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监局对国泰海通证券(原海通证券)及其两名员工进行了处罚。
1. 犯了什么事?
国泰海通证券(当时还叫海通证券)给一家叫“普利制药”的公司做保荐业务(帮它上市和发可转债)。但在项目做完后的持续督导期间(相当于售后服务期),他们工作没做好:
该发现的异常情况没发现或没认真查。
工作人员干活不规范。
公司内部的质量控制和审核流程有漏洞。
因此,他们出的报告和核查意见结论不准确。
2. 处罚结果是什么?
对公司:上海证监局给国泰海通证券出具了警示函(相当于一个正式的官方警告)。
对两个具体负责的员工(田稼、周舟):同样出具了警示函。因为他们作为这个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对上面那些问题负有直接责任。
3. 这个处罚意味着什么?
这是一种行政监管措施,不是罚款,但比口头批评严重。
警示函会进入监管档案,影响公司未来的业务评级和分类结果。
如果被罚的人不服,可以60天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去法院起诉。
总结成一句话:
因为国泰海通证券在给普利制药做持续督导时工作马虎、报告出错,公司和两名负责人被监管部门公开警告了。


关于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吸收合并至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和2021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工作中,对部分应予以关注的异常情况或问题的核查不到位,项目组工作人员执业行为存在不规范,内部质量控制和内核不完善,出具的相关持续督导报告及专项核查意见结论不准确。
上述情形反映出你公司合规管控不完善,不符合《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6号)第七条的规定,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经证监会令第207号修正)第五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正)第六条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6年3月2日

关于对田稼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田稼:
经查,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吸收合并至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作为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和2021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工作中,对部分应予以关注的异常情况或问题的核查不到位,项目组工作人员执业行为存在不规范,出具的相关持续督导报告及专项核查意见结论不准确。
上述情形反映出公司合规管控不完善,不符合《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6号)第七条的规定,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经证监会令第207号修正)第五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正)第六条的规定。你作为负责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对上述违规事项负有责任。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6年3月2日

关于对周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周舟:
经查,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吸收合并至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作为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和2021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工作中,对部分应予以关注的异常情况或问题的核查不到位,项目组工作人员执业行为存在不规范,出具的相关持续督导报告及专项核查意见结论不准确。
上述情形反映出公司合规管控不完善,不符合《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6号)第七条的规定,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经证监会令第207号修正)第五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正)第六条的规定。你作为负责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对上述违规事项负有责任。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6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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