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资讯

加入亿拓客·流量大师 撬动财富之门!!!

一文全梳理券商私募资管关联交易(基础认知、监管边界、实务难点、司法案例、管控建议等)

wang 2026-01-15 行业资讯
一文全梳理券商私募资管关联交易(基础认知、监管边界、实务难点、司法案例、管控建议等)

目录

一、基础认知:先搞懂关联交易的“基本盘”

二、深度拆解:三类典型关联交易的实务要点与风险警示

三、规则体系:关联交易的核心监管要求与合同设计要点

四、警示案例:关联交易违规的处罚后果与司法裁判观点

五、合规管控:证券公司关联交易全流程管控建议

前言

在证券公司私募资管业务的运作中,“关联交易”始终是监管关注的核心焦点,也是行业合规管理的重中之重。不少投资者对其存在认知误区——认为关联交易等同于“利益输送”。但事实上,关联交易本身是个中性词:公平合规的关联交易能提升资金运作效率、优化资源配置;反之,不合规的关联交易则可能沦为利益输送的工具,损害投资者权益。

2023年《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修订后,进一步强化了关联交易“全范围管控、分层管理”的监管导向。本文结合最新监管规则、典型处罚案例、司法裁判观点及实务操作要点,对证券公司私募资管业务关联交易进行全面梳理,以飨读者。

一、基础认知:先搞懂关联交易的“基本盘”

要做好关联交易的合规管理,首先得明确“什么是关联交易”“谁是关联方”这两个核心问题。这是识别和管控关联交易的前提,也是避免因认知偏差导致违规的关键。

(一)关联交易的定义:并非“洪水猛兽”,核心看“合规公允”

从监管定义来看,证券公司私募资管业务中的关联交易,是指资管计划资产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各类交易行为,核心目的是防范“利用资管计划向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与公司层面关联交易不同,资管计划层面的关联交易更侧重保护投资者利益,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和“份额持有人优先”原则。

监管对关联交易并非“一概禁止”,而是“有条件允许”。判断一笔关联交易是否合规,核心看四点:交易是否公允、是否征得投资者同意、信息是否充分披露、是否损害投资者利益。公平合理的关联交易不仅不会损害投资人利益,还能通过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效率,这也是关联交易“中性属性”的核心体现。

(二)关联方的范围:抓准“实质控制”核心,避免遗漏关键主体

关联方的界定是关联交易管控的第一道防线。监管层面并未给出绝对统一的清单,核心判定原则是“实质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这与《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监管思路一致。结合最新监管规则和行业实践,资管计划的关联方主要包括以下三类核心主体及延伸主体:

1. 核心关联方主体

(1)管理人及其关联方:包括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合营企业、联营企业等。此外,向上穿透持股资产管理公司5%以上的投资人及其亲属,也应纳入关联方管理范畴。

(2)托管人及其关联方:托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需要注意的是,实操中获取托管人关联方名单存在便捷性和时效性不足的问题,建议通过合同约定托管人的名单提供及定期更新义务。

(3)投资顾问及其关联方:虽然部分监管条文未明确将投资顾问纳入,但从利益冲突防范角度,投资顾问对资管计划投资运作具有“实质影响”,其关联方也应纳入关联交易管控范围。

2. 特殊关联方延伸

根据《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以下主体也应视为关联方: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具有投融资核心业务审批权人员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兄弟姐妹;

(2)前述人员控制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3)同一实际控制人下的其他管理人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或与上述主体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主体。

3. 关联方认定的提醒

关联方名单并非一成不变,需要建立动态更新机制。可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对“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界定标准,结合公司股权结构、实际控制权、业务合作关系等综合判断,避免因名单遗漏导致关联交易未被识别。

(三)关联交易的核心特征:交易方向与认定范围

关联交易的交易方向主要包括“买”和“卖”两类,实践中认定范围较为宽泛:

“买”方交易:包括网下申购并获配、二级市场买入、参与配股、认购、申购、投资等,甚至“纳入投资标的”也被视为买入交易(如指数基金关联交易)。

“卖”方交易:主要指将资管计划持有的资产在股票、证券或衍生品市场出售并收回资金的行为。

二、深度拆解:三类典型关联交易的实务要点与风险警示

依据基金业协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第五十一条,以下三类情形是资管业务关联交易的核心类型,也是监管重点盯防的领域。结合行业实务中的高频疑问,下面为大家逐一拆解分析:

(一)类型一:投资关联方发行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这类交易的核心风险点在于利益冲突。管理人、托管人可能借助自身特殊身份,牺牲资管计划投资者利益为关联方输送利益。不过监管并未“一刀切”禁止这类交易,而是设置了严格的管控门槛。

1. 承销期内证券投资:重点规避“接盘”风险

承销业务的核心收益是承销费,这直接和证券能否顺利发售挂钩,因此承销商天然存在强烈的“卖券压力”。如果资管计划投资关联方承销期内的证券,就可能沦为关联方“接盘”滞销证券的工具,尤其在债券市场,还可能出现变相压低发行利率、扭曲市场化利率的问题。

管理人关联方承销证券多数券商明确禁止资管计划在一级市场申购关联方承销的债券;若资管计划管理人同时担任股票网下配售的承销商,该资管计划通常会被列入禁止参与名单。

托管人关联方承销证券:需纳入关联交易管理,但实务中存在托管人关联方名单获取难、更新不及时的痛点。

其他事项:(1)目前监管并未明确区分主承销商与分销商,建议分销商统一纳入管控范围,但考虑到分销商责任较轻、佣金占比低,可适当降低管控强度。(2)承销期结束后,承销商的法定义务随之终止,利益冲突风险大幅降低,无需再纳入关联交易管控范畴。

2. 关联方发行证券投资:分清一级与二级市场

一级市场认购:属于融资行为,这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中“不得为关联方提供融资”的要求相抵触,因此通常被禁止。

二级市场买卖:虽不认定为融资行为,但由于管理人、托管人与标的证券存在天然的利益关联,很难证明交易的公允性和独立性,所以部分券商也将其纳入禁止名单管理。

(二)类型二:投资关联方管理的其他资管计划

监管层面原则上禁止同一机构的资管计划相互投资,但需注意FOF(基金中基金),这类交易的核心风险是“利益输送”和“风险传染”——管理人可能通过估值调整在不同产品间转移利益,也可能让风险在多个产品间扩散蔓延。

前文可参看一文全方位读懂FOF产品(架构、逻辑、合规要点、估值、相应区别、案例、行业影响等)

1. FOF资管计划关联交易管控要点

(1)事前披露与风险提示:必须明确告知投资者存在投资关联方管理资管计划的可能性,并充分提示利益冲突风险。

(2)内部审批流程:将关联方管理的资管计划纳入专属关联标的池,根据交易重要程度提交不同层级的决策机构评估,审批通过后才能开展交易。

(3)投资者同意方式:一般关联交易可通过合同事先约定同意,事后定期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则需逐笔征求投资者同意,事后单独专项披露。

2. 实务难点与争议解答

(1)FOF资管计划的关联交易管控,一般不需要穿透到子基金底层,但需坚守“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警惕借道子基金违规开展关联交易的情况。从实务操作来看,子基金的持仓和交易对手信息,因涉及投资策略保密通常难以获取,而且子基金属于主动管理产品,母基金管理人无法提前控制其投资行为,因此很难实现底层穿透管理。

(2)托管人、投资顾问关联方管理的资管计划,是否需要纳入管控?答案很明确:托管人的核心职责是“资产保管与投资监督”,没有推动产品购买关联方管理产品的动机,无需纳入;而投资顾问对投资决策有实质性影响,其关联方管理的资管计划必须纳入管控范围。

(三)类型三:与关联方开展证券交易(含质押券关联)

这类交易的核心风险是“不公平交易”和“担保失效风险”,具体可从两个维度拆解:

1. 交易对手方涉及关联方

这很容易出现“利益输送”问题,比如资管计划高价接手关联方的不良资产,或是低价向关联方转让优质资产。实务中要注意:如果交易对手是资管产品,需核查其管理人及关联方是否与母基金存在关联关系,从“实质重于形式”角度纳入管控。

2. 质押券涉及关联方

关联方可能用流动性差、难以变现的资产作为质押券,向资管计划融资。管理人必须严格审核质押券的公允性和流动性,避免因质押券质量不达标,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典型例子:在债券逆回购交易中,只要交易对手是关联方,或是质押券的发行人是关联方,都必须纳入关联交易管控范围。

三、规则体系:关联交易的核心监管要求与合同设计要点

关联交易的合规运作,离不开监管规则的约束和合同条款的明确约定。这部分是实务操作的“指南”,也是规避合规风险的核心抓手。

(一)核心监管规则梳理

当前关联交易的监管规则以《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为核心,形成了“全范围管控、分层管理、投资者利益优先”的监管框架。

