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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度执行异议之诉案例研究报告

wang 2026-11-05 行业资讯
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度执行异议之诉案例研究报告

实务研究 · 2025年度案例观察

结合2025年新司法解释,围绕购房人保护、以房抵债、权利顺位、租赁权益和股东责任,分析最高人民法院16份代表文书。

一、年度观察:由权利外观走向真实交易与权利顺位

执行异议之诉处理的是执行债权与案外人民事权益之间的冲突。对同一套房屋,商品房消费者、商业购房人、抵债受让人和承租人的权利基础不同;申请执行人享有普通债权、抵押权或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也会改变排除执行的判断条件。有效合同、付款和实际占有,应当放进具体的权利顺位关系中评价。

2025年的重要制度变化,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自7月24日起施行,将起诉、合并请求、判决效力与多类实体权利的保护条件集中规定。年度代表案例同时显示,交易真实性仍是保护实体权利的基础:法院审查的不只是合同、收据是否存在,还包括款项从哪里来、支付给谁、对应哪套房屋、是否回流,以及占有和登记障碍如何形成。

本报告围绕三组问题展开:谁享有受到保护的权利;该权利能否对抗本案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诉讼请求和证据能否支持法院作出有效救济。除典型房产争议外,报告还讨论专户资金、受让债权,以及通过执行异议之诉审理的股东追加责任。

本报告的核心判断

先确定权利类型及对抗对象,再验证交易与时间顺序,最后提出与保护范围一致的诉讼请求。对权利优先顺位的主张,应有完整的事实和证据支撑。

二、年度规则更新:新司法解释按权利类型配置保护条件

2025年司法解释的制度意义,在于把不同交易目的与法律地位转化为可以逐项证明的条件。办理房产案件时,宜先以权利类型建立审查表,再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性质确定需证明的事项。

商品房消费者第十一条

核心条件与保护范围:被执行开发企业名下新建商品房;查封前有效书面合同;查封前付清,或查封前依约部分付款并在一审辩论终结前将余款交付执行;满足家庭居住生活需要。符合条件可排除工程价款优先权、抵押权及一般债权执行。

办理重点:围绕家庭居住需要证明消费目的;付款方案应覆盖剩余价款交付。

一般不动产买受人第十四、十六条

核心条件与保护范围:查封前有效书面合同、合法占有,非因自身原因未登记;查封前付清,或依约部分付款并在一审辩论终结前交付余款执行。保护对象为一般金钱债权。

办理重点:查明实际占有时间;保存办理登记或催促履行的证据。

普通债务抵房第十五条

核心条件与保护范围:真实到期债务、查封前有效抵债协议、金额与实际价值基本相当、查封前合法占有、非自身原因未登记。

办理重点:对基础债务与抵债履行分别举证;对应一般金钱债权。

工程债务折房第十七条

核心条件与保护范围: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在查封前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被执行发包人签订有效折价协议,金额与价值基本相当。

办理重点:证明优先权主体、行使时间和折价基础;符合条件可排除抵押权及一般债权。

清偿主债权购房第十三条

核心条件与保护范围:有效书面买卖合同,一审辩论终结前向执行法院交付足以代偿相应主债权的价款。

办理重点:测算代偿金额,并衔接按套注销抵押的请求。

承租人第二十条

核心条件与保护范围:查封前有效租赁、合法占有并依约付租;对抗抵押权时,订约和占有还须早于抵押权设立。

办理重点:请求与租期内排除“不带租强制执行”的保护范围对应。

程序上的配套同样影响实效。第一条规定对异议裁定不服的十五日起诉期限;第二条将首封、优先受偿权及已知轮候查封债权人纳入相应诉讼地位;第三条要求支持排除执行时同时解除相应执行措施并写明裁定案号。第四、第五条还为确权、返还、交付及登记等请求的合并处理提供依据。

对于无法交房的商品房消费者,第十二条分别规定了已解除合同购房款在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的保护,以及房屋不能交付且无实际交付可能时,对相应建筑物及土地变价款的保护。选择继续取得房屋还是请求返还价款,应根据履行现实、合同状态和执行财产状态确定。

