财产既有担保物的属性,也有信托财产性质,从法律关系来看,客户为委托人,证券公司为受托人,客户与证券公司为共同受益人,证券公司享有信托财产的担保权益,客户享有信托财产的收益权。
对于融资融券账户中的财产,如因客户债务导致强制执行的,应按照《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由证券公司处分担保物,实现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并协助司法机关执行;如因证券公司债务导致强制执行的,应按照信托法原理,不得将相关财产归入证券公司的固有财产。


(本文图片授权于著名自然摄影师、博旅文化
NatureCulture创始人郑洋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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