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风证券因为以前干的“脏活累活”被翻旧账了,罚了一大笔钱,两位前核心高管直接被“踢出”金融圈,这辈子别想再干这行了。
咱们用人话把这事掰扯清楚:
一句话总结
天风证券(一家券商)因为在2020年到2022年期间,违规给它的“老东家”(大股东)借钱,还在年报里撒谎隐瞒,被监管机构秋后算账。公司被罚了1900万,多位高管被罚了几百万,其中原董事长和原副总裁直接被“终身禁入”(永远不能从事证券行业)。
他们到底干了啥坏事?(核心原因)
主要是两件“大错事”:
违规给“自家人”输血(提供融资):
天风证券那时候的大股东叫“当代集团”。在2020到2022年间,天风通过各种手段(比如用自有资金、用客户理财的钱、买股东发的债券等),前前后后给当代集团提供了好几十亿的融资。
这就像银行的柜员,偷偷把金库的钱借给自己家里人用,这是严重违规的。
在年报里“撒谎”(信披违规):
上面那些借钱的事,按规定必须在年报里写清楚。但天风证券在2020、2021、2022年的年报里,把这些事儿全都“藏”了起来,没告诉股民。
另外,福建那边还有个事:法院把另一家公司(永安林业)12%的股票判给了天风证券抵债,按说你成了大股东得赶紧发公告,结果他们拖了快两个月才说,这也是违规。
处罚有多重?(付出的代价)
监管这次下手挺狠的:
钱罚得狠:
公司层面:湖北罚1500万 + 福建罚400万 = 合计1900万。
个人层面:几位高管被罚的金额加起来超过2200万。其中原董事长余磊、原副总裁许欣每人各被罚了600万。
人罚得狠(这才是最要命的):
余磊(原董事长)和许欣(原副总裁、财务总监),因为情节严重,被处以“终身证券市场禁入”。
这意味着,他们这辈子都不能在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任何金融机构担任高管,甚至连从业人员都做不了,职业生涯就此终结。
业务停得狠:
总部业务暂停:暂停代销私募金融产品业务2年。相当于一条赚钱的路子被砍了。
子公司业务停摆:旗下的子公司“天风天睿”被暂停新设私募基金产品1年。
高管被约谈:现在的董事长、总裁等高管要去监管局“喝茶”谈话。
公司现在咋说?
天风证券现在的表态大概是这样的:“认错、改错、翻篇”。
诚恳接受:承认错误,坚决执行处罚。
强调“翻篇”:他们说这些事都是以前“民营股东”时期的历史遗留问题。现在公司已经被国资接手(控股股东换成了湖北宏泰集团),等于换了老板。他们想表达的是:“坏账已经计提了,烂摊子收拾完了,以后咱们好好干。”
安抚股民:说这事儿不触及退市,公司经营正常,而且2025年预计能扭亏为盈,让大家别慌。
“终身禁入”很罕见:这说明事儿确实不小,性质比较严重,不是简单的“工作疏忽”。
关注后续:公司现在强调“国资背景”、“合规经营”,就看之后能不能真的把业绩做起来,修复大家的信任了。
简单来说就是:前朝旧事,今朝结算。罚了钱,停了业务,两个前老大彻底出局。天风证券想以此和过去做个了断,轻装上阵。
余磊,男,汉族,1978年1月生于江苏省宜兴市,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恒投证券原非执行董事。
余磊本硕博均就读于武汉大学,本科期间曾任校辩论队及法学院辩论队队长。
2000年,其在湖北秭归县周坪乡当了一年的老师,
2001年,在武汉大学就读刑法硕士研究生。同年9月,参加国际大专辩论赛;读书期间就开始在人福医药实习,
2003年4月,出任人福医药董事会秘书;
2003年4月,余磊担任人福科技公司董事会秘书,以25岁的年龄成为当时中国“国内最年轻的董事会秘书”。
2004年1月,余磊被派至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任董事长。
2006年11月加入天风证券并担任董事长;
2008年,余磊主导引入武汉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为天风证券第一大股东。同年,确定天风证券“全国性综合型券商”发展方向;
2014年,余磊收购恒泰证券部分股权。
2015年,入股联讯证券。
2016年,参与华鑫证券增资扩股。
2024年1月18日,天风证券公告称余磊辞任董事长;
2025年1月,恒投证券发布公告,余磊辞任第五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自临时股东大会日期起生效。
2025年2月,原湖北省委书记蒋超良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遭到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而余磊因涉嫌向蒋超良输送巨额利益,经多方媒体证实,已被采取置留措施。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汇总(2026-03-14)
证券代码:601162 证券简称:天风证券
一、关于收到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6-012 号)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近期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262026001] 号)。因公司涉嫌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变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14 日披露的《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7 号)。
2026 年 3 月 12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证监函[2026] 131 号、闽证监函 [2026] 132 号),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1 号)。
2026 年 3 月 13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 2 号、[2026] 3 号),具体情况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 2 号)
当事人: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天风证券未及时披露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变动信息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2021 年 12 月 31 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苏某旭、福建南安雄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计持有的 41,372,005 股永安林业股票及红利交付天风证券抵偿相关债务,并载明 “上述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时起转移”。当日,天风证券作为申请执行人签收上述《执行裁定书》,持有永安林业股票占总股本 12.29%。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规定,天风证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持股变动情况,但天风证券迟至 2022 年 2 月 23 日、2022 年 3 月 7 日才分别向永安林业发出《告知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永安林业于 2022 年 2 月 24 日、2022 年 3 月 9 日分别披露相关公告。
上述违法事实,有永安林业相关公告、法院《执行裁定书》及送达材料、授权委托书、有关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天风证券未及时披露永安林业持股变动信息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四百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国库,并将付款凭证复印件报送相关部门备案。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 3 号)
当事人:王琳晶,男,1975 年 2 月出生,时任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住所:北京市海淀区。
经查明,天风证券及王琳晶存在上述相同违法事实。王琳晶作为天风证券总裁,主持经营管理工作,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知悉收到《执行裁定书》后,未及时组织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是案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对王琳晶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四十万元罚款。
缴款、复议、诉讼相关安排同上。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情况,公司不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目前公司经营情况正常。公司相关信息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或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3 月 14 日

