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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现券商罚款+暂停新开户!证券账户实名制监管刚性升级

wang 2026-09-29 行业资讯
首现券商罚款+暂停新开户!证券账户实名制监管刚性升级

中经记者 孙汝祥 夏欣 北京报道

9月24日,湘财证券、国盛证券(002670.SZ)同日收到证监部门行政处罚及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

因涉嫌落实账户实名制存在重大过错、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管理落实不到位等问题,证监部门拟决定,对两家券商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9万元罚款;同时采取责令改正、暂停新开证券账户3个月等行政监管措施。

7月31日,证监会同日对湘财证券、国盛证券出具《立案告知书》,案由均为涉嫌违反《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关于账户实名制的规定。

据《中国经营报》记者不完全统计,自2023年《办法》实施以来,在湘财证券、国盛证券被立案之前,证监部门共查处了违反账户实名制的12家次券商(含分支机构),对其中11家次出具了警示函,1家责令改正。

专业人士对记者表示,本次对湘财证券、国盛证券拟处以罚款叠加暂停新开证券账户,意味着账户实名制监管在券商机构层面的刚性升级。专家认为,账户实名制是证券市场“穿透式监管”的基础。严格执行实名制,有利于维护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防范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两券商各拟罚29万元+暂停新开户3个月

9月24日,湘财股份(600095.SH)公告,子公司湘财证券当日收到湖南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关于对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暂停新开证券账户3个月及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监督管理措施的事先告知书》。

同日,国盛证券公告,当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江西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责令改正、暂停新开证券账户和责令处分有关人员事先告知书》《监管谈话事先告知书》《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事先告知书》。

据上述证监部门监管文书,湘财证券、国盛证券及两家券商相关人员涉嫌违法的事实相同,均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经纪业务管控存在重大缺陷,相关业务规则存在疏漏,同时违反自身业务规则开展相关经纪业务,违规提供相关信息技术服务。二是落实账户实名制存在重大过错,在异常交易核查过程中,未有效履行账户使用实名制、异常交易管理等职责。三是严重违反信息安全规定,相关风险隐患可能对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平稳运行产生较大影响,未按照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对此,证监部门拟决定,对湘财证券、国盛证券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9万元罚款,其中对落实账户实名制存在重大过错违法行为处以10万元罚款。

同时,因湘财证券、国盛证券存在与经纪业务相关的内部控制执行不到位,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管理落实不到位,信息技术合规与风险管理不到位等问题,证监部门拟决定对其采取责令改正、暂停新开证券账户3个月等监管措施。暂停期间,公司不得新增经纪业务客户。

对于两家券商的相关责任人员,两地证监局也拟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从警示函升级到立案调查、行政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湘财证券、国盛证券是《办法》2023年2月28日实施以来,首批因为涉嫌违反账户实名制规定而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并拟被行政处罚的券商。

今年7月31日,湘财证券、国盛证券同日收到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因两公司涉嫌违反《办法》关于账户实名制等规定,证监会决定对两公司立案。

《办法》规定,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应当按照账户实名制要求依法为投资者开立账户,并持续跟踪使用情况,发现投资者存在非实名使用账户的,应当向中国结算报告,并按规定限制、暂停、终止提供证券交易服务。

在湘财证券、国盛证券本次被立案之前,违反《办法》账户实名制的券商及其分支机构,通常会被证监部门出具警示函。

记者据证监部门公开披露信息不完全统计发现,自2023年2月《办法》实施至2026年7月,证监会共对违反账户实名制的12家次券商(含分支机构)进行查处,对其中11家次出具警示函,1家责令改正。

被查处的券商(含分支机构)包括银河证券、东海证券、财信证券、长江证券、中信证券、信达证券、申万宏源证券、国信证券、浙商证券、华泰证券。

2026年8月,湖南证监局决定,对中泰证券湖南分公司及在湘各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并暂停新开证券账户3个月、责令处分有关人员行政监管措施。经查,该分公司存在关键岗位制衡与内控机制失效,账户实名制管理不到位,对投资者账户异常交易核查及留痕不到位,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到位,营销激励与开户数直接挂钩的问题。

这也是《办法》实施以来,券商(含分支机构)首次因为违反账户实名制被采取暂停新开证券账户的监管措施。

9月,证监部门拟对湘财证券、国盛证券违反账户实名制的监管进一步升级,不仅拟将暂停新开证券账户3个月的监管措施适用于整个公司,而且拟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夯实“穿透式监管”基础

在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聂成涛看来,违反账户实名制规定的案例并不少见,其主要原因在于“借名炒股”的存在,即一些受限制的违规炒股群体借用他人名义入市。对券商而言,严格落实实名制对经纪业务的规模增长产生一定的影响。

“如果券商为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甚至不具备入市资格的个人或企业开立账户,一旦投资者发生巨额亏损,券商可能会因违反投资者适当性原则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聂成涛强调,券商经纪业务在追求增量之余,必须正视适当性管理所承载的法律风险与信义义务,监管部门也需进一步压实机构责任,推动账户实名制与适当性管理真正落地。

“券商经纪业务的合规短板在于流量变现的诱惑。”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副教授刘华表示,账户实名制是通过验证客户真实身份信息与账户绑定,实现业务规范管理的基础性制度,该环节管控缺位,容易滋生出借证券账户、场外配资、内幕交易等重大市场风险。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坤也认为,账户实名制是证券市场“穿透式监管”的基础。如果账户实名制得不到严格执行,就会出现出借账户、借用账户等违规行为,导致实际交易人与账户登记人不一致。这将使得监管部门难以准确掌握市场交易主体的真实身份和交易行为,破坏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违规者可以通过借用多个账户分散交易,达到操纵市场价格、进行内部交易或规避信息披露义务的目的。”刘坤表示,“账户实名制执行不力,实质上为这些违法违规行为打开了方便之门,严重破坏‘三公’原则。”

此外,刘坤还认为,实名制执行不力也会削弱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的有效性,影响券商自身的合规风险与声誉。

(编辑:夏欣 审核:李慧敏 校对:翟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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