1. 核心监管要求总结

(1)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明确认定标准、定价方法、审批程序;

(2)不得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

(3)一般关联交易可事先约定同意、事后定期披露;重大关联交易需逐笔征求投资者同意,事后单独披露并报告监管;

(4)禁止利用资管计划为关联方提供或变相提供融资(特殊情形除外)。

2. 2023年新规的核心变化

2023年修订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取消了“重大关联交易”的单独界定,明确“所有关联交易均需管控”,强化了“审慎评估、从严管控”的导向。同时要求存量产品新增重大关联交易时,需逐笔通知投资者,不得通过合同概括授权规避监管。

(二)资管合同的关联交易条款设计

根据基金业协会备案要求及实操反馈,资管合同中关于关联交易的条款需明确以下6项核心内容,避免因约定不清导致合规风险:

1. 必备条款清单

(1)关联方范围:明确关联方的认定依据和具体范围,可附件形式列出初始关联方名单,并约定动态更新机制。

(2)关联交易范围:列举典型关联交易情形(如前文三类核心类型),并预留“其他关联交易”的兜底条款。

(3)一般与重大关联交易区分标准:采用“定性+定量”结合模式,定性上可将“投资于关联方发行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视为重大关联交易;定量上可约定“单笔或累计交易金额占资管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作为划分标准。

(4)管控机制:明确关联交易的审批流程,强调交易需符合投资目标和策略、价格公允、不存在利益冲突。

(5)程序要求:一般关联交易的事前约定同意和事后披露方式;重大关联交易的逐笔征求意见、公告确认及事后单独披露要求。

(6)风险揭示:明确披露关联交易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风险、无法全面监控的风险等,并由投资者签署确认。

2. 实务设计模板参考

结合行业实践,以下是关联交易条款的核心模板框架:

“(一)关联交易情形 1. 本计划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前述机构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重大关联交易); 2. 本计划以关联方证券作为质押券的逆回购交易(一般关联交易); 3. 本计划与关联方作为交易对手发生交易(一般关联交易); 4. 本计划与关联方签订服务协议或支付费用(一般关联交易); 5. 其他关联交易情形。

(二)处理方式 1. 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即视为同意一般关联交易; 2. 重大关联交易需管理人逐笔征求投资者意见,投资者未回复视为不同意; 3. 管理人应建立关联交易内部审批机制,确保交易公允、无利益冲突。

(三)信息披露 1. 重大关联交易发生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并报告监管; 2. 一般关联交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3. 投资者事先同意的实操要点

并非所有关联交易都需逐笔征求同意,实务中可通过“概括授权+列举披露”的方式提高运作效率:

(1)概括授权条款可体现在资管合同或单独的关联交易同意函中;

(2)以“概括+列举”形式披露可能的关联交易类型,明确一般与重大的区分;

(3)充分揭示关联交易风险,确保投资者签署确认,避免后续纠纷。

四、警示案例:关联交易违规的处罚后果与司法裁判观点

(一)监管处罚案例:这些违规行为必须规避

近年来,监管对关联交易违规的处罚力度持续加大,违规情形主要集中在“制度不健全、审批不严格、利益输送、通道业务”等方面,处罚对象覆盖机构和个人。

1. 典型机构处罚案例

案例一:H证券公司责令改正案

违规事实: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不健全,内部审批不严格,债券库、对手库管理存在欠缺;分支机构不相容职务未分离,异常交易预警未及时处理等。 

处罚结果:责令改正,要求完善制度、强化合规管控、内部问责,并提交整改报告。 

核心启示:关联交易管控需“全流程覆盖”,从制度建设到分支机构执行,每一环都不能缺失。

案例二:某券商暂停新增备案案

违规事实:个别资管产品为银行机构向关联方融资提供便利,具有通道业务特征;关联交易管控机制不健全。 

处罚结果:暂停新增私募资产管理产品备案6个月,记入诚信档案。 

核心启示:借关联交易开展通道业务、为关联方违规融资是监管严惩的重点,机构需坚守主动管理职责。

2. 个人处罚案例:高管是责任核心

2023年以来,关联交易违规的受罚个人均为高级管理人员,涉及合规总监、分管资管业务副总裁、资管部门负责人等岗位。处罚方式包括出具警示函、监管谈话等,核心原因是“对关联交易管控机制不健全、合规内控不到位负有责任”。

启示:关联交易合规管理需强化“一把手责任”,高管需切实履行管控职责,避免因内部流程缺陷导致违规。

(二)司法裁判观点:公平合规是核心辩护要点

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关联交易的认定遵循“结果论”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核心判断标准是“是否损害投资者利益”。以下是典型案例的裁判要点总结:

