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9月,证监会发布行政处罚决定,对某证券公司员工宗某树采取5年市场禁入措施。

重罚源于: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
当事人:宗某树,CJ证券公司工作人员。
罚单披露,2025年12月16日,宗某树编造税率调整相关信息,并在微信群内发布。经查,上述信息为虚假信息。宗某树作为证券从业人员,未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在未曾考量及核实相关信息真实性的情况下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导致虚假信息在互联网平台广泛传播,扰乱证券市场。宗某树在上述行为中没有违法所得。
鉴于公安机关已对宗某树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证监会不再对宗某树相关违法行为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依规,监管部门决定:对宗某树采取5年市场禁入措施。
编造或传播不实信息的处罚此前已发生多起
因编造或传播不实信息的处罚,此前已有多起:
1.2025年12月,深圳局对证券投资顾问徐某凯编造、传播证券市场虚假信息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处于20万元罚款。2025年8月26日18时37分,徐某凯未核实有关虚假信息,即通过某财经平台发布,相关虚假信息标注为“精华”内容,提醒客户重点关注,次日17时15分删除,该虚假信息向大量签约客户传播;2025年8月26日20时27分,徐某凯结合上述虚假信息编撰相关文章,通过其微信公众号发布,后在监管要求下于同日21时11分删除,该文章在互联网平台传播、扩散。徐某凯在上述行为中没有违法所得。
2.2025年9月,广东局对某证券分析师逸某出具警示函,对其所在证券公司责令改正。因逸某作为证券分析师,在微信群传播不实信息。
3.2022年8月,上海局对某证券营业部投资顾问陈某宇责令改正,因其于2022年7月14日在微信群发布有关不实信息并被转发传播,造成不良影响。同时,陈某某还因此被公安机关采取行政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
4.2022年7月,陕西局对某证券公司试用期研究员傅某非责令改正。因其2022年6月30日18时许在小区业主微信群发布自己编造的有关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虚假信息被转发传播,造成不良影响。
5.2022年6月,某证券公司电子团队成员谭某在朋友圈发声:“我应该是全网第一个喊4000点的人吧,相信相信的力量”,成为网络热议的焦点,并形成网络舆情!随后,所在公司启动合规调查和问责,当事人被开除。
6.2016年,证监会对某证券公司首席策略师王某春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15万元。2016年2月24日12点23分,王某春手机微信中一个名为“牛群”的微信群中的好友“阿青”在12点23分发布了一条微信,内容是“知情人士透露,自3月1日起创业板将全面停止审核,后续按注册制实施;主板和中小板暂时未定,择期再做安排”。王某春在13点21分通过其手机QQ中的“策略”群转给了杨某子(其为王某春助理,负责管理王某春的微博账户“深圳推手王先春”),随即杨某子把该信息转发到微博上。王某春的该条微博先后被1356人阅读,1人转发。被调查人员询问后,王某春删除了该条微博记录
合规提醒: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是要入刑的!
证券从业人员不是一般人员,而是一类特殊的群体,因所处的特殊工作性质和职业特点,决定了大家的行为、大家发布的信息较一般主体对客户、对市场具有更大的影响,因此在执业中务必谨言慎行!这既是监管的刚性要求,也应该是个体自我保护的自觉选择。
编造、传播有关证券市场的不实信息,不但是《证券法》第五十六条所禁止的,而且还是要入刑的。《刑法》第181条规定,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证券从业人员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即可入刑。刑事责任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对此,每位从业人员都要有着非常清醒的认识,切不可草率行事:
1.对于虚假信息,无论是编造者,还是传播者均是违法行为,“不造谣,不传谣”是基本要求。
2.对于证券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中“证券交易活动”要做广义理解,不应狭义地理解为证券买卖,而是应扩大到会影响到市场交易的所有信息。
3.对于“虚假信息”“虚假陈述”“信息误导”的界定,不是以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故意为依据,只要存在客观事实即构成违法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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