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对GR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谈话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GR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个别债券承销项目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尽职调查不到位,未勤勉尽责,未审慎核查发行人重要权益投资情况、财务会计信息、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等;二是内部控制机制执行不到位,立项、质控程序不规范,未对债券一、二级市场业务进行严格分离。
上述情况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七条,《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6号)第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请你公司主要负责人按我局指定日期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D座)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内蒙古证监局
2026年9月1日
关于对张某河、李某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张某河、李某:
经查,GR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个别债券承销项目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尽职调查不到位,未勤勉尽责,未审慎核查发行人重要权益投资情况、财务会计信息、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等;二是内部控制机制执行不到位,立项、质控程序不规范,未对债券一、二级市场业务进行严格分离。上述情况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七条,《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6号)第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张某河时任公司总裁,且2017年—2018年3月期间分管固定收益部,李某时任固定收益部负责人(兼助理总裁)、公司副总裁,2018年3月起分管固定收益部,对相关问题负有责任。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内蒙古证监局
2026年9月1日
关于对李某2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李某2:
经查,GR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个别债券承销项目中,存在尽职调查不到位,未勤勉尽责,未审慎核查发行人重要权益投资情况、财务会计信息、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等问题,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七条的规定。
李某2作为项目负责人,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内蒙古证监局
2026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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