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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证券研究领域近年来极具警示性的刑事案例,东方财富证券前首席分析师邹某有偿 “吹票” 获刑案,给所有证券从业者敲响了警钟。2025 年 12 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生效,邹某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获刑 10 个月、缓刑 1 年,罚金 10 万元;同案高级分析师程某获刑 8 个月、缓刑 1 年,罚金 10 万元,二人违法所得 23 万元全部追缴。
证券从业者有的觉得 “收点咨询费不算事”,有的认为 “帮公司写篇利好研报只是履职”,却不知早已触碰刑事红线。今天郑律师就结合本案判决细节,拆解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认定逻辑、证券从业者的刑事风险边界,用最硬核的实务干货,帮大家守住职业底线。
一、案情复盘:首席分析师的 “有偿研报”犯罪链条
本案的作案流程清晰、涉案主体明确,堪称证券从业者刑事犯罪的典型样本,每个环节都值得警惕:
(一)犯罪主体:核心岗位 + 协同作案,责任无死角
邹某作为东方财富证券电子行业首席分析师,手握研报撰写与发布的核心职权,是整个行为的主导者;程某作为电子行业高级分析师,负责沟通联络与现金转送,是积极参与者。二人形成 “主导 + 配合” 的作案闭环,均被认定为共同犯罪。
(二)犯罪行为:“定制研报 + 收受好处”,直击职业底线
2023 年 4 月,二人接受宋某甲请托,为利通电子 “量身定制” 研报以提升公司股票关注度。邹某主导撰写了《面板产业触底反弹,LCD 精密金属结构件龙头有望充分受益》《主业战略布局进展突出,AI 算力租赁服务打造第二成长曲线》等多篇研报,程某负责对接并转送现金,最终邹某收 18 万元、程某收 5 万元。这种 “有偿吹票” 完全违背了证券研究的独立性与客观性,本质是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
(三)追责与判决:自首坦白从轻,但刑事追责不缺位
案件的追责过程体现了司法对证券犯罪的精准打击:
2024 年 12 月,程某主动投案自首;2025 年 1 月,邹某被传唤到案后如实坦白;
二人涉案赃款全部被冻结,均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综合考量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判处缓刑但未免刑,既体现了 “宽严相济”,也明确了 “有偿研报” 的刑事违法性。
二、裁判核心: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 4 个关键刑事规则
本案判决不仅是个案结果,更明确了证券从业者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司法认定标准,这 4 个规则是职业红线的 “硬边界”:
关键规则 1:犯罪主体的认定 ——“职务便利” 是核心前提
根据《刑法》第 163 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是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核心要求是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对券商分析师而言,“职务便利” 就是撰写、发布研报的职权,以及研报对市场股价的影响力;
无论是否是 “首席”,只要利用岗位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就可能触发本罪,本案中程某虽非研报主笔,但因参与协同作案同样获罪。
关键规则 2:立案追诉的 “数额门槛”——5 万元即达追诉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本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 “受贿数额在 5 万元以上”:
邹某受贿 18 万元、程某受贿 5 万元,均远超门槛,属于 “数额较大”,完全符合刑事立案条件;
这里的 “财物” 包括现金、股权、购物卡等各种财产性利益,哪怕是以 “咨询费”“服务费” 名义收取,只要与职务行为挂钩,就可能被认定为受贿。
关键规则 3:“为他人谋取利益” 的认定 —— 无需实际获利,承诺即构成
很多从业者存在误区:“只要对方没赚到钱,我就不构成犯罪”,但本案判决明确打脸这一认知:
本罪中 “为他人谋取利益” 包括三种情形:实际谋取利益、承诺谋取利益、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财物;
本案中二人接受请托并撰写发布利好研报,已构成 “承诺谋取利益”,无论利通电子股价最终涨跌,都不影响犯罪成立。
关键规则 4:量刑逻辑 —— 自首、坦白、退赃可从轻,但不代表 “无责”
本案的量刑充分体现了刑法 “罪刑相当”原则,也给从业者提供了悔罪指引:
法定量刑档:“数额较大” 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处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轻情节:程某自首、邹某坦白,且二人退赃、认罪认罚,法院依法从轻判处缓刑,但仍判处有期徒刑和罚金,刑事案底终身留存;
缓刑的约束:缓刑期间需接受社区矫正,若违反规定或再犯新罪,将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三、实务启示:证券从业者的 3 条刑事风险防范指南
(一)对分析师 / 投资顾问:守住 “三个绝对不能”
作为研报撰写、投资建议发布的核心岗位,必须坚守职业底线:
绝对不能收受上市公司、机构或个人的财物,哪怕是 “小额感谢费”“咨询费”,避免与职务行为绑定;
绝对不能 “定制研报”,研报必须基于独立调研和客观数据,不得为提升股价刻意夸大业绩、隐瞒风险;
绝对不能与他人合谋 “吹票”,哪怕是同事、朋友请托,也不能参与沟通联络、利益输送等协同行为。
(二)对券商合规 / 风控:筑牢 “两道监管防线”
券商层面需从制度上防范风险,避免从业者 “踩线”:
流程监管防线:建立研报撰写、审核、发布全流程留痕机制,明确研报数据来源、调研记录的核查要求,禁止 “无依据利好”;
利益隔离防线:严格执行分析师与上市公司、机构的接触报备制度,禁止私下收受礼品、财物,定期开展合规培训和风险警示。
(三)对已涉风险者:把握 “一个关键悔罪窗口”
若已不慎参与违规行为,需及时止损避免刑事追责升级:
主动自首:在监管或司法介入前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获得从轻处罚的关键;
全额退赃:立即退还收受的财物,减少违法所得,体现悔罪态度;
配合调查:积极配合监管和司法机关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争取从宽处理。
四、郑律师的观点:证券研究的独立性,是不可突破的刑事底线
邹某案的判决,本质是司法对证券市场 “公平原则” 的捍卫 —— 证券研报作为影响市场定价的重要信息,其独立性和客观性直接关系到万千投资者的利益。分析师手中的笔,不是 “牟利工具”,而是 “专业责任”;研报的影响力,不是 “变现资本”,而是 “市场信任”。
在我看来,很多从业者陷入 “有偿研报”的误区,根源在于混淆了 “职业价值” 与 “不当利益”。首席分析师的头衔、行业内的话语权,源于长期积累的专业能力和市场信任,而 18 万好处费换来了 10 个月刑期、终身刑事案底和职业生涯终结,得不偿失。证券市场的合规要求只会越来越严,“踩线操作” 的刑事风险只会越来越高,没有任何侥幸空间。
对所有证券从业者而言,专业能力是立身之本,而合规底线是保命之基。只有敬畏法律、坚守独立客观的职业准则,才能在资本市场行稳致远。
作者简介
郑勇律师,注册国际投资分析师(CIIA)。南京大学生物本科、国际金融硕士。20年证券行业从业经验,在头部券商担任保荐代表人十余年,曾被评为《新财富》最佳保荐代表人,深刻理解证券和资本市场运作方式。
现展业为专职执业律师,专注于证券领域的民事索赔、刑事辩护、公益维权和资本市场法律服务,致力于 “用法律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与正义” 。
相信郑律!证券人更懂证券案!埋过雷的人更懂怎么排雷。
联系方式:13827427159(微信手机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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