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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目标公司100%股权可行性研究报告

wang 2026-11-06 行业资讯
出售目标公司100%股权可行性研究报告

出售事项

于二零二六年十一月四日,卖方(即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买方一及买方二与目标公司订立买卖协议,据此,卖方已有条件同意出售,而买方一及买方二已有条件同意收购目标公司的100%股权,代价为人民币115,000,000元,惟须受买卖协议的条款规限。

于完成后,目标公司将不再为本公司的附属公司,其财务业绩亦将不再综合计入和泓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的综合财务报表。

上市规则的涵义

由于出售事项的一项适用百分比率(载于上市规则第14.07条)超过25%但全部均低于75%,故出售事项构成本公司于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的主要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项下的申报、公告、通函及股东批准规定。

于本公告日期,屈先生为目标公司的主席兼董事。因此,屈先生为本公司于附属公司层面的关连人士。买方二的控股股东龚文桃女士为屈先生的配偶,故为屈先生的联系人。因此,买方二亦为本公司于附属公司层面的关连人士。因此,出售事项构成本公司于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的关连交易。

董事会(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已批准出售事项,并确认买卖协议的条款属公平合理、出售事项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且订立买卖协议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101条,订立买卖协议须遵守申报及公告规定,惟获豁免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的通函、独立财务意见及股东批准规定。

尽管根据第14A.101条获豁免,由于出售事项构成本公司的主要交易,故仍须遵守第14章项下的通函及股东批准规定。

一般事项

和泓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将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以供股东考虑并酌情批准买卖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于本公告日期,据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尽悉及确信,概无股东于出售事项中拥有重大权益,亦无股东须于临时股东大会上就相关决议案放弃投票。

一份载有(其中包括)出售事项之进一步详情、临时股东大会通告及上市规则规定之其他资料之通函,预期将于二零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或之前寄发予股东。完成须待买卖协议项下之先决条件(包括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取得股东批准)获达成后,方可作实。因此,出售事项可能会或可能不会进行。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

绪言

于二零二六年十一月四日(联交所交易时段后),卖方、买方一及买方二与目标公司订立买卖协议,据此,卖方已有条件同意出售,而买方一及买方二已有条件同意收购目标公司的100%股权,总代价为人民币115,000,000元,惟须受买卖协议的条款及条件规限。

出售事项

买卖协议的主要条款概述如下:

日期:二零二六年十一月四日(交易时段后)

订约方:(i)卖方,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ii)屈先生(作为买方一);

(iii)贵州兴新隆(作为买方二);及

(iv)目标公司

于本公告日期,屈先生为目标公司的主席兼董事。因此,屈先生为本公司于附属公司层面的关连人士。买方二由屈先生的配偶龚文桃女士拥有93%权益,故为屈先生的联系人。因此,买方二亦为本公司于附属公司层面的关连人士。

将予出售的资产

根据买卖协议,卖方已有条件同意出售,而买方一及买方二已有条件同意收购目标公司的100%全部股权。

代价

出售事项的代价为人民币115,000,000元。代价须按以下方式支付:

(i)人民币40,754,769.48元透过按等额基准抵销卖方于二零二六年九月三十日结欠买方一的未偿还总额人民币40,754,769.48元的方式支付;

(ii)买方二应付的人民币74,245,230.52元须按以下方式支付:

(a)人民币72,245,230.52元透过按等额基准抵销卖方于二零二六年九月三十日结欠买方二的未偿还金额的方式支付;

(b)人民币1,000,000元由买方二于二零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之前以现金支付予卖方;及

(c)余下人民币1,000,000元由买方二于二零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或之前以现金支付予卖方。

代价乃由卖方与买方一及买方二按公平原则磋商后,经参考(其中包括)以下各项后厘定:

(i)出售事项的理由及裨益(载于下文「出售事项的理由及裨益」一节);

(ii)本集团就目标公司的历史收购成本总额,包括于二零二一年收购初始70%权益的人民币156,800,000元及于二零二五年向屈先生收购余下30%权益的人民币60,189,700元;及

