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一、整体概况:严监管下,券商资管处罚呈现3大明显特征
二、高频违规情形:6大类典型案例
三、合规建议
前言
近年来,监管层对券商资管业务的监管力度持续加码,从主动管理缺位到违规通道业务,从估值不合理到投资者适当性失守,罚单覆盖的违规场景越来越广,处罚力度也不断升级。
本文梳理了2021年至2025年的券商资管典型处罚案例,梳理高频违规情形、合规建议,以飨读者。
一、整体概况:严监管下,券商资管处罚呈现3大明显特征
2021年以来,券商资管、期货资管及基金子公司的私募资管业务,成为监管处罚的重点领域,尤其是2024年之后,监管关注度大幅提升,罚单数量显著增加。结合案例统计,这几年的处罚呈现出3个核心特征。
(一)特征1:处罚范围广,机构+个人“双罚”成常态
从处罚对象来看,不仅券商、期货公司、基金子公司等机构会被处罚,分管资管业务的高管、资管部负责人、投资经理甚至合规人员,都会被一并追责——要么出具警示函,要么监管谈话,严重的会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影响职业发展。
比如2025年2月,上海证监局对某期货公司处罚时,不仅暂停其新增资管业务12个月,还对董事长兼任总经理(分管资管业务)、原总经理(分管资管业务)、资管部现任及原负责人,全部出具警示函;2024年7月,深圳证监局对某券商处罚时,也同步对分管高管和投资经理进行监管谈话。
(二)特征2:处罚力度升级,资格罚成为“重锤”
对于违规情节严重的机构,监管不再只“警告整改”,而是直接采取“暂停新增私募资管产品备案”的资格罚,期限从3个月到6个月不等,甚至有机构被暂停备案12个月,直接影响业务开展。
比如2023年6月,深圳证监局对某券商采取“暂停新增私募资管产品备案6个月”的处罚;2024年1月,西藏证监局对某券商暂停新增备案6个月,还将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2021年,某券商资管被暂停新增私募资管及资产证券化业务,相关负责人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特征3:2024年后,主动管理缺位成“头号违规点”
从2024年开始,“未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职责”成为监管处罚的高频事由,仅2024年一年就有十几张相关罚单。监管层明确要求,券商资管要回归“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源,不能当“甩手掌柜”,而这也是很多机构容易踩坑的地方。
二、高频违规情形:6大类典型案例
(一)违规情形1:主动管理缺位,沦为“通道工具”
这是近几年最容易被处罚的违规行为,简单说就是:券商资管作为“管理人”,没有尽到“管家”的责任,把投资决策权交给委托人(比如银行、其他机构)或第三方,自己只负责“走流程、收管理费”,沦为单纯的“通道”。
1.典型案例
案例1:2024年4月,深圳证监局处罚某公司——其单一资产管理计划A,由委托人张某推荐投资顾问,所有投资都按照投资顾问的建议进行,属于“委托人指定第三方提供实质性投资建议”,被责令改正、暂停新增私募资管产品备案3个月。
案例2:2024年7月,江苏证监局处罚某期货公司——该公司在开展资管业务时,直接接受委托人提供的具体投资标的建议,自己没有做任何独立判断和尽职调查,未履行主动管理职责,被责令改正。
案例3:2025年8月,上海证监局处罚某资管子公司——其个别私募资管计划“主动管理不足”,投资决策依赖委托人,违反相关规定,被出具警示函。
2.解读
监管不禁止合理的合作,但禁止“甩手掌柜”式管理。比如,委托人让你买某只债券,你不做任何调研就买;或者委托人指定投资顾问,你完全听从其建议,这些都属于“主动管理缺位”。
3.处罚后果
轻则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重则暂停新增产品备案3-6个月,相关负责人被追责。
(二)违规情形2:通道业务整改不实,资管新规“打折扣”
2018年资管新规明确禁止“通道业务”,要求所有资管产品实行净值化管理,但很多机构为了维持业务规模,表面整改,实则继续开展非净值化通道业务,甚至为其他机构规避监管提供便利。
1.典型案例
