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资讯

加入亿拓客·流量大师 撬动财富之门!!!

券商私售未授权私募产品未尽适当性义务,需按过错比例赔偿投资者损失|金融消费者、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wang 2026-10-15 行业资讯
券商私售未授权私募产品未尽适当性义务,需按过错比例赔偿投资者损失|金融消费者、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近日,最高法、央行、金融监管总局、证监会联合发布金融消费者、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本案系其中之一。本案明确,证券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假借机构信誉私售非授权私募基金产品,销售过程中未落实风险测评、风险评级、适当性匹配等法定义务的,构成卖者未尽尽责,应当对投资者损失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同时投资者未尽审慎注意义务的,自行承担部分损失,法院据此确立金融机构与投资者过错分担的裁判标准。

▍案件回顾
2015年6月,某证券营业部负责人陈某,在未获得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对外兜售私募基金产品,并对外虚假宣传该产品为证券公司官方运营项目。在未对投资者开展风险认知、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调查评估的前提下,多次组织项目路演、推介营销。

杨某某作为该证券营业部长期合作的VIP客户,基于对证券公司专业信誉的信赖,签署资产管理合同,出资100万元认购案涉私募基金份额。投资期限届满、项目满足退出条件后,杨某某始终未能收回投资回款。经核实,其认购的产品并非证券公司授权代销产品,且产品风险等级极高,远超其认知范围。

杨某某随即向监管部门投诉。2022年3月,证监局查实该证券营业部存在私自销售非授权私募基金、空白合同文本管理混乱两大违规问题,对营业部及相关责任人出具警示函。后续私募基金管理人宣布项目无法实现投资目的,进入亏损清算程序。2023年8月,杨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证券营业部赔偿100万元投资本金及30余万元利息损失。

庭审中,证券营业部抗辩认为,案涉合同相对方为第三方投资机构,监管警示仅为行业内部整改提示,不能作为担责依据,且杨某某具备理财经验,应当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驳回杨某某全部诉讼请求。杨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改判认为,卖者尽责是买者自负的法定前置条件。案涉证券营业部在私募产品销售过程中,未能举证证明已对投资者开展全面风险测评,未对产品进行合规风险评级,亦未完成客户与产品的风险适当性匹配,严重违反金融产品销售适当性义务,是造成投资损失的主要原因。

同时,杨某某作为具备一定理财经验的投资者,未尽审慎审查义务,未仔细研读合同条款、核实产品资质、充分认知产品风险,盲目投资高风险私募产品,自身存在次要过错。

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违规情节及损失因果关系,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证券营业部赔偿杨某某投资损失576716.97元。

▍典型意义

• 严禁券商私售非标产品:明确证券机构不得利用自身品牌公信力、客户资源,违规推介、销售未经公司授权的私募基金产品,压实机构内控管理与人员执业监管责任。

• 细化券商适当性义务刚性要求:私募基金销售必须落实风险测评、产品评级、适当性匹配、风险披露全流程合规要求,举证不能即认定未尽卖者尽责义务。

• 确立过错分担裁判规则:区分金融机构专业过错与投资者审慎过错,既杜绝券商转嫁合规风险、逃避赔偿责任,也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自主把控风险。

• 规范私募销售市场秩序:倒逼证券机构完善产品准入、人员管理、合同风控体系,从源头整治虚假推介、私售产品、隐瞒风险等行业乱象,助力资本市场合规稳健发展。

二审案号:(2024)皖05民终1088号

往期 | 精彩 | 推荐

证券虚假陈述案获评全国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
徐翔操纵证券交易市场民事赔偿案简析
赵薇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简析

律师介绍

  李重托 

上海坤澜律师事务所 管委会主任

金融与商事争议解决研究院 执行院长

江苏镇江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山东东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