争议解决设计

起诉准备时同步核查首封、轮候查封、抵押与工程优先权。诉讼请求明确到具体房屋、具体执行措施及所需交付或登记行为,便于判决与执行程序衔接。

三、购房人保护:家庭居住需要与企业经营目的分开判断

代表案例 · S01 · (2024)最高法民申7381号

真实居住消费及完整付款,可以支持排除工程优先权执行

王某琦、李某霞在查封前与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合同并付款。不动产信息、房屋照片及物业水电凭证共同证明其无其他住房,且已经实际居住。原审认定其属于以居住为目的并支付全部价款的商品房消费者,最高人民法院认可其排除工程债权强制执行的权益。

裁判结果 驳回建设公司的再审申请。

代表案例 · S02 · (2025)最高法民申1613号

公司为内部人员配置住房,未被认定为商品房消费者

某公司主张购房源于招商引资安排,并将房屋分配给当地负责人及其家庭居住。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该购房实质仍服务于公司经营管理,不属于商品房消费者生存居住权益的保护范畴,不能据此排除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执行。

裁判结果 驳回购房公司的再审申请。

两案的区别在于受保护的利益及购房主体,而不仅是房屋最终是否有人居住。自然人为家庭居住购房,需要证明具体消费目的及相应付款;企业以配置人员住房、招商履约等经营理由购买,则应按照相应财产权利与对抗对象寻找依据。

2025年新解释第十一条采用“满足家庭居住生活需要”的表达。起诉时可围绕家庭成员、现有居住状况、房屋用途、交易背景和持续居住资料组织证据。该条付款条件为查封前付清,或者查封前依约支付部分价款、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将剩余价款交付执行。购房人的付款比例与余款交付安排,应当作为相互衔接的事项证明。

四、付款真实性:完整资金关系比孤立收据更具证明力

代表案例 · S03 · (2025)最高法民申2136号

关联账户长期往来,使单笔转账的购房用途需要进一步查明

郑某东以购房合同、转账明细和开发企业收据证明已付款。申请执行人再审提交的银行流水显示,相关账户多年间存在多笔往来,原付款凭证又未注明具体用途。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进一步查明商品房买卖关系及付款真实性。

裁判结果 指令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尚未作出最终排除执行或认定虚假交易的结论。

代表案例 · S16 · (2025)最高法民申1651号

出资、还贷与居住的证据,仍须能够指向房屋权利

杨某某主张购买并实际出资,但对同一笔42万元款项先后作出借款和首付款两种解释;现金存款单不能证明实际存款人,金额亦与贷款不对应。装修、占有本身又不足以证明房屋归属。最高人民法院未支持其对抗执行的主张。

裁判结果 驳回再审申请。

付款证据应形成“购房义务—付款主体—实际收款人—收款授权—金额对应—开发企业入账”的连续关系。向法定代表人、项目人员或其他自然人支付时,尤其需要证明收款授权及债务消灭的根据。由亲属代付的,应说明代付关系;涉及借款、返款、抵销的,应把不同性质款项分开核算。

从申请执行人一侧调查,应关注连续期间流水、资金回流和多笔往来,而非仅质疑凭证形式。S03显示,能够动摇原审付款认定的新证据,可能触发再审;进入再审后,仍须进一步审理具体交易事实。案外人则应在首次举证时把款项性质讲清,保持主张与客观凭证一致。

证据组织

为每套房屋建立付款明细:付款日期、付款人、收款人、金额、用途、对应合同条款、银行凭证、开发企业确认及是否返还。合计数须与合同价款及抵扣安排逐项对应。

五、商业购房与抵押权:历史交易状态和抵押权人行为均有影响

代表案例 · S04 · (2024)最高法民申5405号

早于抵押的完整交易及长期占有,在个案中获得保护

吴某于2000年签订营业房转让合同,付清房款并持续占有,均早于后设抵押和查封。最高人民法院认可原审结合合同关系、占有、过错等因素,认定其物权期待权足以对抗抵押权。

裁判结果 驳回抵押权银行的再审申请。

代表案例 · S05 · (2025)最高法民申3031号

付款年代、收据金额和合同时间存在缺口,商业购房主张未获支持

陈某澎主张父母早年通过汇票付清数套商铺价款,但付款年份与开发企业出具收据时间不一致,证据对具体房屋及价款的对应亦存在问题。案件涉及已设立抵押的商业房产,现有材料不足以支持其排除抵押权执行的请求。

