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处罚一个,警示一批。本文的目的亦在于借助个案起到警示教育的目的,同样希望各位读者立足于此,更多关注案例背后暴露出的合规问题。以案促改,以案促进,共同助力证券从业人员的执业能力提升和证券行业的健康高质量发展。
2025年5月,吉林证监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对某券商系统建设负责人邵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违规买卖证券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罚没共计107万余元!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违法买卖股票
当事人:邵某,男,1983年11月出生,住址:江苏南京。
2008年7月至2024年7月,邵某任职于华泰证券,系证券从业人员,其中2023年1月6日至2023年11月10日作为分管投研系统建设的负责人,因工作需要获得华泰证券X系统的访问权限,通过该系统可以实时获取华泰证券自营账户股票持仓、投资建议书(投资建议书内容包含股票信息、投资上限、有效期、投资理由等要素)等未公开信息。
罚单披露,邵某任职期间,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
2023年1月6日至2023年11月10日期间,邵某控制“杨某”证券账户,与华泰证券自营账户趋同交易58只股票,趋同买入金额3153.37万元,趋同买入股票只数占比72.5%,趋同买入金额占比59.06%,趋同盈利19.39万元。
二、违规买卖股票
2010年1月19日至2024年4月8日期间,邵某作为证券从业人员,控制使用“杨某”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扣除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部分,累计交易6.91亿元,盈利-262.60万元。
依规,监管部门决定:
一、对邵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9.39万元,并处以58.18万元罚款。
二、对邵某作为证券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违法行为,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并处以30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违法事实,合计对邵某没收违法所得19.39万元,并处以88.18万元罚款。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是会判刑的哦,且已有先例!
近年来,监管机构对于此类违法行为的打击处罚力度是非常大的。从处罚的程度来看,主要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个层面是行政处罚。新证券法191条规定:没收非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0万,处于50万元以上五500万元以下。
第二个层次是民事赔偿。新证券法54条规定: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个层次是刑事责任。《刑法》第180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2019年7月1日施行的《两院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违法所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某券商研究所所长因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区某航,时任深圳某证券公司证券研究员、所长。袁某时任某基金公司基金经理。2012年6月至2016年3月,区某航受公司委派为某基金公司提供证券研究咨询的职务便利,长期向时任某基金公司基金经理袁某频繁推荐股票,并提出具体买入或卖出的建议。袁某明知区某航违规买卖股票,仍使用其负责管理的基金买卖区某航推荐的股票,并将相应股票的投资决策、交易等未公开信息反馈给区某航。区某航则利用从袁某处获取的上述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使用其控制的证券账户,先于、同步于或稍晚于基金买卖相同股票共计79只,趋同交易金额2.81亿余元,非法获利324.03万余元。2017年8月15日,被告人袁某、区某航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区某航在一审审理期间退缴了相应钱款。 终审判决,区某航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20元。袁某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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