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证协最新起草了《保荐代表人执业行为规范》,并向行业征求意见中。其中关键内容:
1、执业端,应设定保代同时负责的项目上限,对保代签字的项目执行统一的质量控制标准,不得因个人声誉、行业影响力放松监督和约束,不得过度包装、炒作“明星保荐代表人”;
2、考核端,应综合考量专业胜任能力、执业质量、合规情况、业务收入等因素,不得以项目数量、收入规模作为唯一考核指标;
3、不得以下列方式向公职人员、客户、正在洽谈的潜在客户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
1.)提供礼金、礼品、旅游、娱乐健身、房产、汽车、有价证券、工作安排等;
2.)直接或间接向他人提供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客户信息、商业秘密等信息;
3.)签署虚构服务主体或者服务内容的协议、利用本机构或者客户资产,向不具备相关专业能力或者未提供相应服务的第三方支付咨询费、顾问费、服务费等费用;
4.)其他输送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4、保荐代表人及其他从事保荐业务的人员不得以下列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1.)直接或者间接以第十三条所列形式收受、索取他人的财物或者利益;
2.)直接或者间接利用他人提供或主动获取的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客户信息和商业秘密;
3.)泄露证券发行询价和定价信息,操纵证券发行价格;
4.)违规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违规兼任可能影响其独立性的职务,或者从事与保荐机构或者投资者合法利益相冲突的活动;
5.)违规利用职权为近亲属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6.)利用职务或工作便利,侵占保荐业务收入,或向客户或其利益关系人收受好处费、报销与项目无关的费用;
7.)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相关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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