案例1:2024年7月,深圳证监局处罚某证券公司——其部分产品具有通道业务特征,主动管理不足;资管新规整改不实,存在规模较大的非净值化通道类产品;还为其他金融机构违规运作资金池类理财业务提供便利,被责令改正并暂停新增私募资管产品备案3个月。
案例2:2024年7月,深圳证监局处罚某证券资管——其存在刚性兑付情形(用自有资金垫付兑付),部分资管计划实质仍为非净值化通道产品,还存在账户违规交易、投资者适当性不足等问题,被责令改正并暂停新增备案。
2.解读
资管新规的核心是“打破刚兑、净值化管理”,有些机构为了留住客户,偷偷承诺“保本保收益”,或者把通道产品包装成“净值化产品”,这些都是典型的“整改不实”。另外,帮其他机构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也属于违规通道业务。
3.处罚后果
暂停新增产品备案3-6个月,责令整改,相关高管被监管谈话或出具警示函。
(三)违规情形3:债券交易管控混乱,多个环节踩坑
债券交易是券商资管的核心业务之一,但也是违规重灾区,从询价、交易执行到风控、核算,每个环节都可能出现问题。
1.典型案例
案例1:2025年7月,四川证监局处罚XX证券——其债券交易业务内部制度不完善,从业人员管理、信息披露、合规审查都不到位,交易行为管控有漏洞,被出具警示函。
案例2:2024年12月,陕西证监局处罚XX期货——其资管业务中,投资经理电脑存在委托交易记录,投资经理与交易执行岗未有效隔离;部分交易未通过风控系统下单,交易风险管控不到位,被责令改正。
案例3:2021年3月,上海证监局处罚某券商资管——其债券交易管控有明显漏洞,未对部分交易对手开展尽职调查,未配备专职合规人员负责债券交易合规管理,还存在投顾业务风控缺失等问题,被暂停新增资管产品备案6个月。
2.常见违规细节
(1)询价不规范:投资经理用个人手机、微信询价,没有留痕;甚至让非公司人员、不符合资质的员工参与询价;
(2)岗位未隔离:投资经理、交易执行、风控等关键岗位混合操作,一人多岗,无法相互监督;
(3)风控缺失:部分交易未通过风控系统下单,风控指标设置不合理,异常交易未及时发现;
(4)核算违规:未按会计准则将债券资产纳入表内核算,违规开展表外代持,规避规模、杠杆管控。
(四)违规情形4:估值管理不规范,净值核算“失真”
资管新规要求资管产品实行净值化管理,估值方法是否合理、核算是否准确,直接关系到投资者利益,也是监管重点关注的内容。但很多机构在估值环节“偷工减料”,出现多种违规行为。
1.典型案例
案例1:2021年12月,浙江证监局处罚某券商资管——其对具有相同特征的同一投资品种,采用不同的估值技术;对违约资产估值不合理,未及时向投资者披露,还持续开放申购赎回,被责令改正、暂停新增私募资管产品备案6个月。
案例2:2021年11月,北京证监局处罚某证券公司——其用成本法对私募资管计划部分资产进行估值(不符合监管要求),且对同类资产估值技术不一致,被责令改正,资产管理部执行负责人被监管谈话。
2.解读
简单说,估值就是“给资管产品的资产定价”,监管要求“真实公允”。比如,某债券已经违约,却不调整估值,仍按面值核算;或者对两只一样的股票,用两种不同的方法估值,导致净值失真,这些都是违规的。
3.处罚后果
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情节严重的暂停新增产品备案,相关负责人被追责。
(五)违规情形5:投资者适当性失守,“卖错产品”踩红线
投资者适当性,通俗说就是“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人”,但很多机构为了业绩,忽视投资者资质审核,违规推介产品,这也是高频违规点之一。
1.典型案例
案例1:2025年1月,陕西证监局处罚XX证券——其销售私募产品时,多名投资者的收入证明真实性、合理性不足;还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承受能力的产品,未使用统一推介材料,被出具警示函。
案例2:2024年12月,上海证监局处罚某券商——其销售私募基金时,未审慎核验部分高龄投资者的收入证明,违反投资者适当性要求,被责令改正,相关投资经理被出具警示函。
2.常见违规细节
(1)未核验投资者资质:高龄投资者、普通投资者的收入证明、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流于形式;
(2)违规推介:向投资者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承受能力的产品;