裁判结果 驳回再审申请。

代表案例 · S08 · (2025)最高法民申526号

银行同意销售并对外公示后,监管义务可能影响风险承担

抵押银行出具同意销售函,约定售房款用于偿债后配合解押,但未明确专用账户、监管责任及买受人指定付款义务。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银行是否履行跟踪监督、买受人是否知悉并可选择指定付款,应进一步查明;银行存在相应过错时,应承担同意销售形成的交易风险。

裁判结果 指令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最终权利顺位尚待审理。

S04体现了对特定历史交易状态的综合评价,S05则说明商业购房人仍须证明交易和付款事实。两案不宜抽象为“商业房产一律排除”或“一律不能排除”。以新解释第十四条主张一般买受人保护时,其直接规定的对抗对象为一般金钱债权;涉及抵押权,还需提出相应的独立依据并证明具体条件。

抵押银行的同意销售函也不宜脱离内容解释。S08的关键是公示带来的合理信赖、指定付款条件是否清楚及银行实际监管,而非仅凭“同意销售”四字即认定放弃抵押权。办理时应固定销售现场公示、函件全部条款、贷款及监管协议、收款路径与解押实践,重建买受人能够认识的交易条件。

六、占有与登记:实质控制需要客观过程证据

代表案例 · S06 · (2024)最高法民申6623号

大体量物业持续交接,应综合判断实际接收与控制

企业购买多套商业办公用房,联合验房始于查封前,交接文件签署则有先后。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验房与交付不宜割裂,开始接收、控制可以形成事实占有;本案房屋在查封前已完成有关质量验收,后续备案及最终交接文件日期并非唯一标准。

裁判结果 驳回普通债权人的再审申请,维持对买受人权益的保护。

代表案例 · S07 · (2024)最高法民申5888号

余款未交付、长期未推动登记,削弱排除执行基础

某银行购买房屋,凭证显示支付金额低于合同价款,亦未将剩余价款交付执行。其关于税费、面积争议的解释缺少证据,又未提交充分材料证明多年未过户系出卖人原因,最高人民法院未支持排除执行。

裁判结果 驳回购房银行的再审申请。

占有可以通过交付确认、钥匙门禁、物业交接、装修管理、使用记录等相互印证。大体量项目分阶段交付时,应说明每一阶段已取得的控制范围及其合法基础。S06的判断依赖联合验房、实际控制和查封前质量验收等事实,单纯到场看房或形式签署验收表不足以替代这些条件。

未登记原因同样需要过程证据。新解释第十六条列举共同提出登记申请、请求出卖人办理登记、发生争议后起诉仲裁、新建房不具备首次登记条件、网签备案及未怠于办理等情形。对长期未登记案件,应还原何时具备条件、谁通知办理、买受人如何回应。S07中的长期未办理是结合证据不足作出的个案评价,并未设定统一的年限标准。

七、以房抵债:交易链条、债务消灭与实际占有共同决定结果

代表案例 · S09 · (2024)最高法民申7752号

多方抵债转售形成完整履行链,能够支持排除普通债权执行

开发企业以房抵付工程款后,房屋经实际施工人转售至张某。张某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对应房款,开发企业出具收据确认用于抵扣工程款,并已于查封前交房,未登记又因开发企业债务所致。最高人民法院据此认可买受人符合一般不动产买受人的保护条件。

裁判结果 驳回一般债权人的再审申请。

代表案例 · S10 · (2025)最高法民申1264号

工程款、材料款和银行债务层层抵房,仍须证明查封前占有

开发企业向材料供应方抵付房屋,材料供应方又将房屋抵给银行偿债。房屋尚不具备交付条件,银行未合法占有使用;关于开发企业失联的新证据也无法证明已占有。最高人民法院认可原审不予排除执行的处理。

裁判结果 驳回抵债银行的再审申请。

对多层抵债交易,首先要识别原告最终取得何种权利:是直接受让房屋、通过实际付款购买房屋,还是受让工程债权。S09的保护依据是最终买受人的真实付款、查封前占有及非自身原因未登记,其对抗对象为一般债权人,不能从中推导实际施工人及后续受让人自动继受工程优先权。

新解释分别规定普通债务抵房与依工程价款优先权折房。前者要求真实到期债务、价值基本相当、查封前合法占有等;后者以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行使优先权并与被执行发包人签署折价协议为基础。代理人应把工程结算、各层债权、抵销确认、价值依据、房屋指定及交付材料连接起来,说明每一步消灭了哪笔债务、产生了何种请求权。

