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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员工投资行为管理不到位,多家券商被罚!对应的监管要求 | 案例2025年第13期

wang 2026-05-01 行业资讯
落实员工投资行为管理不到位,多家券商被罚!对应的监管要求 | 案例2025年第13期

处罚一个,警示一批。本文的目的亦在于借助个案起到警示教育的目的,同样希望各位读者立足于此,更多关注案例背后暴露出的合规问题。以案促改,以案促进,共同助力证券从业人员的执业能力提升和证券行业的健康高质量发展。

2022年,《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发布实施。

机构承担员工投资行为管控的主体责任

《管理办法》对证券公司影响最大的一个条款之一就是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要求: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及其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除外)和未上市企业股权投资的申报、登记、审查、监控、处置、惩戒等投资行为管理制度和廉洁从业规范,制定有效的事前防范体系、事中管控措施和事后追责机制,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违规从事投资,切实防范内幕交易、市场操纵、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等不当行为,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024年已有多家证券公司(包括分支机构)因落实不力被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落实此条款要求的机构主体不仅仅是证券公司,还包括证券分支机构,2024年的处罚梳理如下:

1.2024年12月,北京局对某证券公司出具警示函,因公司存在:一是对从业人员投资行为管理的制度建设及内部管理机制不健全。二是对从业人员投资行为的内部监测检查机制不到位,未能主动发现并向监管部门报告从业人员违法持有股票的行为。

2.2024年9月,厦门局对某证券公司责令改正,因公司存在:员工投资行为管控有效性不足等问题。

3.2024年9月,吉林局对某证券营业部出具警示函,因该营业部存在:未有效落实从业人员投资行为管理要求等问题。   

4.2024年8月,福建局对某证券公司出具警示函,因公司存在:对员工及配偶、利害关系人投资行为监控不到位,个别员工违规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

5.2024年8月,吉林局对某证券营业部出具警示函,因该营业部存在:未有效落实从业人员投资行为管理要求等情况。

6.2024年4月,河南局对某证券公司责令改正,因公司存在:员工投资行为管控存在薄弱环节,防范员工代客理财行为管控机制不完善等问题。

7.2024年4月,北京局对某证券公司出具警示函,因公司存在:对从业人员及其配偶、利害关系人投资行为监控不到位等情况。

投资行为管控中的几个关键点

这里面主要涉及申报主体、申报范围和利益关系人范围三个关键点:

一是申报主体:证券公司与基金公司相关人员及其配偶、利害关系人均需申报投资情况,不因从业类别而产生差异。

二是申报范围:包括上市或挂牌公司股票、债券、存托凭证、基金(包括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货币市场基金除外),持有或实际控制的未上市企业股权、合伙企业份额,以及直接或间接对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商主体的投资。对于其他投资内容,由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从严确定。

三是利害关系人应当至少包括以下人员:(1)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监高、从业人员承担主要抚养费或赡养费的父母、子女及其他亲属;(2)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监高、从业人员可以实际控制其账户的运作,或向其提供具体投资建议,或可直接获取其账户利益,或作为其账户资金的实际持有人的人员或机构;具体由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从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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