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国海证券(000750.SZ)披露2025年年度报告。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被判赔约5亿元(60%),国海证券被判赔约2.5亿元(30%),这只是胜通集团615亿造假案的民事追责部分,刑事追责已经同步完成。
"这家所"就是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天运),它被判赔的金额大约在5亿元左右,赔偿比例是60%。
中天运承担60%连带责任,对应的理论赔偿上限约5.05亿元——这就是"这家所要赔5个亿"的由来。
一、"5个亿"是怎么来的?
胜通集团2013年至2017年通过虚构购销业务、编制虚假财务账套等方式,累计虚增收入615亿元,虚增利润119亿元,是近年来债券市场最严重的财务造假案之一。胜通集团于2019年申请破产重整,但债券持有人的损失谁来赔?这就引发了多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
根据国海证券2025年年报披露,胜通集团相关案件共有20余起,原告包括金元顺安、国元证券、恒大人寿、民生证券、银河金汇、创金合信等多家金融机构,各案原告主张的损失赔偿金额从几千万到两个多亿不等。年报披露的案例如下:

以上主要案件原告主张的损失合计约84,238万元(约8.42亿元)。中天运承担60%连带责任,对应的理论赔偿上限约5.05亿元——这就是"这家所要赔5个亿"的由来。需要说明的是,这些案件目前已作出一审判决,但国海证券和中天运均已提起上诉,案件尚未最终生效。同时,判决指出若原告在胜通集团后续破产程序中再次获得清偿,应在实际损失中扣除,因此实际赔偿金额可能低于上述数字。
二、为什么是60%?
第一,责任大小决定比例高低。 法院是根据各中介机构在债券发行中扮演的角色和过错程度来划分赔偿比例的:
中天运(60%):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审计胜通集团的财务报表,连续5年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但胜通集团实际上严重造假。审计本应是第一道防线,中天运没有发现问题,责任最大,所以比例最高。
国海证券(30%):作为主承销商,负责债券的发行承销工作,勤勉尽责义务不如审计机构那么重,比例相对较低。
大公国际(3%):作为评级机构,责任更轻一些。
山东鲁成律所(1%):作为法律服务机构,责任最轻。
第二,连带责任是什么意思? 简单说就是"谁有钱谁先赔"。中天运被判承担60%的连带责任,意味着如果胜通集团这个"主犯"破产了没钱赔,中天运要替它赔60%的损失,投资者可以直接找中天运要钱。国海证券要赔30%,剩下10%由其他被告承担。这就是"连带"的含义——大家绑在一起赔,原告可以挑有钱的被告先执行。
三、为什么国海证券是30%?
国海证券在胜通集团债券发行中担任的是主承销商,负责把债券卖出去。主承销商的职责是核查发行人(胜通集团)的信息是否真实,确保投资者看到的募集说明书没有虚假记载。但胜通集团造假手法隐蔽(包括直接修改审计报告),核查难度很大,所以法院认定国海证券有过错但不属于故意欺诈,判决30%的连带责任相对合理。
国海证券已在2025年度为此计提预计负债11,615.29万元,对应减少净利润8,711.47万元,也就是说公司已经把这笔赔偿"预先算进亏损"了。同时,国海证券已就相关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最终赔偿金额以二审结果为准。
四、这个案子的更大背景
胜通集团案不是普通的企业破产,而是典型的"刑民交叉"案件——造假行为已经构成刑事犯罪,董监高与审计师等5人均被判实刑。证监会也早已对胜通集团及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这些中介机构在刑事追责之外还要面临巨额民事赔偿,说明中国资本市场的"追责链条"正在从"罚钱了事"转向"谁犯错谁赔钱"。
一句话总结: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被判赔约5亿元(60%),国海证券被判赔约2.5亿元(30%),这只是胜通集团615亿造假案的民事追责部分,刑事追责已经同步完成。


十一、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一)叶小明等10名原告起诉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灵集团)、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等24名被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
[该诉讼公司已在2024年12月17日、12月21日、12月31日披露的临时公告(公告编号2024-55、2024-56、2024-58、2024-59)以及2024年年度报告、2025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目前进展情况如下:2025年10月16日,公司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作出的《追加被告通知书》(〔2024〕苏01民初2864号),南京中院通知邵耿东、冯兰作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2025年12月1日,南京中院开庭审理本案。2025年12月31日,南京中院对金通灵集团作出一审先行判决,判决金通灵集团需赔偿投资者投资损失共计774,785,993.38元,并向原告代表人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律师费25万元。对于原告要求除金通灵集团外的其他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将继续审理。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收到南京中院关于本案涉及公司的判决。
(二)合规口径兜底专项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单项涉案金额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金额合计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2024年末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未足额披露及存量在办诉讼仲裁全量进度台账(单笔涉资超5000万元已归档+新增在执事项)
1.公司起诉石某、彭某、韦某某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合同违约纠纷一案(案号:〔2018〕桂01民初623号,该诉讼公司已自2018年半年度报告起常态化归档披露),目前闭环进度如下:2025年9月2日,公司足额收到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专项划转对应执行款项8.03万元。
2.公司起诉何某某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合同违约系列关联案件