八、诉讼请求:争议对象和保护方式决定能否进入实体审理

代表案例 · S11 · (2025)最高法民再241号

专户中自有资金的权属争议,应获得实体审理

太原某公司被要求协助执行其代管项目款,主张专户中包含公司自有资金。下级法院未予实体审理。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该异议针对具体执行资金的归属,与原合同纠纷判决无关;公司经异议程序后在十五日内起诉,符合相应条件。

裁判结果 撤销原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并未直接判定争议款项归该公司所有。

代表案例 · S12 · (2025)最高法民申3245号

仅请求确认承租权和优先购买权,未满足明确排除执行的起诉要求

邓某在异议被驳回后起诉,请求确认承租期限及拍卖、变卖时的优先购买权,未提出明确排除强制执行的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认可原审对其起诉条件的判断。

裁判结果 驳回再审申请,维持驳回起诉的处理。

S11要求按照实际执行对象识别争议:争议若在于被冻结款项包含案外人自有财产,应审查其实体权益;不能仅因存在协助执行通知,就当然当作到期债权程序排除诉讼。进入实体审理后,账户归属、资金来源、混同及控制仍需证明。

承租人诉讼则应把请求与保护范围对应。新解释第二十条允许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在租赁期内排除一般债权的不带租强制执行;对抗抵押权,还要求订约、占有均早于抵押权设立。S12中的请求缺陷不能被扩展为承租人一概无权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实际起诉可围绕特定执行措施、租赁期限及不带租处分的影响提出请求,并另行判断确权或其他给付请求的合并条件。

九、受让债权:须证明取得的是明确、真实且可追溯的权利

代表案例 · S15 · (2024)最高法民申4572号

付款委托与概括通知,不足以证明特定债权已经转让

某公司主张受让工程债权,从而排除对该债权的保全执行,但未提交载明具体转让数额的协议。通知函仍指向后续审计结算与付款委托,转让及通知时债权数额尚未确定;已有受托收款记录也不足以证明转让已经完成。

裁判结果 驳回受让人的再审申请。

债权本身成为执行标的时,案外人必须证明自己对该项权利的取得。合同付款安排、委托代收与债权转让在法律效果上不同,资金曾支付给案外人,并不当然意味着被执行人的债权已全部或部分退出其责任财产。

转让文件宜明确基础合同、债务人、债权金额或可确定的计算方式、转让范围、通知内容和生效安排。举证时再以结算确认、原始支付资料及受让对价进行追溯。S15强调的真实性、明确性与可追溯性,最终服务于同一个判断:被执行标的是否已经成为案外人的权利。对未来结算或分批支付安排,更应说明转让权利的具体边界。

十、股东追加责任:合理怀疑与资金用途决定举证推进

代表案例 · S13 · (2025)最高法民申3926号

成立前出资转化为经营资产,不能因多年后无资产就认定未出资

债权人要求追加已转让股权的原股东,主张其未履行出资。验资报告与公司成立前设备购置、场地使用等材料相互印证,显示款项已转化为公司资产。最高人民法院认可原审关于已履行出资义务的认定。

裁判结果 驳回债权人的再审申请。

代表案例 · S14 · (2024)最高法民申5513号

出资后短期转出且缺少基础关系,股东须解释资金去向

公司收到股东出资后21日即向关联公司转出300万元。债权人提交转账及财务资料,足以对资金转出产生合理怀疑;相关股东在再审申请阶段亦未提供充分的法律关系和资金用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认可按照各自抽逃范围承担补充责任的处理。

裁判结果 驳回股东再审申请。

两案均涉及出资证据,但证据指向相反。S13中的款项进入公司并形成经营资产,验资资料能够获得交易材料支持;S14中的资金快速流出且缺乏基础关系,债权人已提出足以推进举证责任的合理怀疑。公司无力清偿,是调查起点;股东是否未出资或抽逃,还需落实到出资履行和具体资金行为。

债权人应围绕出资入账、后续转出、收款主体与基础合同调取资料。股东抗辩则应准备可与账户流水对应的设备购置、公司费用、借款往来或其他真实交易凭证。相关案件的法律事实发生于早年,公司法条文及追加规则应结合事实时间适用;S14按本案持股、任职和资金证据确定责任,不能仅凭监事身份推定补充责任。

