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4月初,三家券商收到地方证监局的行政监管措施。具体来看,北京证监局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湖南证监局与天津证监局分别对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01
2026年4月2日,北京证监局公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1198)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该决定指出,东兴证券在开展“24石门01”“航投01优”“航投01次”等项目发行过程中,存在多项违规问题。
经监管部门核查,东兴证券在相关项目中的主要问题包括:尽职调查工作不充分;未审慎核查发行文件的准确性;出具的受托管理报告及留存的工作底稿中存在错误信息;信息披露不到位;公司内部合规与内控机制把关不严。
《关于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原文如下: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24石门01”“航投01优”“航投01次”项目发行过程中,存在尽职调查不充分、未审慎核查发行文件的准确性、受托管理报告和工作底稿存在错误信息、信息披露不到位、合规内控把关不严等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6号)第七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49号)第十三条第一项、《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证监会公告〔2014〕49号)第六条、第八条第一项、《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证监会公告〔2014〕49号)第二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六十九条、《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49号)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引以为戒,认真查找和整改问题,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切实提升合规管理水平。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6年4月2日
02
根据湖南证监局官网于4月3日发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显示,湘财证券在经纪业务展业过程中存在业务风险揭示不足的问题。具体表现为对分支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招聘、营销活动、投顾业务等方面的管控不到位。此外,在相关投诉处理过程中,公司对过往业务办理不规范等事项排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员工的违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及《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关于对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原文如下:

关于对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经纪业务展业过程中业务风险揭示不足,对分支机构及从业人员招聘、营销活动、投顾业务等方面管控不到位;在相关投诉处理过程中对过往业务办理不规范等事项排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员工违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六条第四项的有关规定。根据《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高度重视,对上述问题认真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在日常监管中持续关注整改情况。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6年4月1日
03
2026年4月3日,天津证监局发布了对渤海证券的监管决定。经查,渤海证券主要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个别员工在任职期间曾存在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股票的行为;二是个别员工曾在自营部门和投资银行部门同时履职。监管部门指出,这些问题反映出渤海证券人员管理不到位,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以及《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相关规定。
《关于对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原文如下:

关于对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个别员工在任职期间曾存在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股票的行为。
二是个别员工曾在自营部门和投资银行部门同时履职。
上述问题反映出你公司人员管理不到位,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和第六条第六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三十五条和第四十五条、《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引以为戒,认真查找和整改问题,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切实提升人员管理水平,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天津证监局
2026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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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官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官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官网 由财融圈编辑整理,转载请在文首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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