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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注:本文发表于《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26年第4期。本文全文约20000字,请点击页面下方“阅读全文”免费下载。
承销券商公司治理与企业上市后会计信息质量
李新阳 孙鲲鹏 肖星
提 要:本文研究了券商等金融中介的公司治理状况对IPO企业上市后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影响。研究发现:(1)承销券商治理状况越好,则企业上市后的盈余管理程度越低;(2)机制分析表明,承销券商治理状况的影响在发行与上市后外部约束较弱的情形下更为凸显;同时,承销券商治理水平越高,发行阶段的申报过程摩擦与审核反馈强度越低,并且上市后企业在监管问询与投资者互动中的披露回应越及时、越规范、越充分;(3)承销券商治理状况较好的公司,上市后分析师预测误差更小、披露违规处罚更少。本研究在委托代理框架的基础上,推进了关于金融中介改善财务报告信息质量与披露合规表现的相关研究,拓展了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的影响因素的认识,从金融机构这一特殊类型企业的角度丰富了公司治理理论的内涵。本文也为提升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可靠性与完善资本市场披露监管提供了参考。
关键词:承销券商;公司治理;会计信息质量
本文引用格式:李新阳、孙鲲鹏、肖星,2026:《承销券商公司治理与企业上市后会计信息质量》,《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第4期。
中国当前正致力于建设"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强化信息披露是推动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核心要求。证券公司作为承销保荐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的金融中介,对公司上市过程中的组织架构设置和财务信息处理都具有重要影响。根据信息经济学和金融中介的相关理论,券商能够通过“信息认证”和“长效监督”功能,缓解IPO市场中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以往理论研究表明,券商的声誉机制与政府监管机制能够为券商有效发挥这些作用提供动力。然而,上述解释总体上将券商视为一个整体加以考察。随着金融产业的专业化发展,券商内部日益呈现保荐业务经理与券商机构主体之间的委托代理冲突:保荐业务经理的报酬与当期业绩直接挂钩,只要企业成功发行便可获取高额薪酬,而后续监管处罚对其影响有限,由此产生了冒险偏好甚至与发行企业合谋的动机。以往研究少有从委托代理二元主体的框架出发,探讨券商内部的代理冲突如何影响券商作用的发挥,以及券商的公司治理机制是否能缓解这些冲突。在此背景下,本文提出核心研究问题:券商等金融机构自身的公司治理状况和风险合规控制,是否会影响其所承销公司上市后的会计信息质量与披露表现?其作用机制与边界条件如何?
本文基于委托代理框架,构建了“券商公司治理→承销业务质量→企业上市后信息披露质量”的理论逻辑链条。不同券商的公司治理状况存在差异,良好的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机制有助于缓解保荐业务经理的冒险偏好,抑制与发行企业合谋的动机,提升IPO业务质量。具体而言,券商治理机制通过两个渠道发挥作用:一是“事中把关”渠道,治理状况好的券商能有效惩戒业务经理与发行企业的合谋行为,促使业务经理对发行企业的财务状况充分尽职调查、审慎审核把关,减少上市业绩报告的财务合规隐患,保障券商的“信息认证”功能;二是“事后督导”渠道,良好治理机制能够激励和督促保荐经理做好持续督导,加强对企业上市后信息披露的长效监督。此外,根据信息披露质量的“滑坡谬误效应”,公司在前期的低质量披露往往需要后期的虚假披露来掩盖,券商治理机制通过在事中严格把关、避免企业带有财务隐患上市,降低了企业上市后通过持续虚假披露来掩盖前期违规行为的必要性。
本文搜集了中国2008-2022年A股上市公司及其承销券商数据,保留企业上市后5年内的观测数据,最终获得约9126个公司-年份层面的非平衡面板观测值,涉及3201个不同上市公司和94家承销券商。被解释变量为企业非应计盈余的绝对值(AbsDA),通过修正Jones模型计算;核心解释变量从两个维度衡量承销券商公司治理水平:券商股权制衡度(SecBalance,即第二至第十大股东持股比例之和除以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证监会券商分类评级(SecRate)。为缓解内生性,本文采用工具变量法,以券商在2008年前已持有的业务资格类别数的对数变换作为工具变量,利用历史业务资格结构的前定性和路径依赖特征提供外生识别来源。
研究结果表明:(1)承销券商的公司治理状况越好,发行企业上市后的盈余管理程度显著更低。以证监会券商评级为例,券商评级每提升一级,被承销企业上市后非应计盈余绝对值平均下降约2.0%。该结论在工具变量检验、剔除头部券商、多种替代信息质量衡量指标及控制上市前治理状况等一系列稳健性检验中保持一致。(2)机制分析表明,承销券商治理状况的影响在发行与上市后外部约束较弱的情形下更为凸显。在发行阶段会计师与律师事务所质量较低的情形下,承销券商治理差异对信息质量的边际影响更为突出;在上市后审计质量较差或媒体关注度较少的情形下,券商治理效应同样更为显著。同时,从发行阶段的直接证据来看,治理水平更高的券商对应更低的IPO申报摩擦和更弱的审核反馈强度;从上市后的直接证据来看,治理水平更高的券商所承销企业在监管问询中逾期更少、回复更及时,在公开互动平台上回复更充分且延迟更短,在审计委员会等内部监督架构上也更加完善。(3)承销券商治理状况更好的公司,上市后分析师预测误差更小,因信息披露违规被监管处罚的概率更低,表明券商治理水平的改善不仅体现在财务报告层面,还进一步传导至资本市场的信息使用和监管反馈环节。
本文的边际贡献如下:第一,丰富了公司治理理论的内涵。自Jensen & Meckling(1976)经典文献以来,大量文献关注公司治理状况对企业决策和经营业绩的影响,但以往文献往往以普通企业为着眼,较少关注券商金融机构等特殊类企业的公司治理状况。本文关注了券商金融机构这一特殊群体的治理状况对其内部委托代理问题及所承销企业信息环境的溢出效应,从金融机构这一特殊类型企业的角度丰富了公司治理理论的内涵。第二,推进了金融中介作用的相关研究。以往文献多将券商视为一个整体,本文深入券商治理结构内部,以保荐业务经理与券商机构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为基础,揭示了公司治理机制是保障券商信息中介功能有效发挥的重要因素,与以往强调声誉机制和监管威慑机制的文献形成了互补。第三,拓展了企业信息披露质量影响因素方面的文献。以往研究发现审计师、分析师、媒体等中介机构对企业信息披露质量有重要影响,但对在企业上市前以及上市之初发挥着重要作用的承销券商尚缺乏足够关注。本文表明承销券商的治理状况是影响企业上市后信息披露质量的重要外部因素。
基于上述分析,本文提出如下政策建议:第一,应加快完善证券公司包括股东资质、股权架构、内控制度、外部监督等在内的公司治理综合性制度安排,引导和推动券商综合治理水平稳步提升,同时通过薪酬递延、延长追责等手段遏制保荐代表人的冒险动机和道德风险。第二,应继续秉持对券商等金融中介的分类监管思路,增加公司治理指标在分类监管中的比重,并扩大分类结果在业务准入、审核效率等方面的应用范围,形成券商加强治理的正反馈机制。第三,在注册制改革不断深化的背景下,应增强企业首发上市监管与证券机构监管的联动性,根据保荐机构的治理水平设置差异化审核通道,重点关注治理水平较差的券商保荐的发行项目,尤其是会计师和律师质量较弱、上市后外部监督较弱的企业,提高首发上市监管效率。
(责任编辑:张雨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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