十一、办案建议:以权利顺位表和证据对应表统筹诉讼

权利顺位表

需要明确的内容:案外人权利类型;申请执行人的普通债权、抵押或工程优先权;各权利取得时间

主要用途:避免把针对一般债权的保护条件移用于抵押权。

房屋及资金时间轴

需要明确的内容:合同、付款、占有、登记申请、抵押、首封及轮候查封

主要用途:识别查封前形成的权利状态和可补足事项。

付款与债务消灭表

需要明确的内容:合同价款、实付、代付、抵扣、退款、尚欠及余款交付

主要用途:证明真实交易;识别循环转账或不明款项。

登记障碍证据表

需要明确的内容:登记条件具备时间、催办记录、开发企业回应、网签及诉讼记录

主要用途:支持非因自身原因未登记的主张。

请求与当事人表

需要明确的内容:排除执行对象、解除措施案号、确权或给付请求、首封与轮候债权人

主要用途:衔接受理、判决内容及后续执行。

阶段结果跟踪表

需要明确的内容:驳回起诉、实体支持、再审指令、发回或指令审理、生效及执行状态

主要用途:对程序进展与财产保护结果分别制定后续方案。

案外人一侧,应以权利形成和履行事实为主线,提出与自身保护范围一致的诉讼请求。申请执行人一侧,应把调查集中于影响排除执行条件的事实:交易时间是否可信、付款能否对应、占有是否真实、登记障碍由谁造成、对抗优先权的根据是否存在。对方提交形式完整的合同与收据后,连续流水、第三方资料与客观使用记录往往决定争议能否进一步查清。

执行异议之诉的实体审理,应最终回答特定财产或其变价款能否继续用于本案清偿。将每一项法律条件对应到证据、每一个事实判断对应到请求,可以使诉讼从抽象的所有权争论,落到可执行的财产保护与受偿安排。

十二、案例摘要

S01 · (2024)最高法民申7381号

2025-05-30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王某琦、李某霞与某2公司于2018年3月31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缴纳购房款,早于2019年5月8日案涉房屋的查封时间。根据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案涉房屋内外照片及物业费、水电费缴纳收据等证据,可以证明王某琦、李某霞无其他住房且于2019年已实际居住并占有案涉房屋至今。原审法院综合本案实际情况,认定王某琦、李某霞属于以居住为目的购买房屋并已经支付全部价款的商品房消费者,在当前保交楼、保护商品房消费者生存、居住权益的政策背景下,认为王某琦、李某霞享有排除某1公司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并无不当。”

S02 · (2025)最高法民申1613号

2025-07-31

“某2公司虽主张其购房目的系基于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招商引资及为解决内部个人成员消费且将案涉房屋分配给公司当地负责人个人及其家庭居住使用,但其实质仍为公司经营管理需要,不涉及生存居住权保护问题,某2公司不属于上述规定中商品房消费者的范畴。原审判决认定某2公司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并无不当。”

S03 · (2025)最高法民申2136号

2025-08-29

“考虑到郑某东在原审中作为支付购房款证据所提交的转账时间发生在某1公司提交的王某2与某2公司关联账户的多笔交易期间,且转账并未注明款项性质,某1公司提交的新证据可以证明,郑某东根据上述转账记录主张其已支付50%以上的购房款,证据不足,需进一步查明郑某东与某2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以及其付款情况,进而判断能否排除强制执行。”

S04 · (2024)最高法民申5405号

2025-03-27

“此外,在执行异议审查之后的执行异议之诉审理中,为平衡各方利益,宜斟酌个案情况决定是否审查其他因素。本案中,吴某与某某公司就案涉房屋于2000年4月7日签订《营业房转让合同》,吴某已支付全部购房款、自购房后就占有使用的事实均发生在抵押、查封之前,二审判决结合在案证据认定双方的房屋买卖法律关系,进而结合占有使用情况、过错等因素综合认定吴某的物权期待权足以对抗某某商行的抵押权,并无不当。”

S05 · (2025)最高法民申3031号

2025-09-28

“陈某澎主张于2010年支付购房款,早于某2公司出具收条时间2015年近5年,其在房屋不明确等情况下提前以汇票支付大额购房款的行为与一般交易习惯不符,且汇票金额与案涉商铺的价款并不相符。虽陈某澎主张于2015年4月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载明签订时间。据此,二审法院未认定陈某澎已经支付全部购房款并无不当。陈某澎主张其系通过汇票方式购买多间商铺,并非商品房消费者,主张对案涉商铺享有的权利优先于抵押权依据不足。一、二审判决未认定陈某澎对案涉商铺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并无不当。”

