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校5篇区域国别研究报告上线“上海市企业出海综合服务平台”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关于区域国别研究部署,提升我市企业走出去综合服务能级水平,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自面向全市开展区域国别研究成果征集工作,并择优入选上海市哲社办《区域国别研究报告》,报送“上海市企业走出去综合服务平台”。
2026年6月以来,华东政法大学区域国别法治研究中心、涉外法治研究院、马克思主义学院等研究团队撰写的5篇研究成果已获上海市哲社办《区域国别研究报告》采纳,并已上线“上海市企业出海综合服务平台”,报告内容涉及非洲关键矿产投资、印度新能源汽车本地化准入合规、美国海外反腐执法政策、新加坡税务合规、欧盟《人工智能法》合规等领域为服务企业走出去工作发挥重要支撑作用。

作者:冯伟(华东政法大学区域国别法治研究中心)
报告简介:
报告以企业赴非洲开展关键矿产投资为主要研究对象,重点关注刚果(金)、赞比亚、津巴布韦、南非等国家,覆盖铜、钴、锂等矿种。报告重点解决企业在投资决策中面临的痛点,即如何判断不同国家和矿种的投资价值,如何识别资源国政策收紧带来的经营影响,如何评估矿权、物流、电力、加工、社区和合规风险,如何在地缘竞争加剧背景下选择更稳妥的进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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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曌(华东政法大学区域国别法治研究中心)
报告简介:
报告主要围绕四个现实问题展开:第一,中国动力电池与关键零部件企业能否在印度设厂、合资或并购,以及何种项目可能适用60日内传达决定机制;第二,向印度OEM供货时,哪些动力电池和电驱电子部件必须在印度完成制造或组装,进口成品、进口模块、单一供应商CKD是否可行;第三,如何通过PM E-DRIVE/PMP测试机构认证、供应商工厂审计、BOM和发票链条核验,避免车型失去补贴资格或被追偿;第四,动力电池、电池包和含电池设备进入印度市场后,如何落实CPCB注册、EPR目标、二维码/条码和回收合同责任。研究发现,印度正在以产业政策、外资审查和环境合规为抓手,推动新能源汽车关键供应链由进口依赖转向本地制造和可审计管理。对中国企业特别是上海及长三角地区企业而言,印度市场的机会不再只是整车或零部件出口,而在于围绕动力电池PACK、BMS、电机电控、功率电子、稀土永磁材料、生产设备、测试认证和回收体系形成“投资—制造—供货—认证—EPR”的合规闭环。直接出口整套电池包、BMS或电驱控制器的传统模式,在服务印度补贴车型、政府支持项目或本地化采购项目时将面临更高限制;相对可行的路径,是通过印度本地制造单元、印度控股合资公司、授权制造伙伴、EMS/供应商工厂本地化或技术服务合作,在印度境内完成PMP要求的关键工序,同时把股权穿透、控制权安排、技术合作边界、供应商发票、工艺流程、软件烧录记录、测试认证资料和EPR责任纳入统一合规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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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思远(华东政法大学区域国别法治研究中心)
报告简介:
报告立足于当前美国《反海外腐败法》执法的新变化,系统梳理美国海外反腐执法逻辑的演变方向,重点分析中企赴美经营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场景,并结合企业跨境经营现实需求,围绕第三方管理、跨境并购、境外招投标、高管责任以及供应链合规等重点领域,提出具有针对性的风险识别路径、内部控制机制与合规治理建议,以期为中企出海法治保障服务体系建设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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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曲光毅(华东政法大学区域国别法治研究中心)
报告简介:
新加坡在税收方面践行属地征税原则和单层公司税制,其与全球约上百个司法管辖区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因此长期成为中资企业开展东南亚业务、设立国际控股平台与区域总部的重要投资目的地之一。本报告以新坡现行税法、政府规定及中新双边协定为研究对象,聚焦中资企业在新加坡投资设立、运营管理、跨境资金安排过程中的合规风险,为企业“走出去”开展跨境投资提供参考。本报告重点回应以下问题:第一,新加坡现行税制框架下,中资企业实际承担的税负如何确定;第二,中新税收协定为跨境投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支付提供哪些可适用的优惠与限制;第三,防止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推动的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项目第二支柱(即全球最低税规则)与第10L条等新规对中资集团既有架构的冲击;第四,企业应建立何种合规机制应对日趋严格的稽查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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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志鹏(华东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曲光毅(华东政法大学涉外法治研究院)
报告简介:
欧盟《人工智能法》(Regulation(EU)2024/1689)是全球首部综合性人工智能监管法。该法建立了覆盖人工智能系统设计、投放、部署和使用全过程的横向监管框架, 并通过市场准入形成广泛域外效力。该法以风险分级为主线,分别规制禁止性实践、高风险系统、特定透明度风险和最低风险应用,并对通用人工智能模型设置专门规则。 2026年6月,《人工智能数字综合修订案》出台。修订案推迟了两类高风险系统义务的适用日期。本报告以《人工智能法》及其附件、2026年《修订案》、欧盟委员会(欧委会)实施指南、《通用人工智能行为守则》等为主要研究对象,以 “条文-义务-场景”为分析主线,重点回应四个问题:第一,中资企业的产品、系统和模型是否落入《人工智能法》的适用范围及其风险层级;第二,提供者、部署者、进口商、分销商和授权代表分别承担何种义务;第三,通用人工智能模型规则、高风险符合性评定和修订后的适用时间表将如何影响产品架构、出海模式与合规预期;第四,企业应建立何种合规机制,以应对分阶段适用、标准滞后与执法强化并存的监管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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