1. 核心裁判规则:公平合规的关联交易不受禁止

法院不认可“仅因存在关联交易就认定利益输送”,投资者需举证证明关联交易损害了其合法权益。

案例一:(2021)粤0304民初14059号裁判要点:管理人已在推介报告中披露关联关系,投资者作为合格投资者应视为明知且认可;无证据证明关联交易损害投资者利益,故对投资者主张不予采信。

案例二:(2020)鲁01民终1897号裁判要点:管理人未披露关联交易违反信披义务,但投资者无法证明关联交易严重损害其利益、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要求解除合同的诉求不成立。

2. 典型案例深度解析:李永安诉中信资本案

案情:李永安投资中信资本“睿信壹号资管计划”,该计划投资于中信资本关联方天津公司的股份。后产品延期,李永安主张管理人关联交易违规、未勤勉尽责。 裁判要点:(1)投资者通过产品名称和推介报告,应知晓关联关系,视为明知且认可;(2)产品募集于2015年,当时无关联交易管控的明确监管要求,管理人无违规前提;(3)无证据证明关联交易损害投资者利益,也无证据证明管理人怠于推动退出(管理人已尝试多种退出方式并披露)。 启示:投资者知情同意、交易公平、无损害后果,是关联交易合规的核心抗辩要点。

3. 司法实践的其他关键观点

(1)不能以投资结果倒推交易行为不当:如教培行业投资因政策影响亏损,不能据此认定关联交易存在利益输送;

(2)穿透式审查的局限性:司法对穿透式审查持谨慎态度,投资者可借助监管公权力查明资金走向;

(3)信披瑕疵≠赔偿责任:仅违反信披义务但未造成实际损失的,投资者主张赔偿难以得到支持。

五、合规管控:证券公司关联交易全流程管控建议

(一)制度建设:筑牢关联交易管控的基础

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明确关联方认定标准、交易定价方法、审批程序,区分一般与重大关联交易的管控要求。

完善投资对象与交易对手库管理:建立关联方名单动态更新机制,将关联方发行/承销的证券、管理的资管计划纳入专项管理库,实现系统自动识别。

强化分支机构内控制度:落实不相容职务分离,规范客户回访和产品推介流程,确保分支机构关联交易管控执行到位。

(二)流程管控:全链条防范利益冲突

1. 事前管控:预防为先

充分披露与风险揭示:在合同和风险揭示书中明确关联交易相关信息,确保投资者知情并签署确认。

严格关联交易审批:一般关联交易由部门级审批,重大关联交易提交董事会或关联交易管理委员会审批,确保审批流程独立、客观。

定价公允性审查:通过第三方估值、市场询价等方式,验证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避免利益输送。

2. 事中管控:动态监测

建立关联交易监测机制:通过投资交易系统对关联交易进行实时监控,触发关联交易时自动预警,确保交易按审批流程执行。

规范交易询价流程:使用统一通讯工具记录交易询价过程,确保交易痕迹可追溯,便于后续合规检查。

强化托管人监督职责:通过合同约定托管人对关联交易的监督义务,要求托管人对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和合规性进行复核。

3. 事后管控:披露与问责

及时信息披露:按合同约定披露关联交易信息,重大关联交易单独披露,一般关联交易定期披露。

加强合规检查与稽核:定期对关联交易开展专项合规检查,排查违规风险,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落实内部问责:对关联交易违规行为,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形成震慑效应。

(三)技术支撑:提升管控效率与准确性

优化投资交易系统:实现关联方名单、关联证券、关联交易对手的系统内嵌,自动识别关联交易并拦截违规交易。

建立关联交易数据台账:对所有关联交易的审批流程、交易细节、披露情况等进行系统化记录,便于监管检查和内部追溯。

(四)人员管理:强化合规意识

加强合规培训:定期开展关联交易监管规则培训,提升业务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合规意识。

严格董监高任职管理:履行任职考察责任,确保相关人员具备足够的专业能力和合规意识,按规定及时报送备案材料。

培育合规文化:树立“投资者利益优先”的合规理念,避免因追求业绩而忽视关联交易合规风险。

特别声明:本公众号发布的文章,仅供个人研究学习,不构成任何专业建议。部分内容整理于互联网等公开渠道,版权归原著作权人或机构所有。如有问题请随时联系删除,谢谢!

猜你喜欢

发表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