S06 · (2024)最高法民申6623号

2025-09-15

“某4公司与某2公司于2012年9月12日开始进行联合验房工作,早于案涉房屋被人民法院查封的时间2012年11月6日。某4公司与某2公司签订的《交接备忘录》及《交接协议》中载明的时间系交付完成的时间,不能仅以此时间作为认定某4公司占有案涉房屋的时间。”

S07 · (2024)最高法民申5888号

2025-05-28

“第一,关于案涉购房款的支付问题,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某2银行提交的对公账户明细查询以及转账支票显示,某2银行支付款项为5404800元,该金额小于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购房协议》约定的购房款数额,不符合上述“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规定。  第二,关于某2银行对案涉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是否非因自身原因的问题,某2银行主张因为案涉房屋实际面积比约定建筑面积减少以及某某公司无理要求其承担营业税、增值税、附加税、所得税等税款,而导致没有过户登记,而针对该理由,某2银行应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案涉房屋面积减少、税款缴纳争议的事实,但某2银行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S08 · (2025)最高法民申526号

2025-09-23

“因此,在某1公司对外销售房产过程中,买受人是否知悉并有权自主决定付款至偿债资金专用账户、某某支行对某1公司出售房产及收取款项是否履行必要的跟踪监督义务以及是否存在过错,需进一步审理查明。如某某支行未尽到监管义务而导致销售款项未能用以清偿债权,应当自行承担因同意销售抵押物而产生的交易风险。”

S09 · (2024)最高法民申7752号

2025-09-20

“故张某以向付某支付购房款的形式抵扣了某2公司应当支付的弱电工程款,已实际完成了案涉房屋房款的支付。案涉房屋未能办理过户登记系因某2公司债务问题造成。某1公司对案涉房屋并不享有抵押权,仅为一般债权人。而张某满足《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原审认定其可以排除某1公司对案涉房屋的强制执行,并无不当。”

S10 · (2025)最高法民申1264号

2025-08-29

“原审法院查明,案涉房屋尚不具备交付条件,某某商行未合法占有使用该不动产。据此,本案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原判决认定某某商行就案涉房屋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并无不当。”

S11 · (2025)最高法民再241号

2025-11-04

“太原某公司的起诉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亦属于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案件管辖范围。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和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实体审理。”

S12 · (2025)最高法民申3245号

2025-12-10

“可见,邓某本案起诉并无明确排除对前述房产强制执行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以邓某起诉不符合前述司法解释规定的起诉条件为由,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

S13 · (2025)最高法民申3926号

2025-09-28

“其三,租房协议、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企业实地调查审批表》,进一步印证了公司在验资、注册成立之前已经在准备运营的事实。原判决综合全案证据,认定马某、朱某完成了出资义务,二人所缴纳出资用于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厂房租赁、购买设备,并无不当。”

S14 · (2024)最高法民申5513号

2025-08-01

“本案中,某2公司对于其提出黄某斌、叶某霞、郑某星等股东抽逃出资的主张,已提交某1公司相关转账记录、某1公司与某3公司财务报表等证据,足以令人对该节事实产生合理怀疑,黄某斌、叶某霞、郑某星应依照《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条的规定,就某1公司转出的款项是否具备基础法律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根据现有在案证据,某1公司于股东出资21日后向某3公司转出300万元,未经法定程序,缺乏基础法律关系,外观形式上符合抽逃出资的行为特征。”

S15 · (2024)最高法民申4572号

2025-01-08

“据此,本案某1公司作为案外人主张通过债权转让对案涉被保全债权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应当就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且其关于债权转让的真实性、明确性、可追溯性等问题的举证需达到排除执行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

S16 · (2025)最高法民申1651号

2025-05-26

“第三,杨某某主张其对案涉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实际占有使用,但装修支出和占有使用情况与房屋权属缺乏必然关联,也不足以证明杨某某对案涉房屋享有足以对抗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综合上述情况,二审判决对杨某某排除强制执行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度相关裁判文书。案例摘要引文为对应裁判理由原文节选。

规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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