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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原保代杜鹏飞受贿案二审落槌,作为国内首例国有券商保代被认定为刑法意义 “国家工作人员” 的生效判例,彻底打破投行职务犯罪既往司法口径,为资本市场中介执业划下刑事红线。代持突击入股、出具虚假核查报告,410 余万全部计入受贿金额,获刑十年二个月。该案背后,究竟有哪些法律逻辑值得行业深思?
一、案件事实:代持掩盖下权钱交易闭环
杜鹏飞作为振华新材科创板 IPO 保荐组长、签字保代,发行人 IPO 前定增募资遇冷,高管为换取保荐环节便利,向其出让稀缺定增份额。
明知证券从业人员禁止持有保荐项目股权,杜鹏飞策划口头隐名代持,安排好友出资 150 万元入股,约定上市减持收益对半分,全程向监管、机构隐瞒收益权。履职过程中,其明知发行人高管战略配售资金大多为外部借款,并非自有资金,依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确认资金全部为自有资金,扫除上市申报障碍,以此换取股权利益。
公司上市解禁后代持账户完成减持,扣除本金获利 410.64 万元,杜鹏飞实际分得 200 万元。终审判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罚金 60 万元,全部违法所得 410.64 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二、两大核心抗辩被驳回,裁判规则的法理拆解
本案两大上诉焦点,也是金融刑事实务的难点,二审法院从主体身份、犯罪数额两个维度完成闭环论证。
焦点一:市场化聘任保代,能否认定 “国家工作人员”?
辩方提出:中信建投属于国有控股而非国有独资,保代为市场化聘任,保荐只是中介劳务,不从事公务,应当认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法院适用两高《国家出资企业职务犯罪意见》,从形式、实质双重标准认定身份:
形式层面,杜鹏飞执行总经理岗位经公司党委会研究决定,属于负有管理国有资产职责组织批准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
实质层面,保荐尽职核查承担维护公众投资者利益的公共辅助监管职能,履职失职带来的赔付、合规风险最终由国有资产承担,职权足以影响 IPO 申报、问询答复,具备监督管理类公务属性,属于刑法第 93 条的国家工作人员。
这一定性直接拉开量刑差距:涉案 410 余万元,若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量刑区间 3‑10 年;认定受贿罪,则直接落入十年以上量刑档位。该判例确立裁判导向:国有控股券商中,经党委程序任命、掌握 IPO 核查决策权的中层业务负责人,可评价为国家工作人员,监察机关可按公职人员标准开展追责。
焦点二:仅实际分得 200 万,为何全额按 410.64 万计算受贿数额?
辩方主张,代持人刘飞持有过半收益,杜鹏飞仅拿到 200 万,犯罪数额应当以实际取得金额为准。
依据两高受贿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关于干股受贿规则,股份未过户登记、交由他人代持,行为人实际控制减持决策与收益分配规则的,全部套现获利计入受贿数额,不按照实际到手分成切割数额。本案中 150 万本金只是规避监管的伪装,核心对价是发行人出让的定增份额增值预期,代持只是犯罪工具,全部增值收益均属于职务便利换取的不法利益。
三、案件折射的行业法律启示
身份风险分层看待:并非所有国有券商员工当然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普通基层员工,无党委任命、无项目核查决策权,一般不作此认定;民营券商从业人员同类行为,依旧适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身份认定看任命程序与履职的公务属性双重要件,并非只看企业股权性质。
行政违规与刑事犯罪的边界:保荐人隐瞒持股、出具不实核查文件本属于证券行政违法,单纯尽职失职主要触发行政处罚;一旦伴随股权、财产性利益输送,行政违法直接转化为受贿类刑事犯罪。即便 IPO 最终成功获批不是行为人促成,只要实施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行为,受贿罪要件即已齐备,不要求实际促成审批结果。
灰色代持投资幻想彻底破除:通过亲友、第三方口头代持、嵌套合伙企业获取拟 IPO 企业股权,不再是投行人员可以侥幸的灰色地带。无论是否签署书面协议,只要实际享有收益权,均会被司法穿透评价。所有关联投资必须完整报备,穿透核查实际收益主体。
四、郑律点津
杜鹏飞案是审计、监察、司法联动追责的标志性判例。它提醒国资券商投行从业者:国有资本背景之下,保荐职权不仅是业务权力,更是带有公共属性的监督管理职权。以代持、突击入股换取利益,不再仅仅是行业纪律、监管处罚问题,而是直接触碰职务犯罪的刑事红线。
作者简介
郑勇律师,注册国际投资分析师(CIIA)。南京大学生物本科、国际金融硕士。20年证券行业从业经验,在头部券商担任保荐代表人十余年,曾被评为《新财富》最佳保荐代表人,深刻理解证券和资本市场运作方式。
现展业为专职执业律师,专注于证券领域的民事索赔、刑事辩护、公益维权和资本市场法律服务,致力于 “用法律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与正义” 。
相信郑律!证券人更懂证券案!埋过雷的人更懂怎么排雷。
联系方式:13827427159(微信手机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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