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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名券商保代违规“隐蔽”入股IPO企业,被罚190万!

wang 2026-05-26 行业资讯
2名券商保代违规“隐蔽”入股IPO企业,被罚190万!

两名券商保代偷偷买进自己保荐的IPO企业原始股,想着上市后大赚一笔,结果没等到上市就被监管查了,不仅股票清退、投资款退回,还被罚了近两百万,职业生涯彻底完蛋。

一、他们玩的是什么把戏?

先搞懂背景。苏华峰和史哲元都是证券从业人员,身份大概率是券商保荐代表人(保代)。《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证券从业人员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

所以他们不能直接买。但他们想出了一个"隐蔽"的操作:

找人代持—— 找一个"名义持有人"(相当于白手套),由这个人在明面上持有股份,但背后的实际权益归保代自己。交易完成后,名义持有人就成了这家拟上市公司的"名义股东",而真正的老板是苏华峰和史哲元。

他们的如意算盘是:等公司成功上市,股票解禁后套现走人,大赚一笔。这比拿保荐费赚钱快多了、狠多了。

二、他们是怎么被发现的?

两个关键时间点:

20221月:苏华峰和名义持有人达成协议,当月就把股权款转过去了。

20222月:史哲元也把股权款转给了名义持有人。

但到了20259月,也就是三年半以后,名义持有人又把这笔股权款原封不动地退回来了。

这个"原路退款"非常可疑。正常情况下,股权投资要么赚钱、要么亏钱,哪有三年后原路退回的?这说明什么?要么是公司没上市,投资失败;要么是被监管盯上了,赶紧清退、掩盖痕迹。

但从处罚结果看,证监会的证据链非常完整:委托投资协议、银行流水、询问笔录、任职信息、情况说明,全部到位。这两人根本没法抵赖。

三、违反了哪条法律?为什么罚这么重?

违反的是《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这条是证券从业人员的基本行为红线:你不能持有股票,无论以什么方式。

处罚依据是《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对违规买卖证券的从业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

具体罚款:

苏华峰:90万元

史哲元:100万元

合计190万元

为什么史哲元比苏华峰多罚10万?虽然处罚决定书没有明说,但通常和投入金额大小、参与程度等因素有关。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两人都没有被没收违法所得。 因为他们投资款全退回来了,没有实际获利。但即使没赚到钱,违规本身就是重罪,罚款照罚不误。

四、这个案子给行业敲了什么警钟?

第一,保代"近水楼台先得月"是监管重点打击对象。

保代掌握着IPO企业的核心信息,知道哪家公司能上市、值多少钱。如果保代可以随便买原始股,那整个IPO定价机制就乱套了,等于内部人先割一波韭菜。

第二,"代持"这种老套路已经行不通了。

监管现在的技术手段非常强——银行流水穿透核查、关联账户识别、名义持有人穿透追查,你以为是隐蔽操作,在监管眼里就是透明的。

第三,违规的代价远超你的想象。

表面上是罚了90万、100万,实际上这两人的职业生涯基本终结。保代资格被吊销是大概率事件,以后在证券行业没法混了。

五、一句话总结

两个保代想利用职务便利,偷偷买进IPO企业原始股赚快钱,结果公司还没上市就被监管查了个底朝天。钱没赚到,罚了190万,职业生涯报废。这就是典型的"偷鸡不成蚀把米"——不,应该叫"偷鸡不成,连鸡窝都被端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62

当事人:苏华峰,男,19743月出生,住址:长沙市开福区。

史哲元,男,19746月出生,住址:北京市东城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苏华峰、史哲元违规买卖证券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苏华峰、史哲元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苏华峰违规入股

20221月,证券从业人员苏华峰与名义持有人达成一致,名义持有人通过委托持股方式向苏华峰转让某拟上市公司部分股份。当月,苏华峰股权款转账至名义持有人指定银行账户。20259月,名义持有人等额返还股权款。

二、史哲元违规入股

20221月,证券从业人员史哲元与名义持有人达成一致,名义持有人通过委托持股方式向史哲元转让某拟上市公司部分股份。20222月,史哲元股权款转账至名义持有人指定银行账户。20259月,名义持有人等额返还股权款。

上述违法事实,有任职信息、委托投资协议、询问笔录、银行流水、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苏华峰、史哲元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苏华峰处以90万元的罚款。

二、对史哲元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江西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江西证监局

2026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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