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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自营老总:老鼠仓、炒股,一顿操作猛如虎,未获收益,被罚470万元!

wang 2026-02-05 行业资讯
券商自营老总:老鼠仓、炒股,一顿操作猛如虎,未获收益,被罚470万元!
处罚一个,警示一批。本文的目的亦在于借助个案起到警示教育的目的,同样希望各位读者立足于此,更多关注案例背后暴露出的合规问题。以案促改,以案促进,共同助力证券从业人员的执业能力提升和证券行业的健康高质量发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3

       当事人:汤某明,男,197310月出生,时任某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证券公司)证券投资部总经理。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汤某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汤某明的要求,2025825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汤某明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汤某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汤某明从业和获知未公开信息的情况

20221115日至2023611日,汤某明在某证券公司证券投资部实际履职。2023612日至2024227日,汤某明在某证券公司证券投资部任总经理。在20221115日至2024129日期间,汤某明因职务便利知悉某证券公司自营账户股票投资交易、持仓情况等未公开信息。

二、汤某明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

(一)“邢某”相关证券账户、“罗某英”相关证券账户、“胡某娟”相关证券账户情况

2013126日,“邢某”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普通资金账户开立于国泰海通杭州延安路证券营业部,下挂沪深股东账户。2014625日,“邢某”国泰海通信用资金账户开立于国泰海通杭州延安路证券营业部,下挂沪深信用证券账户。2014410日,“罗某英”国泰海通普通资金账户开立于国泰海通衢州柯城证券营业部,下挂沪深股东账户。20141223日,“罗某英”国泰海通信用资金账户开立于国泰海通衢州柯城证券营业部,下挂沪深信用证券账户。2010528日,“胡某娟”国泰海通普通资金账户开立于国泰海通衢州柯城证券营业部,下挂沪深股东账户。2013723日,“胡某娟”国泰海通信用资金账户开立于国泰海通衢州柯城证券营业部,下挂沪深信用证券账户。

    (二)汤某明控制使用“邢某”国泰海通账户、“罗某英”国泰海通账户、“胡某娟”国泰海通账户进行趋同交易情况

20221115日至2024129日期间,汤某明控制使用“邢某”国泰海通账户在沪深两市累计趋同买入中国卫星、保利发展等177只股票,趋同买入金额30024.39万元,分别占其总体买入只数、买入金额的57.47%78.87%。控制使用“罗某英”国泰海通账户在沪深两市累计趋同买入中国卫星、金地集团等55只股票,趋同买入金额6168.44万元,分别占其总体买入只数、买入金额的69.62%77.24%。控制使用“胡某娟”国泰海通账户在沪深两市累计趋同买入中国卫星、中信证券等123只股票,趋同买入金额18942.08万元,分别占其总体买入只数、买入金额的51.68%75.60%。上述账户累计趋同买入金额55134.90万元,占其总体买入金额的77.54%,累计无违法所得。

     三、汤某明利用未公开信息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

    (一)汤某明利用未公开信息明示、暗示邢某从事相关交易

20221115日至2024129日期间,汤某明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明示、暗示邢某从事相关交易活动。2009714日,“邢某芳”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普通资金账户开立于中信证券杭州新天地证券营业部,下挂沪深股东账户。2014812日,“邢某芳”中信证券信用资金账户开立于中信证券杭州新天地证券营业部,下挂沪深信用证券账户。20221115日至2024129日期间,邢某控制使用“邢某芳”中信证券账户在沪深两市累计趋同买入中国卫星、保利发展等75只股票、趋同买入金额9771.34万元,分别占其总体买入只数、买入金额的81.52%85.02%,无违法所得。

   (二)汤某明利用未公开信息明示、暗示谢某从事相关交易

20221115日至2024129日期间,汤某明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明示、暗示谢某从事相关交易活动。2000620日,“谢某”国泰海通普通资金账户开立于国泰海通衢州柯城证券营业部,下挂沪深股东账户。2017717日,“谢某”国泰海通信用资金账户开立于国泰海通衢州柯城证券营业部,下挂沪深信用证券账户。201093,“曹某林”国泰海通普通资金账户开立于国泰海通宁波广福街证券营业部,下挂沪深股东账户。2012510日,“曹某林”国泰海通信用资金账户开立于国泰海通宁波广福街证券营业部,下挂沪深信用证券账户。1997121日,“金某”国泰海通普通资金账户开立于国泰海通绍兴崇贤街证券营业部,下挂沪深股东账户。

20221115日至2024129日期间,谢某控制使用“谢某”国泰海通账户在沪深两市累计趋同买入中国卫星、金地集团等121只股票,趋同买入金额9645.17万元,分别占其总体买入只数、买入金额的71.6%81.55%。控制使用“曹某林”国泰海通账户在沪深两市累计趋同买入中国卫星、金地集团等41只股票,趋同买入金额796.51万元,分别占其总体买入只数、买入金额的82%81.77%。控制使用“金某”国泰海通账户在沪深两市累计趋同买入中国卫星、金地集团等42只股票,趋同买入金额944.07万元,分别占其总体买入只数、买入金额的82.35%83.47%。上述账户累计趋同买入金额11385.75万元,占其总体买入金额的81.72%,累计无违法所得。

   四、汤某明作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

20221115日至2024129日期间,汤某明作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控制使用“邢某”国泰海通账户、“罗某英”国泰海通账户、“胡某娟”国泰海通账户在沪深两市累计买入股票金额(剔除趋同交易部分后)共计14010.95万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资料及交易信息、银行账户资料及转账流水、相关文件、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汤某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汤某明及其代理人在听证及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申辩意见。经复核,我局采纳部分意见并已在本决定书中调整,对其他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汤某明作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的行为,处以20万元罚款。

      二、对汤某明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的行为处以250万元罚款。

      三、对汤某明利用未公开信息明示、暗示邢某、谢某从事相关证券交易的行为处以200万元罚款。

      以上合计对汤某明处以47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黑龙江证监局      

202510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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