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人在会议纪要的归档时间上动了手脚?
有人利用"业务招待费"的口子,将利益输送给外部合作方?
有人在基金产品的交易指令中,夹带了"私货"?
利益输送 :利用职权为特定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并从中收取回扣 职务侵占 :将公司本应获得的交易机会、佣金收入等转化为个人利益 合谋分赃 :与外部机构(如对冲基金)建立"固定合作模式",按比例分成
某私募基金向券商"支付高额研究咨询费"
某对冲基金的"交易执行服务"长期由某券商包揽
某高管的亲属在"恰好"的时机开设了交易账户





刑事罚款 :最高可达1000万港币
监禁 :最长可达10年
民事追偿 :可追讨因内幕交易获得的全部利润或避免的损失


将员工按"信息接触敏感度"划分为A/B/C三级
A级(高管、投行项目组):实行最严格的账户申报和交易限制
B级(研究员、风控人员):限制交易标的范围,增加交易审批层级
C级(普通员工):定期培训+抽查机制
亲属账户全覆盖 :不仅申报本人账户,还要申报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的账户
关联交易穿透 :凡是与基金公司、上市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必须披露是否存在个人利益关联
年度回溯审查 :每年抽查一定比例的员工账户交易记录,与信息接触记录交叉比对
离职冷却期 :高管离职后6个月内,禁止从事与本机构业务相关的证券交易
竞业禁止+交易限制双重约束 :跳槽到对冲基金的,原机构有权要求延长交易限制期
退休后追踪 :享受企业年金的高管,退休后2年内仍需定期申报交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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