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报中并未披露所涉机构完整名称,仅用字母代指,分别为G1、H、G2证券公司和F、H基金公司。除对机构采取监管措施外,监管还对两名券商研究所负责人及一名基金经理采取措施,并要求相关公司内部追责。
私人旅游费用由券商买单,暴露的已不只是调研管理的疏漏,而是机构内控与廉洁从业防线的失守。“公募基金受托管理的是投资者的资产,佣金分配不能成为费用招待的回报,机构之间的业务合作更不能成为输送不当利益的通道。”有业内人士表示,查清费用代付背后是否存在利益交换,防止相关成本转嫁给基金持有人,是此次事件不能止于退费和内部处分的关键所在。
有调研报告,不等于费用安排就合规
根据通报,此次检查源于此前媒体对部分机构境外调研和人员行为管理漏洞的报道。
检查发现,部分基金公司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组织的境外调研活动时,存在由券商承担专家咨询、调研门票等费用的情形,反映出双方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不足。更进一步,个别基金公司从业人员因私出国旅游,往返机票及酒店费用也由证券公司支付,违反廉洁从业相关规定。
对于私人旅游费用,规则并不含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明确禁止以提供旅游等方式输送不正当利益,也禁止工作人员通过收受相关利益谋取不正当利益。上述规定还要求机构对业务费用建立明确的内部决策流程和具体标准,确保支出合法合规。
由此看,私人旅游费用能够由券商支付,不能仅被视为个别从业人员的行为失当。相关费用以什么理由支出,审核时是否核验了真实用途,都涉及机构内部管理责任。
此次通报中,G1证券公司因存在不配合检查情形,被依法从严采取监管谈话措施。公司副总裁兼研究所总经理胡某、研究所副所长孔某也被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监管同时责令公司从严处分。除G1证券公司外,监管对H、G2证券公司及F、H基金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对H基金公司基金经理马某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要求公司严肃内部追责。
券商先买单,是否再用基金佣金“还账”?
此次通报披露了费用代付情形,但未公布相关金额,也没有逐项披露涉事机构是否通过后续佣金安排给予补偿。前述业内人士指出,费用由券商支付,并不意味着最终成本就一定由券商承担。
在此次通报中,监管对交易佣金使用作出明确要求,正是为了约束费用代付之外可能存在的变相补偿。
通报要求,调研活动中,不得使用交易佣金转移支付应由基金公司自身承担的专家咨询、调研中介及差旅等费用,也不得通过提高佣金分成比例、增加分仓派点、承诺交易量等方式,向证券公司变相补偿相关费用。
这意味着,本应自行承担的开支,不能让券商先付款,再通过后续佣金分配“还账”。例如,券商支付了调研费用,基金公司随后在研究服务评价或交易安排中给予倾斜,使其获得更多佣金,这就可能将机构自身的开支转嫁到基金资产上。同时,券商获得业务的依据,也可能从专业服务质量偏向费用招待。
对这类行为的约束,早已有制度基础。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证券交易费用管理规定》,已禁止基金管理人利用交易佣金与证券公司进行利益交换,并限制使用交易佣金向第三方转移支付外部专家咨询等费用。对于允许通过交易佣金支付研究服务费的基金,也不得借此支付研究服务之外的其他费用。
围绕后续整改,通报要求证券基金公司实行“一事一报、一团一档”,对调研必要性、行程合理性和费用合规性进行严格审查。证券公司不得以虚立名目等方式,为超额超规、违法违规活动提供费用支持。各机构还须开展自查自纠,退回超标或不当开支,对违规人员内部问责。交易佣金使用管理情况将被纳入年度现场检查关注要点。
对于此次涉事机构,退回不当开支只是整改的一部分。费用为什么能够通过内部审核,相关负责人应承担什么责任,都需要查清。尤其是券商付款之后,是否又从基金佣金中获得了补偿,不能因费用已经退回就不再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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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金融时报客户端 记者:张弛 编辑:云阳 邮箱:fnweb@126.com 关注金融时报公众号 看更多独家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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