法学硕士,具有十余年法律工作经验,曾任职于上海市某区法院及金融法院,专业从事金融案件审判工作,擅长处理疑难、复杂的金融商事争议案件,主要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融资租赁、保理、保险、信托、私募基金、金融借款、资管纠纷、期货纠纷、重大股权纠纷、对赌协议纠纷等,以及擅长处理疑难复杂金融及商事仲裁案件。上海交通大学高级金融学院“金融法治菁英项目”首期班学员,在交大高金学习金融财会等课程四年。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后,为多家金融机构、上市公司及高净值客户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获得客户高度认可。参与编写法律出版社《房地产融资纠纷争议解决之道》,在最高人民法院期刊《人民司法》、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期刊《上海审判实践》等期刊发表文章多篇。

上海坤澜律师事务所

李重托律师在法院工作期间及从事律师工作以来,专注金融疑难复杂案件争议解决,办理的具有代表性案例主要有:

1 、在法院工作期间,参与审理全国首例新三板市场做市交易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被评为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首批优秀案例(2025)、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2024)、2023年上海金融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2、 在法院工作期间,参与审理潘某诉某资管公司私募基金合同纠纷,被评为 2022 年度上海金融法院十大证券期货投资者保护案例 、2023 年上海金融法院 与上海证监局十大涉私募基金典型案例;

3、在法院工作期间,参与审理投资者诉天海防务(证券代码 300008)证券虚假陈述责任案;

4、投资者诉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被评为上海金融法院、上海证监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2025);

5、全国第5例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案,锦州港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代理锦州港高管,案件正在沈阳中院诉讼中。

查看更多实务文章

向上滑动阅览

相关阅读 (点击可跳转阅读)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专题研究

上海金融法院认定对一宗“港股通”证券虚假陈述案具有管辖权| 2025年度典型金融案例

证券虚假陈述上市公司向董监高等行使追偿权:原理与司法实践

证券虚假陈述案比例连带责任:理论与司法实践

李重托律师参与的证券虚假陈述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届全国法院优秀案例

全国首例证券虚假陈述仲裁案件在深圳国际仲裁院顺利调解

未来股份证券虚假陈述责任案判决要点简析

宏达新材证券虚假陈述责任案二审判决要点简析

全国首例|五洋建设债券虚假陈述案证券承销机构向发行人、实控人及中介机构追偿获法院支持

乐视网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判决简析

康美药业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判决简析

ABOUT 上海坤澜律师事务所

上海坤澜律师事务所创立于2019年,是一家专注于复杂商事交易与争议解决的专业法律服务机构。我们深耕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公司商事、金融、证券、知识产权与科技创新、不良资产、网络文娱等核心业务领域,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兼具商业智慧与法律深度的解决方案。

坤澜目前汇聚了40余位来自复旦大学等上海顶尖高校、大型集团企业、知名金融机构及政府部门、知名律所的优秀法律人才,奠定了深厚的专业根基与对商业生态及政策环境的深刻理解。尤为突出的是,坤澜拥有10名在国内外主要仲裁机构担任仲裁员的资深律师,凭借在商事仲裁领域,尤其是上海等长三角地区积累的领先专业实力与丰富实战经验,成为处理重大、复杂仲裁案件的权威力量。同时,坤澜多位核心成员在多个重要专业协会担任关键职务,并担任上海市区两级政府及多个职能部门的法律顾问、复旦大学等多所高校实务导师,构建了广泛的行业视野与专业影响力。基于此,我们对政策动向、行业规则及复杂争议解决机制拥有深刻洞察,能够为客户提供更具前瞻性和综合性的专业支持。

秉承“靠谱、专业、优质、高效”的服务宗旨,坤澜以扎实的专业功底、严谨的执业态度和敏锐的商业洞察力,为包括世界500强企业、大型国有企业、科创企业、政府部门、金融机构、文化传媒机构、明星艺人及高净值人士在内的多元化客户群体,提供深度创新性的交易架构设计与高度实效性的争议解决策略。坤澜坚持“产学研一体化”和“以人为蓝图”的发展理念,持续深耕专业,追求卓越。我们致力于成为一家有价值、有原则、有情怀、有温度的研究型律师事务所,以专家级的服务能力和全方位的解决方案,持续为客户的成功保驾护航。

猜你喜欢

发表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