(iii)独立估值师采用市场法并参考市场上可获得的可比公司后,对目标公司于二零二六年九月三十日的100%股权的评估值约为人民币114.00百万元。

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买卖协议及出售事项的条款(其中包括代价及其付款安排)属一般商业条款、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先决条件

根据买卖协议,完成须待以下先决条件获达成后,方可作实:

(i)已按规定方式取得股东就出售事项根据上市规则须作出的一切必要批准;及(ii)已取得或完成出售事项所需的一切政府、监管、公司内部及第三方批准、同意、存档及登记(如有)并持续有效。

于本公告日期,概无先决条件获达成。

倘任何先决条件未能于二零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之前(或卖方与买方一及买方二可能书面协定的较后日期)获达成,买卖协议将告失效及不再具有效力,惟不影响任何一方就先前违反买卖协议的责任。

于所有先决条件获达成后5个营业日内,或于卖方与买方一及买方二可能书面协定的其他日期,订约方应展开股权转让程序。于展开该等程序后30个营业日内,订约方应完成买卖协议项下的股权转让事宜,包括将目标公司全部股权转让予买方一及买方二的登记。

完成将于所有先决条件获达成且股权转让程序完成后第二个营业日,或于卖方与买方一及买方二可能书面协定的其他时间落实。

于完成后,目标公司将不再为本公司的附属公司,而目标公司的业绩、资产及负债将不再综合计入本集团的财务报表。

估值

出售事项的代价为人民币115,000,000元,乃由卖方与买方一及买方二按公平原则磋商后,经参考(其中包括)独立估值师所评估目标公司于二零二六年九月三十日(「估值日期」)的100%股权的评估值约人民币114.00百万元(「估值」)后厘定。

于厘定代价时,董事已审阅估值所采用的下列主要输入数据及假设:

估值方法

进行估值时,独立估值师已考虑三种公认估值方法,包括市场法、收益法及成本法。收益法透过将未来现金流量转换为现值以显示价值。独立估值师并无采用此方法,原因为目标公司并无提供财务预测。成本法根据取得具有同等效用资产的成本以显示价值。

于企业估值中,其一般以资产基础法呈列,据此,企业的市场价值为其资产的市场价值减其负债的市场价值。鉴于目标公司主要从事物业管理及相关业务,其价值主要源自其持续经营能力、客户关系、服务合约及未来盈利能力。独立估值师认为成本法可能无法全面反映未来经济价值,故并无采用其作为主要方法。

独立估值师就估值采用市场法,原因为存在从事类似业务的公开上市公司可供比较,可进行比较分析。于市场法下,常用比率包括以市值为基础的比率(包括市盈率、市销率及市账率等)以及反映目标公司资本结构的企业价值基础比率(企业价值╱销售额、企业价值╱除息税折旧及摊销前盈利、企业价值╱除息税前盈利等)。经考虑目标公司的盈利及资本结构以及本公司所提供的资料后,独立估值师采用企业价值╱除息税前盈利(「EV/EBIT」)倍数。

市场法下的估值

独立估值师按以下准则挑选于(其中包括)物业管理及相关服务行业营运并已于香港上市的可比公司(「可比公司」):

其最近财政年度超过50%的营运收入来自物业管理服务,以确保其主要收入来源及业务概况与目标公司相似;

其主要业务营运位于中国内地,使其面对相似的宏观经济状况、行业监管政策、劳动成本水平及市场竞争;

其于最近财政年度录得正净利润,并具备持续经营的能力,适合按市场法进行盈利倍数估值分析;及根据公开可得资料,其于最近财政年度并无经历任何重大债务违约、无力偿债或与其持续经营能力有关的重大不确定性。独立估值师已挑选5家可比公司,于估值日期,所选可比公司的EV/EBIT倍数如下:

保利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6049.HK。1.7倍

绿城服务集团有限公司2869.HK。4.8倍

滨江服务集团有限公司3316.HK。4.0倍

新希望服务控股有限公司3658.HK。1.1倍

建业新生活有限公司9983.HK。4.6倍

已挑选5家可比公司且均符合经更新的挑选准则,平均EV/EBIT倍数约为3.2倍。结合(i)目标公司最近12个月的除息税前盈利;(ii)目标公司于估值日期的现金及等价物价值(约人民币11.74百万元)、计息负债(约人民币11.86百万元)及非经营性净资产(约人民币48.50百万元)的调整;(iii)反映所估值目标公司100%股权的控股权益性质而应用的30.2%控制权溢价;及(iv)反映目标公司非上市地位而应用的20.4%缺乏市场流通性折让,目标公司于估值日期的股权价值为人民币114.00百万元。

缺乏市场流通性折让(「缺乏市场流通性折让」)

于厘定缺乏市场流通性折让比率时,独立估值师已考虑以下因素:

目标公司股权于未来的估计流通性;

任何要求目标公司出售或购买其股权的合约或惯例安排(如有);

对所估值股权施加的任何转让限制(如有);

所估值股权的任何潜在买家;

相关股权的风险及波幅;

目标公司股东可获得的股息分派(如有)的金额及时间;及

目标公司的股权集中度。

控制权溢价(「控制权溢价」)

控制权溢价指控股权益的按比例价值超逾非控股权益的按比例价值的金额或百分比。

于厘定控制权溢价比率时,独立估值师已考虑以下因素:

行业内的收购行为;

目标公司所处发展周期的阶段;

行业内市场参与者的特点;

市场参与者相对于目标公司的规模;

出售事项交易资料的平衡;

收购方的资本结构;

管理层的目标及质素;

监管因素;

各自的组织章程细则及管治文件;及出售事项的交易架构。

估值所采用的主要假设

进行估值时,独立估值师已采用以下主要假设:

本公司确认本公司提供的目标公司财务及营运数据属准确,而独立估值师于达致价值意见时已主要依赖该等资料;

目标公司将继续持续经营;

目标公司的业务将不受任何会对资产或负债造成重大影响的异常或繁重限制或障碍所规限;

目标公司业务营运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现有政治、法律、技术、税务、财政或经济状况不会出现重大变动;

长期通胀、利率及汇率不会与现行水平出现重大差异;

目标公司将保留主要管理及技术人员以继续其业务营运;

目标公司的营运不会因国际危机、疾病、骚乱、工业或商业纠纷、工业意外或恶劣天气状况而受到重大影响;

目标公司的价值不会因与其业务或客户有关的申索及诉讼而受到重大影响;目标公司日后可能出现的坏账不会对目标公司的价值造成重大影响;及目标公司并无接获任何法定通知,且其业务营运并无或将不会违反任何法律规定。

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估值所采用的主要假设、量化输入数据、方法及估值分析属公平合理。

目标公司的资料

目标公司为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于中国贵阳市及贵州省其他地区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及相关增值服务。

本集团于二零二一年以人民币156,800,000元收购目标公司初始70%权益,该项收购已于二零二一年八月二日完成。本集团于二零二五年以人民币60,189,700元向屈先生收购余下30%权益,该项收购已于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六日完成,其后目标公司成为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有关上述收购事项的详情,请参阅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及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二日的公告、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的通函及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一日的公告。

于本公告日期,目标公司管理29个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总在管建筑面积约11.99百万平方米。

摘录自目标公司截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两个年度及截至二零二六年九月三十日止九个月的未经审核财务报表(根据中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若干主要财务资料载列如下:参考详细版本。

于二零二六年九月三十日的目标公司拥有人应占未经审核资产净值约为人民币22.12百万元。

出售事项的财务影响及所得款项用途

于出售事项完成后,目标公司将不再为本公司的附属公司,本集团将不会持有目标公司的任何股权,因此,其财务业绩将不再综合计入本集团的综合财务报表。本公司预期就出售事项录得未经审核亏损约人民币67.99百万元。本集团将予录得的出售事项实际收益或亏损须待本公司核数师审阅及最终审核后,方可作实,并可能与估计金额有所差异,原因为其将取决于(其中包括)目标公司于出售事项完成日期的实际资产及负债金额以及出售事项所产生的交易成本。

