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对GTHT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GTHT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与非专业机构投资者开展场外期权交易,且在开展过程中未能有效监测参与产品购买场外期权的占比情况;二是对于个别分支机构合规管理不到位,存在个别从业人员协助非专业机构投资者开展场外期权交易的情形。
上述情形不符合《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管理办法》(中证协发〔2020〕104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的规定,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三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正)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6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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