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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小课堂|近三年券商自营业务常见违规事由及对照指引(下)

wang 2026-09-23 行业资讯
合规小课堂|近三年券商自营业务常见违规事由及对照指引(下)

近三年罚单总体情况

据公开监管信息统计,2023年度证券公司在自营业务领域共收到10张监管罚单,2024年共收到19单,涵盖自营权益投资和自营债券投资业务,2025年证监会系统对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开出监管罚单共3张(另有6张场外业务罚单)。罚单数量随自营业务深化整治持续变化,但监管层对券商自营业务的严监管态势贯穿始终,机构与人员"双罚"已成为常态,罚单覆盖的违规场景越来越广,处罚力度也不断升级。

本文梳理近3年券商自营典型处罚案例,按业务环节归并为5类高频违规情形,列示具体违规表现、主要法规依据,为日常合规自查提供对照参考。(此为下篇,上篇请见合规小课堂|近三年券商自营业务常见违规事由及对照指引(上)

高频违规情形

4.债券交易业务管理疏漏

违规表现

  • 在健全合规风控制度前实质开展债券销售业务;

  • 收取发行人票面利息补差费用,为他人规避监管提供便利;

  • 开展债券投资交易过程中,存在规避内控及监管要求的行为;

  • 未建立债券投资交易对手管理相关制度;

  • 交易对手白名单管理流于形式;

  • 存在未在衡泰系统正确录入真实交易对手的情况;

  • 未核实真实交易对手身份,签订“抽屉协议”规避监管要求,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危及公司安全稳定;

  • 部门管理混乱,未建立有效监督制衡机制,对债券交易人员管理存在重大漏洞;

  • 公司开展的买断式回购交易业务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进行核算;

  • 交易询价留痕不完整,对交易询价记录的合规检查不到位;

  • 交易询价未能反映真实交易或正当业务目的。

主要法规依据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合规管理应当覆盖所有业务,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和全体工作人员,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四)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督促工作人员勤勉尽责,防范其利用职务便利从事违法违规、超越权限或者其他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四十八条:证券公司应通过合理的预警机制、严密的账户管理、严格的资金审批调度、规范的交易操作及完善的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等,控制自营业务运作风险。

《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五十二条:证券公司应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加强电子交易数据的保存和备份管理,确保自营交易清算数据的安全、真实和完整,并确保自营部门和会计核算部门对自营浮动盈亏进行恰当的记录和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的通知〉》第二条:参与者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以下统称各金融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加强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健全债券交易合规制度。(一)参与者应根据所从事的债券交易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建立贯穿全环节、覆盖全业务的内控体系,并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审慎设置规模、授信、杠杆率、价格偏离等指标,实现债券交易业务全程留痕。

《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债券交易监管的通知》第四条:辖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债券市场各项制度规则,规范开展债券现券、债券回购和债券远期等各类交易。不得违反规定在债券交易场所和系统以外开展线下债券现券、债券回购或债券远期等各类交易,为应对流动性风险且事先向证监会机构部报备的除外。

(一)各类交易的双方均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按规定签订交易合同及相关协议。严禁任何形式的“抽屉协议”或通过变相交易、组合交易等方式规避监管要求。

(二)建立交易对手方白名单和额度管理制度,并由中后台部门设置专岗负责每个交易日日终核对交易明细及与对手方的回购(返售)或远期交易安排(如有)。

(三)开展债券回购交易的,交易双方应当按照会计准则要求将交易纳入表内核算,计入“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或“卖出回购金融资产”科目。

(四)约定由他人暂时持有但最终须返售、或者为他人暂时持有但最终须由其购回等债券交易,均属于买断式回购。但债券发行分销期间代申购、代缴款交易除外。开展买断式回购交易的,正回购方应当将逆回购方暂时持有的债券继续按照自有债券进行会计核算,以此计算相应风险资本准备、表内外资产总额等风险控制指标,并统一纳入规模、杠杆、集中度等指标控制。

(五)逆回购方对回购标的券、交易对手等风险管理要求不得低于公司自营业务或资管产品投资约定的资质要求。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债券投资交易业务内控指引》第二十二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债券投资交易人员应当使用公司统一配置的电话、邮件、即时通讯等系统开展债券投资交易询价等活动,其工作邮件、通话记录、即时通讯信息等应当监测留痕,并接受合规部门监督检查。严禁债券投资交易人员使用非公司统一配置邮箱、社交网络账户、即时通讯工具等进行交易询价等活动。

5.衍生品业务开展不审慎

违规表现

  • 与个别风险管理需求不足的客户开展场外期权业务;

  • 开展场外期权业务不审慎;

  • 与非专业机构投资者开展场外期权交易,且在开展过程中未能有效监测参与产品购买场外期权的占比情况;

  • 未审慎开展收益互换业务。

主要法规依据

《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证券公司应以服务实体经济为目标,以客户风险管理需求为导向,合规、审慎开展场外期权业务。严禁与客户开展单纯以高杠杆投机为目的、不存在真实风险管理需求的场外期权业务。

《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股票股指类等其它场外期权交易对手方应当是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并满足以下条件:(一)法人、合伙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参与的,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金融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且具有3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相关投资经验。(二)资产管理机构代表产品参与的,最近一年末管理的金融资产规模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且具备2年以上金融产品管理经验。(三)产品参与的,应当为合规设立的非结构化产品,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并符合以下条件:1.穿透后的委托人中,单一投资者在产品中权益超过20%的,应当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专业投资者的基本标准,且最近一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具有3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相关投资经验;2.购买场外期权支付的期权费以及缴纳的初始保证金合计不超过产品规模的30%。

《证券公司收益互换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证券公司应以服务实体经济、服务客户资产配置和风险管理需求为导向,坚持公平、诚信、稳健的原则,合规、审慎开展收益互换业务。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和控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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