(1)对标公司与被告2016年7月28日、2016年10月17日双线签署《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对应履约兜底交易(案号:〔2018〕桂01民初808号、〔2018〕桂01民初809号,该诉讼自2018年半年度报告起逐期归档公示),案件落地进度:2024年12月18日,公司全额收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南区法院)合规划付专项执行资金2,110.70万元。
(2)对标公司与被告2016年8月3日单一签署《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对应履约交易标的(案号:〔2020〕桂01民初272号,该诉讼自2019年年度报告起全周期披露),实时推进情况:2025年3月4日,公司核验签收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宁中院)合规划转执行回款5.86万元。
(3)对标公司与被告2016年8月10日首批专项签署《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对应权属交易(案号:〔2020〕桂01民初1416号,该诉讼自2020年半年度报告起常态化披露),办结节点同步:2024年7月8日,公司闭环收讫江南区法院足额划拨执行专项资金2,822.45万元。
(4)对标公司与被告2016年8月10日第二批配套签署《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对应履约交易事项(案号:〔2020〕桂01民初1417号,该诉讼自2020年半年度报告起逐期台账更新),司法衔接进度:南宁中院完成案件管辖权分流,专项指定江南区法院落地强制执行,2022年1月20日,江南区法院正式核发《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2022〕桂0105执536号),依法立案启动全流程强制执行程序。
3.公司起诉匡某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合同违约纠纷一案(案号:〔2018〕桂01民初1080号,该诉讼自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起纳入各期定期报告合规披露清单),资金回款进度:2024年11月11日,公司精准收妥南宁中院合规划付对应案件执行专项资金5.20万元。
4.公司起诉陈某某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合同违约纠纷一案(案号:〔2019〕桂01民初17号,该诉讼自2018年年度报告起全周期归档公示),闭环核验进度:2024年8月8日,公司足额签收南宁中院专项划转案件执行回款51.91万元。
5.公司起诉陈某某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合同违约纠纷一案(案号:〔2019〕桂01民初2059号,该诉讼自2019年半年度报告起合规常态化披露),涉案履约依据为公司与被告2018年5月21日正式签署《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全量对应交易权责,司法终端进度:2026年1月27日,公司收妥马山县人民法院依法核发《执行裁定书》(〔2025〕桂0124执恢12号),法院依规裁定本案终结本次强制执行程序。
6.公司起诉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赵某某双线主体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合同违约纠纷一案(案号:〔2019〕桂01民初2896号,该诉讼自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起逐期台账更新),司法处置进度:2025年6月18日,南宁中院正式出具《执行裁定书》(〔2024〕桂01执恢32号之一),依法裁定本案终结本次强制执行程序。
7.公司起诉某集团有限公司多批次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合同违约系列案件
(1)对应2018年6月22日标准化签署《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专项交易履约事项(案号:〔2019〕桂01民初3043号,该诉讼自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起合规披露),司法办结进度:2025年5月29日,南宁中院核发合规《执行裁定书》(〔2024〕桂01执恢39号之一),裁定终结本次强制执行全流程程序。
(2)对应2018年7月2日配套签署《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权属交易标的(案号:〔2020〕桂01民初2794号,该诉讼自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起纳入全周期定期报告披露),存量归档进度:2022年6月10日,南宁中院出具正式《执行裁定书》(〔2021〕桂01执1732号之一),依规终结本次强制执行程序。
(3)对应2018年6月25日专项签约《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对应履约权责(案号:〔2021〕桂01民初587号,该诉讼自2020年年度报告起常态化公示),资金闭环进度:2023年3月27日,公司全额核验收妥南宁法院合规划拨执行专项资金272.36万元。
(4)对应2018年6月20日基础签约《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交易履约事项(案号:〔2021〕桂01民初679号,该诉讼自2020年年度报告起逐期更新),回款落地进度:2023年3月27日,公司足额收讫南宁中院合规划转对应案件执行资金209.40万元。
(5)对应2018年6月27日补充签署《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权属交易全量标的(案号:〔2021〕桂01民初798号,该诉讼自2020年年度报告起合规归档),资金结算进度:2023年3月27日,公司闭环签收南宁中院专项执行回款165.12万元。
8.公司起诉某有限公司单一主体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合同违约纠纷一案(案号:〔2019〕桂01民初3417号,该诉讼自2019年年度报告起全周期披露),司法终端进度:2025年12月26日,公司收妥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合规《执行裁定书》(〔2022〕桂0109执276号之二),法院依法裁定本案终结本次强制执行程序。
9.公司起诉陈某、深圳某企业、成都某企业多主体联动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合同违约纠纷一案(案号:〔2020〕桂01民初211号,该诉讼自2019年年度报告起常态化台账更新),司法衔接进度:2025年12月12日,南宁中院正式出具合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5〕桂01执异219号),依法受理案外人于某某、李某某双向主体提交的执行异议全流程材料。