二、关于收到湖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6-009 号)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052025018]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违法提供融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 2025 年 11 月 29 日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5-074 号)。
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13 日收到湖北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鄂处罚字 [2026] 7 号),具体情况详见公司 2026 年 2 月 14 日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6-005 号)。
2026 年 3 月 13 日,公司收到湖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 5 号),原文内容如下:
当事人: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余磊,时任董事长;王琳晶,时任董事、总裁;冯琳,时任常务副总裁;翟晨曦,时任副总裁、常务副总裁;许欣,时任副总裁、财务总监。
依据《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天风证券、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违法提供融资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告知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终结。
一、案涉股东及关联人情况
案涉期间,当代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天风证券第一大股东及关联方;文峰股份、武汉商贸集团为公司股东或持股 5% 以上股东,其关联方亦构成公司关联人。
二、为股东及股东关联人违规提供融资
为股东当代集团提供融资2020 年至 2022 年,天风证券通过子公司资金划转、指定投资纾困项目、私募基金购买债券、自营逆回购等方式,以自有资金累计为当代集团提供融资 55.02 亿元,已收回 52.53 亿元,剩余 2.49 亿元已主张债权。以管理的客户资产通过信托计划、一级市场购债、债券逆回购等方式,为当代集团提供融资合计约 30.24 亿元。
为武汉商贸关联人光谷融资租赁提供融资2021年以股权意向金名义提供融资 5 亿元,现已全部收回。
为文峰股份关联人薛某提供融资2021 年提供融资 3 亿元,现已全部收回。
三、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未按规定披露与当代集团关联交易及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0—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未按规定披露与光谷融资租赁关联交易,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相关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且相关债券募集说明书引用了存在遗漏的年度报告。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告、情况说明、合同文件、银行流水、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公司为股东及关联方违规提供融资,违反 2014 年《证券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2019 年《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构成 2019 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五条所述违法行为;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违反 2014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2019 年《证券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构成第一百九十七条所述违法行为。时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别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决定:
综合处罚
一、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500 万元罚款;
二、对余磊给予警告,并处以 600 万元罚款;
三、对许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0 万元罚款;
四、对翟晨曦给予警告,并处以 330 万元罚款;
五、对王琳晶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罚款;
六、对冯琳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罚款。
鉴于余磊、许欣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决定:对余磊、许欣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禁入期间内,不得在各类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服务业务或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缴款、复议、诉讼相关安排同上。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情况,公司不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目前公司经营情况正常。相关信息以指定媒体披露为准,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3 月 14 日

三、关于收到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6-011 号)
公司此前因永安林业持股变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2026 年 3 月 12 日,公司收到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证监函 [2026] 131 号、132 号)。
闽证监函 [2026] 131 号(对公司)
违法事实与前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一致。福建监管局拟决定: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四百万元罚款。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闽证监函 [2026] 132 号(对王琳晶)
违法事实与前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一致。福建监管局拟决定:对王琳晶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四十万元罚款。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情况,公司不触及风险警示、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公司将持续关注进展,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目前经营正常,相关信息以指定媒体披露为准,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3 月 14 日

四、关于收到湖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6-010 号)
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13 日收到湖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详见公司 2026 年 2 月 14 日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6 号)。
2026 年 3 月 13 日,公司收到湖北监管局正式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1. 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6] 7 号)
经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部分员工推介非公司代销金融产品;违规与第三方协同开展业务;违规销售私募基金;经营决策不审慎,对子公司及分支机构管控不力;2022 年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研究报告、投行项目、私募基金业务、人员管理、合规内控等方面存在缺陷。
上述行为违反多项监管规定。湖北监管局决定采取以下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1)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暂停开展代销私募金融产品业务 2 年;(2)责令 10 个工作日内对责任人员予以处分,并在作出处分后 3 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3)公司董事长、总裁、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于 2026 年 3 月 19 日 10 时接受监管谈话。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 60 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 6 个月内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
2. 对天风天睿投资有限公司([2026] 8 号)
经查,天风天睿存在经营突破业务范围、部分私募基金运作不规范、私募债非市场化发行等问题。决定:对天风天睿投资有限公司暂停新设私募基金产品 1 年,并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
复议、诉讼安排同上。
目前公司经营情况正常。相关信息以指定媒体披露为准,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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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6 17:29:32 回复该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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