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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资管争议最新成功案例:某券商被判承担30%-50%不等的损害赔偿责任

wang 2026-01-05 行业资讯
团队资管争议最新成功案例:某券商被判承担30%-50%不等的损害赔偿责任

2018年4月,央行等五部委联合出台《资管新规》,明确了六大资管“去刚兑”、“去嵌套”、“净值化管理”、强化卖方机构“适当性义务、善管义务”等加强投资者保护、促进卖方机构良性竞争秩序、回归资管本质、促进大资管行业健康发展的监管精神。因疫情因素,整改过渡期从2020年12月30日延长到2021年12月30日。如今过渡期已满,可以预见的是整改期内无法整改完成(包括无法完成风险处置)的资管产品,2022年之后势必迎来新的走向司法讼裁的高峰期。

本团队近日收到系列券商信托资管产品一审部分胜诉判决。该判决明确了券商作为资管产品管理人,未充分尽到善管义务,但同时以风险告知书、测评问卷、投资者承诺书30%-50%部分赔偿责任。对此,我们并不认同。我们认为,本案中,该券商在发行产品前未对底层融资人或有债务风险尽到充分审慎尽调义务、未完整披露尽调中获取的底层融资人的重大风险信息,反而在宣传推介中片面重点强调融资人及实际控制人、担保方的极强的资信能力,但是该等资信能力却并无充分财务尽调依据;同时,该资管产品底层以融资人子公司股权收益权作为信托计划底层投资标的,但是却违反风控常识、惯例,未对该等股权收益权采取质押措施,产品风控设计存在重大瑕疵,对此却并未充分提示投资人风险,而是片面强调该等股权价值是资管产品规模的近十倍,这完全是种刻意误导,因为股权收益权是财产性权利与股权作为财产权本身是两种不同性质权利。可见,该券商显然未尽到充分告知、充分风险提示的义务,反而存在诱导性陈述,损害了投资人的自主决定权,违反了适当性义务。根据九民纪要裁判规则,仅仅书面风险告知书、投资者承诺函、测评问卷,并不能作为卖方机构尽到适当性义务的充分证据。因此,该券商并无充分的部分减免责任的事由,应对投资人全部至少大部分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目前,我们已经代理投资人提起上诉,力争最大程度依法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钟建律师,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联席合伙人、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上海师范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兼职导师、上海市律师协会社会矛盾化解委员会委员、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公益律师、深交所独立董事资格、基金从业资格。

业务领域:擅长公司、投融资并购、资管证券及其相关争议解决。擅长灵活用刑民行交叉、诉讼非诉结合的综合法律思维、商业思维妥善实现客户商业目的或为客户高效解决疑难争议。

荣誉:2019年度民盟上海一司法参政议政先进个人;第二届上海律师学术大赛代理词类三等奖;代理的中国第一例马拉松替跑猝死案入选2018年度福建法院十大典型案件;德衡律师集团首届、二届律师学术大赛一等奖;2020年度德衡律师集团最佳管理主任奖;2019年度、2020年度德和衡上海所最佳非诉案例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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