(3)信息告知不足:提供投顾服务时,未告知投顾人员资质;未充分披露产品风险。
(六)违规情形6:内部管理混乱,合规风控“形同虚设”
很多违规行为的根源,都是内部管理不到位——制度不健全、岗位制衡缺失、人员管理混乱,导致合规风控无法发挥作用,最终踩线被处罚。
1.典型案例
案例1:2025年1月,深圳证监局处罚XX证券——其部分资管计划净值化管理不完善、信息披露不充分;投资标的库调整不及时;部分主要业务人员薪酬递延支付不到位(未符合“递延3年、比例不低于40%”的要求),被出具警示函。
案例2:2025年1月,浙江证监局处罚XX证券——其为部分投资者提供变相融资服务,异化为杠杆融资工具;还干预控股公司资管计划的独立运作,合规内控管理不到位,被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
2.常见违规细节
(1)制度不健全:关联交易管控机制不完善、标的库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
(2)人员管理混乱:异地办公未派驻合规人员、投资研究人员配备不足、员工违规兼职;
(3)薪酬递延违规:主要业务人员薪酬递延支付未达标;
(4)干预独立运作:母公司干预子公司资管计划的投资决策,影响其独立性。
三、合规建议
(一)坚守主动管理本源,拒绝“甩手掌柜”
1. 所有资管计划的投资决策,必须由券商资管独立做出,不得接受委托人、第三方的实质性投资建议,不得让渡投资决策权;
2. 选聘投资顾问时,要独立评估其资质,不能由委托人指定;投资建议仅作为参考,不能100%采纳,要做好独立判断和尽职调查;
3. 严禁为其他机构规避监管要求提供通道服务,不参与“监管套利”。
(二)扎实推进资管新规整改,杜绝“表面整改”
1. 所有资管产品严格实行净值化管理,不搞“伪净值化”,不承诺刚性兑付,不用自有资金垫付兑付;
2. 彻底清理非净值化通道产品,不再新增不合规通道业务;
3. 严格遵守杠杆约束、投资范围要求,不违规开展资金池、结构化发债等业务。
(三)规范债券交易全流程,筑牢风控防线
1. 询价规范:所有债券询价必须使用公司统一系统(电话、邮件等),全程留痕,严禁用个人通讯工具询价;投资经理、运营负责人不得参与询价;
2. 岗位隔离:投资决策、交易执行、风控、清算交收等关键岗位,必须专人负责、相互制衡,不得兼职、混合操作;
3. 风控到位:所有交易必须通过风控系统下单,合理设置风控指标,及时监控异常交易(如同日反向交易、账户间违规交易);
4. 核算合规:按会计准则将债券资产纳入表内核算,严禁违规表外代持,规避规模、杠杆管控。
(四)规范估值管理,确保净值真实公允
1. 确定合理的估值方法和程序,严禁在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下,使用成本法、摊余成本法估值;
2. 同一管理人对不同资管计划持有的同类资产,必须采用一致的估值技术,不得“双重标准”;
3. 当资产发生违约、停止交易等情况时,及时调整估值方法,与托管人协商确认,并向投资者披露;
4. 定期评估估值政策和程序的执行效果,及时优化完善。
(五)严守投资者适当性底线,规范销售行为
1. 严格核验投资者资质:高龄投资者、普通投资者的收入证明、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必须真实有效,不流于形式;
2. 规范产品推介:不向投资者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承受能力的产品,使用统一制作的推介材料;
3. 充分信息披露:提供投顾服务时,主动告知投顾人员资质;及时披露产品净值、风险等相关信息,不隐瞒、不误导。
(六)完善内部管理,强化合规风控作用
1. 健全内部制度:完善标的库管理、关联交易管控、薪酬递延等制度,确保覆盖资管业务全流程;
2. 强化人员管理:异地办公必须派驻合规人员;配备充足的投资研究、合规风控人员;严格执行薪酬递延制度(主要业务人员递延不少于3年,比例不低于40%);
3. 加强合规培训:定期开展监管政策、处罚案例培训,提升资管业务相关人员的合规意识;
4. 强化监督检查:合规部门定期开展合规检查、稽核审计,及时发现违规隐患,督促整改;加强员工通讯记录、交易行为的监测,防范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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