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6〕2号
当事人:苏华峰,男,1974年3月出生,住址:长沙市开福区。
史哲元,男,1974年6月出生,住址:北京市东城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苏华峰、史哲元违规买卖证券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苏华峰、史哲元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苏华峰违规入股
2022年1月,证券从业人员苏华峰与名义持有人达成一致,名义持有人通过委托持股方式向苏华峰转让某拟上市公司部分股份。当月,苏华峰股权款转账至名义持有人指定银行账户。2025年9月,名义持有人等额返还股权款。
二、史哲元违规入股
2022年1月,证券从业人员史哲元与名义持有人达成一致,名义持有人通过委托持股方式向史哲元转让某拟上市公司部分股份。2022年2月,史哲元股权款转账至名义持有人指定银行账户。2025年9月,名义持有人等额返还股权款。
上述违法事实,有任职信息、委托投资协议、询问笔录、银行流水、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苏华峰、史哲元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苏华峰处以90万元的罚款。
二、对史哲元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江西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江西证监局
2026年5月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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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9 21:15:36 回复该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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