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偿保管绝非“无偿即无责”,保管物发生毁损、灭失时,保管人应当在哪种情况承担赔偿义务?实践中,如何界定保管人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双方均存在过错的情况下责任如何划分?法信汇总了相关裁判规则、司法观点及法律依据,案例君转载如下,供各位读者参考。
法信·裁判规则
1.无偿保管人因重大过失丢失保管物的,需承担赔偿责任——张某诉刘某保管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无偿保管合同关系中,保管人明知在公共场所放置手机无人看管可能会导致手机丢失,却放任该情形发生,未能妥善保管保管物,造成寄存人手机丢失,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 2025年10月1日第3版
2.无偿保管人与财产所有人对保管物的损害均具有过错的,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刘某诉韩某保管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无偿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保管人在保管过程中存在故意和重大过失造成保管物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保管人未对保管物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保管物的所有人怠于取货且有过错的,应当对自己的损失承担部分责任。
案例来源:山东高院公众号 2023年8月8日
3.无偿保管情形下,由于缺乏保管物具体信息及保管人过错证据,寄存人要求高额赔偿的诉求未获支持——李某和贵某保管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无偿保管情形下,由于缺乏保管物具体信息及保管人过错证据,寄存人要求高额赔偿的诉求未获支持;保管人因非保管合同关系产生的纠纷不能对保管物行使留置权,但需返还保管物变卖所得款项。
案例来源:《中国民法典适用大全·合同卷(四)》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
4.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虽然是无偿保管,保管人仍应承担妥善保管的义务——小王与小刘保管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虽然是无偿保管,保管人仍应承担妥善保管的义务,无偿保管人能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读本.合同卷》 作者:江必新 张甲天
法信·法律观点
1.无偿保管人的注意义务
在无偿的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应当尽到如同处理自己事务时同样的注意义务,仅仅在保管人对保管物的毁损、灭失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对寄存人承担赔偿责任。由于保管人自身的轻微过失、第三人过错、自然灾害以及意外事故等所引起的保管物毁损、灭失,保管人不承担责任。有学者将这种程度的注意义务概括为“具体的轻过失的责任”或者“具体过失责任”。无偿保管多为民事合同,一般不涉及商业行为,多为社会成员之间的互助。我国历来鼓励友好互助,这也是不宜对无偿帮助他人者苛以过高的注意义务的原因之一。将轻微过失产生损害的这种风险分配给寄存人更符合民法的公平理念,或者可以将这种损失理解为寄存人自身“选择保管人”行为存在的“过失”,应当预料到此种可能之不测损失的出现。
(内容来源:《中国民法典评注——合同编(第四册)》,作者:王利明,引用页码:1692)
2.无偿保管合同的保管人承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损的责任
《民法典》合同编第897条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一条文是对保管物毁损灭失责任的规定,与原《合同法》第374条规定相比,本条作了一般性的修改。
保管物毁损、灭失责任,是保管物在保管期内毁损、灭失,应当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责任的规则。本条规定了两个规则:第一,在一般情况下,保管物在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是保管人的职责所在,必须承担这样以一般过失为基础的违约责任。第二,如果保管行为是无偿的,只要保管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即使存在一般过失,也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能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两者的区别是,有偿保管的保管人承担保管物毁损灭失责任,以一般过失为标准,有过失就有责任。无偿保管的保管人承担保管物毁损灭失责任,以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为标准,一般的过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的修改在于:原《合同法》第374条规定,无偿保管合同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保管物毁损、灭失的损害赔偿责任。这一规定没有错误,本条只是在“重大过失”之前增加了“故意或者”的表述。这个修改并无实际的必要,因为立法的规则是举轻以明重,无偿保管的保管人因重大过失要承担责任,故意的程度更甚,当然更要承担责任。不过,从更容易使人民群众理解的角度来看,这样的修改也还是有积极意义的。
(内容来源:《中国民法典新规则要点》,作者名称:杨立新、李怡雯,引用页码:0417)
法信·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八十九条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
第八百九十条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二条 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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