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一步错,终身毁!券商自营老总,入狱五年、身患重病残疾、无经济能力,申请撤销行政处罚被依法驳回!| 案例2025年第2期处罚一个,警示一批。本文的目的亦在于借助个案起到警示教育的目的,同样希望各位读者立足于此,更多关注案例背后暴露出的合规问题。以案促改,以案促进,共同助力证券从业人员的执业能力提升和证券行业的健康高质量发展。近日,证监会公布一份行政复议决定书,公布了SJ证券公司前自营部老总姜某勇申请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43号)事宜的审查结果。当事人身犯: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代客理财、违规炒股当事人:姜某勇,2009年5月4日进入SJ证券公司,2010年2月5日至2015年4月10日担任证券投资部总经理,负责部门的全面工作。经有关部门调查,任职期间,当事人以身试法,身犯三项违法违规行为:一、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据检察机关指控:2010年3月23日至2014年6月10日,当事人利用其负责S证券公司自营账户股票投资而获取的有关股票交易的未公开信息,使用以其嫂子刘某名义开设的证券账户,先于或同步自营账户交易股票共53只,趋同交易金额3.2亿余元,获利289万余元。2017年3月,检察机关提出应当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当事人表示认罪。二、代客理财。经证监会调查,当事人私下接受朋友金某东的委托,管理“方某”“彭某贞”证券账户。2014年6月11日至2015年4月10日,操作“方某”账户累计盈利97.01万元,操作“彭某贞”账户累计盈利117.48万元。按20%的提成比例计算,当事人期间提成收益为42.90万元。依规,证监会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42.90万元,并处以42.90万元罚款。三、违规炒股。经证监会调查,当事人控制嫂子证券账户买卖股票,2009年5月4日至2015年4月10日期间,累计盈利1,116.66万元。剔除已被刑事判决的期间后,“刘某珍”证券账户于2009年5月4日至2010年3月22日期间、2014年6月11日至2015年4月10日期间的盈利分别为124.86万元、599.19万元。依规,证监会决定:对当事人责令其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724.05万元,并处以724.05万元罚款。已受刑罚、身患重病残疾、无经济能力为由,申请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请求证监会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对其不予处罚。主要理由为:1.交易获利金额认定不清、证据不足。SJ证券投资部实际于2014年1月停止投资自营业务,此后当事人无法利用职权便利获利。当事人于2015年年初从SJ证券实际离职,仅由SJ证券继续缴纳社保至2015年4月,不代表当事人仍实际在职。证监会未能查明此事实,扩大了当事人非法获利数额,侵犯了当事人合法财产权益。2.代客理财并未实际取得交易获利。当事人与方某、彭某贞只是约定了20%的提成比例,但当事人于2016年初已被公安机关控制,并未从方某、彭某贞处实际取得该约定的收益,并非协议的最终获益人。3.当事人未能行使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法定权利。2019年10月之前,当事人因脑出血就医,之后持续处于神志不清住院救治的状态,出院后因治病需要长期居于农村乡下而音信杳无,当事人的近亲属亦从未收到证监会要求转达当事人的任何听证会通知,实在无法出席证监会举办的听证会。证监会在未适当履行通知义务的情况下,未予查明事实而对现已身患重病残疾、无经济能力的当事人作出巨额处罚,有失公平、人道。4.当事人已受刑事处罚,再处行政处罚责任过重。当事人从违规证券操作中的实际获利并不大,已为此承受了五年的牢狱之灾,已深刻认识反省了自身错误并悔过自新。当事人在服刑期间罹患重疾,现年事已高,已无再入金融市场重操旧业的可能。当事人承担刑事责任已足以罚当其罪,证监会再对当事人科处行政处罚,对其合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处以罚没款,处罚过重,缺乏必要性、合理性和适当性。与其他类似案件相比,当事人的情况并不属于恶劣,但仅当事人面临严苛的双重处罚,有失公允。证监会认为其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主要理由为:1.本案认定违法所得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第一,当事人涉案期间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当事人离职相关文件载明,当事人离职时间为2015年4月10日。因此,当事人在2015年4月10日离职以前,具有证券从业人员身份。第二,当事人是否实际利用职权获利,不影响本案违法行为的认定。本案认定当事人涉及“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两项违法行为,前述两项违法行为并不以从业人员直接利用职权便利为法定要件。2.当事人实际获利情况与违法所得认定无直接关联。本案系根据违法所得计算表、关于获利的相关约定等证据,认定当事人提成收益,相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须说明的是,本案已依法认定当事人违法行为产生的违法所得,至于当事人是否最终收到违法所得、收到多少违法所得,属于违法所得产生后的分配、流转问题,不影响违法所得金额的认定。3.证监会已依法履行听证通知书的送达程序。本案审理期间,证监会已在职权范围内采取了能够采取的一切措施,穷尽了各种手段,但仍未能够联系到当事人。证监会在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于2021年11月24日依法公告送达听证通知书。证监会按期举行听证会,当事人无故未按照《听证通知送达公告》要求领取听证通知书,无故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无故未出席听证,证监会依法视其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并无不当。4.证监会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与当事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并不矛盾。当事人因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处罚决定》认定的违法期间与当事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犯罪行为时间并不重合,且违法行为性质不同,不存在对同一违法行为重复追究责任的问题。综上,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证监会决定:维持《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43号)对当事人姜某勇作出的行政处罚。一步错,终身毁人无完人,金无足赤。在我们短暂而又漫长的一生之中,我们不可避免的会犯各种错误,这是不可避免的,也是强求不得的!但是,每个错误的成本和代价是不尽相同,甚至有着天壤之别。有些错误可以一而再、再而三的犯,而有些错误的代价则是我们终生都难以承受的,是坚决不能犯的。对此,每个人都要有清醒的认识,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生活中,都要控制住自己的私欲、避免被他人蛊惑,切莫用自己及家人的一生去下注,决不能走“一步错、终身毁”的臭棋,成为“早知如此、何必当初”的鲜活案例!免责声明:本文系个人整理,如有出入,请咨询专业机构并查询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意见,本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关注公众号可了解更多案例分析和规则解读!获取2020-2025年处罚材料、商务合作、信息共享、入群、投稿、转载可扫码添加作者!知识星球《壹口合规》已正式开通,加入后可获取海量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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