10.公司起诉陈某、王某双主体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合同违约纠纷一案(案号:〔2020〕桂01民初1005号,该诉讼自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起合规披露归档),大额回款进度:2025年6月20日,公司全额核验收妥南宁中院专项划转涉案执行总资金1,151.25万元。
11.公司起诉杨某某、张某、樊某某三联主体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合同违约系列案件
(1)对标2018年6月26日签署《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核心交易履约事项(案号:〔2020〕桂01民初1342号,该诉讼自2020年半年度报告起逐期公示),司法归档进度:2023年12月6日,南宁中院核发标准《执行裁定书》(〔2022〕桂01执3597号之四),依法裁定终结本次强制执行程序。
(2)对标2018年6月20日签署《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基础权属交易(案号:〔2020〕桂01民初1418号,该诉讼自2020年半年度报告起全周期更新),立案推进进度:2023年11月13日,南宁中院完成合规核验,正式立案启动强制执行流程。
(3)对标2018年6月11日签署《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前置履约交易(案号:〔2021〕桂01民初2277号,该诉讼自2021年半年度报告起常态化披露),司法执行进度:涉案被告未按期履约生效司法判决,公司依规提交强制执行申请材料,2024年1月29日,南宁中院审核通过并正式立案推进执行。
(4)对标2018年6月14日签署《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配套交易事项(案号:〔2021〕桂01民初2472号,该诉讼自2021年半年度报告起台账归档),闭环推进进度:被告拒不履行生效确权判决,公司依法启动强制执行申报,2024年1月29日,南宁中院合规核验后立案落地执行。
(5)对标2018年6月22日签署《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专项履约权责(案号:〔2021〕桂01民初3388号,该诉讼自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起合规公示),全流程进度:被告无履约实操动作,公司刚性提交强制执行申请,2024年1月29日,南宁中院完成流程审批,正式立案开展强制执行工作。
12.公司起诉何某某、唐某双主体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合同违约纠纷一案(案号:〔2020〕桂01民初2415号,该诉讼自2020年半年度报告起逐期合规披露),大额资金回款进度:2024年9月4日,公司全额收讫南宁中院专项划转涉案执行总资金2,823.73万元。
13.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元顺安)起诉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国海证券、王秀生、山东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通集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原案号:〔2021〕鲁02民初2256号,再审合规调整案号为:〔2023〕鲁02民初55号,该诉讼自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起全周期归档披露),一审裁判及后续动作:2025年12月8日,青岛中院依法出具正式《民事判决书》,确权判定被告王秀生对胜通集团合计9,310.23万元全额赔偿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对前述全额赔偿款项按60%比例承担连带责任;国海证券对前述全额赔偿款项按30%比例承担连带责任;同步依法驳回原告其他全部诉讼诉求。2025年12月18日,公司依规完成材料梳理,正式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山东高院)提交二审上诉全套资料。
14.金元顺安同向起诉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国海证券、王秀生、胜通集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关联一案(案号:〔2023〕鲁02民初74号,该诉讼自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起常态化台账更新),裁判与上诉进度:2025年12月11日,青岛中院核发合规《民事判决书》,判定被告王秀生对胜通集团5,458.51万元赔偿总额承担连带责任;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按60%比例对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国海证券按30%比例配套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原告额外全部诉求。2026年1月6日,公司合规完成二审报备,向山东高院正式提起上诉。
15.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起诉胜通集团、本公司、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大公国际、鲁成律所多主体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2〕鲁02民初178号,再审调整合规案号:〔2023〕鲁02民初58号,该诉讼自2021年年度报告起逐期披露),全流程处置进度:2025年12月12日,青岛中院出具标准《民事判决书》,确权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对胜通集团8,201.31万元赔偿总金额按60%承担连带责任;国海证券按30%比例承担连带责任;大公国际按3%比例承担连带责任;鲁成律所按1%比例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原告其余全部诉讼主张。2025年12月25日,公司整理合规诉讼材料,向山东高院正式提请二审上诉。
16.公司起诉邱某单一主体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合同违约纠纷一案(案号:〔2022〕桂0103民初2201号,该诉讼自2021年年度报告起合规归档公示),司法终端闭环:2025年9月26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依法核发《执行裁定书》(〔2024〕桂0103执恢972号之一),裁定终结本次强制执行程序;同时明确后续公司排查发现被执行人新增可处置财产线索后,可随时依规二次申请重启强制执行。
