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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重拳整治跨境券商:境内非法展业清零 境外合规持牌不受影响

wang 2026-05-28 行业资讯
证监会重拳整治跨境券商:境内非法展业清零 境外合规持牌不受影响

证监会重拳整治跨境券商:

境内非法展业清零境外合规持牌不受影响

——兼谈新加坡自雇EP的合规身份价值

【核心提示】2026年5月22日,中国证监会宣布,Tiger Brokers(NZ)Limited、富途证券国际(香港)有限公司、长桥证券(香港)有限公司的非法跨境展业行为,违反了我国证券基金期货法律法规,破坏了市场秩序,必须坚决予以打击。依据相关规定,证监会拟决定没收老虎、富途、长桥境内外相关主体全部违法所得,并依法严厉处罚。(新华社)

本文政策事实引自中国证监会官方通报、新华社报道

一、原文解读:从定性到集中整治方案

1.1 事件定性与处罚决定

2026年5月22日,中国证监会正式通报:Tiger Brokers(NZ)Limited、富途证券国际(香港)有限公司、长桥证券(香港)有限公司的非法跨境展业行为,违反我国证券基金期货法律法规,破坏了市场秩序。依据相关规定,证监会拟决定没收上述三家机构境内外相关主体的全部违法所得,并依法严厉处罚。

(来源:新华社2026年5月22日报道 / 中国证监会官方通报)

1.2 中国证监会等八部门联合印发《综合整治非法跨境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活动实施方案》

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监会等八部门联合印发《综合整治非法跨境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活动实施方案》,总体要求如下:

  • 集中整治期:2年整治期,整治对象包括非法跨境经营证券期货基金业务的境外机构、协助境外机构非法跨境经营的境内关联或合作主体、招揽境内投资者的非法中介、违法违规发布信息的互联网平台及网络自媒体等。对境外机构非法跨境经营活动依法予以取缔,对相关主体违反外汇管理、反洗钱、网络安全和信息管理、个人信息保护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一并纳入整治范围。

  • 取缔非法跨境经营活动:取缔非法跨境经营活动的措施为禁止境外机构在境内开展证券期货基金业务相关营销招揽活动、提供相关开户、处理交易指令、资金划转等交易服务。禁止境内相关主体协助境外机构违法开展营销、交易服务,以及为其提供网站、交易软件开发运营、客户服务等。

  • 清理非法存量业务:措施为设置2年集中整治期,集中整治期内,禁止境外机构为存量投资者在境内非法提供买入交易、转入资金等服务,只允许单向卖出交易并转出资金。集中整治期满后,境外机构全面关停境内网站、交易软件及配套服务,禁止为存量投资者在境内非法提供交易等服务。

重要澄清:本次整治针对的是非法跨境展业活动,不会影响现有的合法渠道,投资者仍可通过港股通、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及跨境理财通等合法渠道开展境外投资。

(来源:证监会发布 )

二、对新加坡及海外合规投资者的影响分析

2.1 明确法律边界

本次整治的核心对象是境外机构在境内的非法经营活动。

需要严格区分的是:老虎证券(Tiger Brokers (Singapore) Pte. Ltd.)、长桥证券(Long Bridge Securities Pte. Ltd.)均持有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颁发的Capital Markets Services Licensee牌照,在新加坡本地属于合规持牌机构。其向身处新加坡、具备新加坡税务居民身份的投资者提供服务,受新加坡本地法律监管,与本次中国证监会整治的"境内非法展业"属于完全不同的法律场景。

2.2 哪类投资者不受影响?

以下情形不受本次整治方案限制:

  • 已实际居住于新加坡,通过新加坡本地持牌主体完成开户的投资者;

  • 持有新加坡EP、DP、LTVP等居留身份,以新加坡为实际生活及税务居住地的投资者;

  • 交易指令由新加坡本地发出,资金结算通过新加坡本地银行账户完成的投资者。

2.3 哪类行为仍属于整治对象?

若投资者虽持有境外券商账户,但仍通过境内网络环境登录交易软件、接收境内关联主体的营销服务,或在集中整治期内试图新增入金、买入交易,则属于本次方案明确禁止的行为范畴。监管逻辑清晰:账户开立地与服务接收地必须一致,身份合规是金融服务合规的前置条件。

三、从合规投资身份到新加坡自雇EP

当境内非法跨境通道被全面取缔,合法渠道(港股通、QDII、跨境理财通)又存在额度与品种限制,高净值人群若需进行真正意义上的全球化资产配置,建立合规的境外税务居民身份是必要前提之一。新加坡自雇EP(Employment Pass)项目,正是通过合规移居获取境外持牌金融服务准入资格的正规路径。

3.1 项目定义与法律框架

新加坡自雇EP项目,是指申请人通过在新加坡注册公司,并作为公司股东兼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向新加坡人力部(Ministry of Manpower)申请获得Employment Pass(EP)高级工作签证。在公司运营达到一定规模且持有签证两年后,可向新加坡移民局(Immigration & Checkpoints Authority of Singapore)提交PR永久居民申请。

3.2 核心优势

  • 商业与移居兼顾:在新加坡创业及拓展商业版图的同时,兼顾新加坡移居规划;

  • 全家移居:配偶、子女和父母可以申请家属签证(DP)和长期探访签证(LTVP),实现全家移居新加坡;

  • 周期高效:项目周期快,最快1个月可获得新加坡长期签证批文,全家登陆新加坡;

  • 成本优势:相比家族办公室项目和GIP投资项目,自雇EP项目成本更低;

3.3 申请要求

要求一

COMPASS评分

主申请人必须通过积分制形式的工作准证补充评分系统(COMPASS),达到40分及以上

要求二

管理经验

主申请人须拥有丰富的企业管理经验。

要求三

公司设立

在新加坡成立公司,作为公司股东兼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3.4 直系亲属居留政策

  • 申请人持有EP期间,月薪申报超过6,000新币,配偶及未满21周岁未婚子女可申请家属签证(DP);

  • 月薪申报超过12,000新币,父母可申请长期探访签证(LTVP);

  • EP申请PR时,申请人配偶及未满21周岁未婚子女可以作为附属申请人一同提交PR申请;

  • 父母以及年满21周岁子女不可一同申请PR,但父母可申请有效期为5年的长期探访签证(LTVP)。

3.5 标准申请流程
  1. 签署项目合同

  2. 注册新加坡公司

  3. 开设电子银行户口

  4. EP提交

  5. 提交补充文件(若需要)

  6. EP获批

四、合规是全球化配置的唯一前提

中国证监会此次重拳整治,标志着境内对非法跨境证券活动的监管进入全面清零阶段。2年集中整治期与期满后的全面关停安排,向市场传递了明确信号:试图绕过境内监管的灰色通道已无生存空间。

对于确有海外经商、定居及全球化资产配置需求的家庭,正确的路径应当是:先通过合规项目建立真实的境外税务居民身份,再对接当地持牌金融机构开展投资活动。身份合规在前,金融服务合规在后,二者缺一不可。

新加坡自雇EP是基于新加坡人力部与移民局法定框架的正规移居通道,身份合规正是接入境外合规金融基础设施的必要条件。在监管日益清晰的当下,这一逻辑值得每一位有全球化布局需求的投资者认真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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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本文所述政策内容均引自中国证监会、新华社及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公开信息,仅供政策解读与合规分析参考,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或移民申请承诺。具体申请条件以新加坡人力部(MOM)及移民局(ICA)最新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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