总代价中人民币113,000,000元将透过抵销卖方结欠买方一及买方二的款项的方式支付,故将不会为本集团带来重大现金所得款项。买方二就出售事项应付的余下现金代价人民币2,000,000元收到后拟由本集团用作一般营运资金。

出售事项的理由及裨益

出售目标公司乃经策略性考虑的决定,旨在提升本集团的营运专注度及财务灵活性。董事会认为,出售事项预期将透过抵销安排减少本集团的未偿还负债,精简其企业架构,并将资源重新调配至与其长远策略更为一致的业务及地区。透过出售其于目标公司的权益,本集团得以精简其业务组合,从而更集中资源于其主要物业管理及增值服务。

出售事项亦可降低本集团因管理多元化物业组合而承受的风险,尤其在房地产行业持续市场波动的情况下。其可减轻营运复杂性及相关管理负担,使本集团能更有效管理及控制营运成本,同时专注于核心业务的品质提升及技术创新。董事会认为,出售事项符合本集团精简业务组合及更有效分配其资本与管理资源的策略。基于上文所披露的因素,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尽管出售事项并非于本集团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进行,出售事项、买卖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交易的条款属公平合理、按一般商业条款或更佳条款进行,并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

订约方的资料

本集团及卖方

本集团主要于中国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社区增值服务及非业主增值服务。卖方为一家于中国成立的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并为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买方一及买方二

买方一于本集团二零二一年收购初始70%权益前为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其后保留30%权益。彼于二零二五年六月将其余权益出售予卖方。于本公告日期,彼为目标公司的主席兼董事。

买方二为一家于中国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物业管理业务,并由龚文桃女士拥有93%权益及由吴雨桐女士拥有7%权益。龚文桃女士为买方一的配偶。据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尽悉及确信,吴雨桐女士为独立第三方。

上市规则的涵义

由于出售事项的一项适用百分比率(载于上市规则第14.07条)超过25%但全部均低于75%,故出售事项构成本公司于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的主要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项下的申报、公告、通函及股东批准规定。

于本公告日期,屈先生为目标公司的主席兼董事。因此,屈先生为本公司于附属公司层面的关连人士。买方二的控股股东龚文桃女士为屈先生的配偶,故为屈先生的联系人。因此,买方二亦为本公司于附属公司层面的关连人士。因此,出售事项构成本公司于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的关连交易。

董事会(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已批准出售事项,并确认买卖协议的条款属公平合理、出售事项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且订立买卖协议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

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101条,订立买卖协议须遵守申报及公告规定,惟获豁免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的通函、独立财务意见及股东批准规定。

尽管根据第14A.101条获豁免,由于出售事项构成本公司的主要交易,故仍须遵守第14章项下的通函及股东批准规定。

概无董事被视为于出售事项中拥有重大权益,亦无董事就批准相关交易的董事会决议案放弃投票。

一般事项

本公司将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以供股东考虑并酌情批准买卖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于本公告日期,据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尽悉及确信,概无股东于出售事项中拥有重大权益,亦无股东须于临时股东大会上就相关决议案放弃投票。

一份载有(其中包括)出售事项的进一步详情、临时股东大会通告及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资料的通函,预期将于二零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或之前寄发予股东。

完成须待买卖协议项下的先决条件(包括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取得股东批准)获达成后,方可作实。因此,出售事项可能会或可能不会进行。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

思瀚项目部

完整版可行性研究报告依据2023版国家发改委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本着客观、求实、科学、公正的原则,在现有能够掌握的资料和数据的基础上,主要就项目建设背景、需求分析及必要性、可行性、建设规模及内容、建设条件及方案、项目投资及资金来源、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以及项目建设的环境保护等方面逐一进行研究论证,以确定项目经济上的合理性、技术上的可行性,为项目投资主体、审批单位和主管部门提供决策参考。此报告为思瀚摘录公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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