17.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胜通集团、王秀生、国海证券、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大公国际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2〕鲁02民初384号,再审变更合规案号:〔2023〕鲁02民初57号,该诉讼已于2022年半年度报告足额披露),一审裁判及上诉安排:2025年12月12日,青岛中院出具正式《民事判决书》,判定王秀生对胜通集团21,005.32万元赔偿总额承担全额连带责任;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按60%、国海证券按30%、大公国际按3%、鲁成律所按1%梯度比例分别承担对应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求。2025年12月24日,公司合规完成上诉流程,向山东高院提交二审申请。
18.恒大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人寿)起诉国海证券、大公国际、鲁成律所、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4〕鲁02民初392号,该诉讼已纳入2022年半年度报告合规披露台账),裁判落地进度:2025年12月18日,青岛中院核发《民事判决书》,确权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对13,917.59万元赔偿总额按60%担责,国海证券按30%、大公国际按3%、鲁成律所按1%比例配套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诉求其余部分全部依法驳回。2025年12月26日,公司定向向山东高院提起二审合规上诉。
19.恒大人寿同向起诉国海证券、大公国际、鲁成律所、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关联一案(案号:〔2024〕鲁02民初394号,该诉讼同步在2022年半年度报告合规公示),全链条进度:2025年12月19日,青岛中院出具合规《民事判决书》,判定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对14,690.82万元赔偿基数按60%连带担责,国海证券30%、大公国际3%、鲁成律所1%依次配比担责;驳回原告全部额外诉讼请求。2025年12月26日,公司统一完成二审上诉提报,报送至山东高院。
20.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受托管理银河明汇9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起诉国海证券、胜通集团、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天恒信会计师事务所、大公国际、鲁成律所全主体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3〕鲁02民初270号,该诉讼已在2023年年度报告完整披露),处置闭环进度:2025年12月12日,青岛中院下发《民事判决书》,确权各机构按梯度比例对4,954.30万元赔偿总额承担连带责任,其余原告诉求依法驳回。2025年12月26日,公司依规向山东高院正式提交二审上诉材料。
21.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项管理人,受托金睿22号、金睿23号双资产管理计划)起诉国海证券、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大公国际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3〕鲁02民初207号,该诉讼足额纳入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范围),裁判及上诉节点:2025年12月18日,青岛中院出具标准《民事判决书》,核定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国海证券、大公国际依次按比例对5,261.69万元赔偿金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其他全部诉求。2026年1月6日,公司合规办结流程,向山东高院提起二审上诉。
22.公司起诉袁某、彭某某、潘某、及某某多主体联动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合同违约纠纷一案(案号:〔2023〕桂01民初918号,该诉讼自2023年年度报告起常态化披露),司法立案进度:2025年2月24日,南宁中院依法核发《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2025〕桂01执261号),正式审核立案,启动全流程强制执行程序。
23.公司起诉陈某某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合同违约纠纷新增一案(案号:〔2024〕桂0103民初23919号,该诉讼自2024年年度报告起同步归档),全周期闭环落地:2025年10月30日,青秀区法院依法出具完整《民事判决书》,判令陈某某足额向公司偿付对应履约本金2,982.78万元,叠加配套资金利息2,661.19万元(利息精准暂计至2025年2月28日),同步赔付保全专项保险费用6.40万元;明确公司对陈某某名下质押合规股票享有优先处置受偿权,可依法折价、公开拍卖、合规变卖变现优先回款。前述司法判决已于2025年11月26日正式生效确权。2026年1月8日,公司依规整理材料,向青秀区法院正式提交强制执行申请。2026年3月10日,青秀区法院完成合规核验,正式立案推进执行,核定执行案号:〔2026〕桂0103执3389号。
2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山东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山东鲁成律师事务所、王忠民、刘安林全链条主体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3〕鲁02民初554号,该诉讼自2024年年度报告起合规公示),一审终审进度:2025年12月24日,青岛中院依法出具《民事判决书》,全额驳回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全部诉讼请求,案件一审闭环办结。
除上述逐项已台账列示诉讼、仲裁事项外,本报告周期内,公司其余零散合规诉讼事项合计涉案账面总金额58,753.36万元。公司严格对标《企业会计准则》全套合规核算要求,结合各笔未结诉讼风险等级开展审慎压降评估,足额计提对应预计负债,具体计提口径、明细额度全量详见财务报表附注专项条目“六、30、预计负债”。公司下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关联配套诉讼事项,统一归集至本章专项板块“十八、公司子公司重大事项”逐一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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