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合同你虽签了字,但券商赔偿57万余元!
私募合同的字虽是你签的,但券商照样要赔钱
"字是你自愿签的,亏损自己承担。"
买私募踩雷后,多少人被这句话堵回去过?
但最近最高法联合央行、金监总局、证监会发布的一起典型案例,直接把这条路堵死了。
🔹 简单直白讲案情
2015年,某券商营业部负责人陈某,借券商信誉向客户杨某推介一款私募基金,号称"公司运营产品"。杨某买入100万元,到期后项目亏损清算,血本无归。
→ 一审:看合同白纸黑字,驳回索赔。杨某败诉。
→ 二审:直接改判,券商赔57.6万余元。
🔹 二审为什么能翻盘
核心就一句话:券商连最基本的适当性义务都没履行。
具体两项硬伤:
· 没有做任何书面风险测评——既不查你的风险偏好,也不评估承受能力
· 没有做风险匹配——把高风险私募产品卖给了不匹配的投资者
券商抗辩称"杨某有理财经验""没有欺诈误导",法院不认:没有欺骗不等于尽责。适当性义务是法定义务,不是"不骗人"就免了。
🔹 投资者自身也有过错
法院没有一边倒。杨某本身有理财经验,未仔细阅读合同、盲目投入超出承受力的资金,自身也要承担责任。最终按双方过错比例划分,券商承担过半。
🔹 对所有投资人的3条实操提醒
1. 风险测评→产品评级→客户匹配,三步缺一不可。少任意一环,都属于未尽适当性义务
2. "买者自负"的前提是"卖者尽责"。签了风险告知书,不代表机构免责
3. 投资者自己也要守住底线——签字前核对风险等级,别盲目跟风,否则自己也要分摊亏损
💡 维权核心思路:先别纠结合同条款,优先核查对方有没有完整履行适当性义务。这是打官司最关键的突破口。
⚠️ 本文仅法律科普,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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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3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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