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资讯

加入亿拓客·流量大师 撬动财富之门!!!

珠海斗门“无偿收储”事件深度分析报告

wang 2026-09-21 行业资讯
珠海斗门“无偿收储”事件深度分析报告

——3 万余平方米商住用地投入 5,271 万元、零补偿收储后以 6.98 亿元出让的全链条复盘

(基于齐鲁晚报视频号报道、新黄河调查报道、斗门区法院判决及自然资源部现行政策文件的证据复核)

事发地点|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原井岸镇东风村打石坑,调地后为白藤湖幸福路以南、湖心路以西)

案涉地块|33,767.82 平方米商住用地(调地前 39,996 平方米)

实际投资人|中山市易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5 年受让全部开发权与收益权)

累计投入|5,271 万余元,其中代缴超量地价款 2,371 万余元(已全额进入地方财政)

收储时点|2019 年 8 月 7 日,名义权属方当日办证即注销,移交自然资源部门收储

收储代价|《收回土地使用权协议书》载明“甲方不作补偿”,即零补偿

出让结果|地块随后公开出让,成交价 6.98 亿元,约为累计投入的 13.2 倍

裁判结果|一审判决年达公司退还 5,271 万余元及利息,华景公司对其中 600 万元连带;2026 年 4 月二审维持

当前状态|易佳公司已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371 万余元代缴地价款仍滞留财政账户

第一章事件缘起:一条视频号报道与它所指向的十年旧案

第二章视频内容解析:报道的核心指控与事实主张

第三章前世:地块的权属沿革与民企投入(2009—2018)

第四章今生:2019 年无偿收储事件的全过程还原

第五章关键证据链:五份核心文件的法律含义

第六章裁判复盘:一审、二审的认定逻辑与争议焦点

第七章政策对照:现行土地收储制度应当怎么做

第八章横向对比:金茂、越秀、万科、华润的收储样本

第九章争议焦点深度辨析

第十章走向判断与各方建议

第十一章结语:本案的制度性意义

附录资料来源清单

第一章事件缘起:一条视频号报道与它所指向的十年旧案

2026 年 9 月 20 日,齐鲁晚报在其视频号发布了一条时长较短的评论性视频,配文直指一桩发生在广东珠海的土地权益纠纷:“企业投了钱、缴了费,把地养熟,一转手卖了近 7 个亿,原投资者却分不到一杯羹。无偿收储可以,但收的是谁的权益,得说清楚。招商引资讲的是信用,今天这样对民企,明天谁还敢来?”

这条视频之所以在短时间内被大量转发,是因为它浓缩了一个极具张力的对比:一头是一家民营企业十年间真金白银投入的5,271 万余元,另一头是一宗商住用地在“无偿收储”后以 6.98 亿元公开出让的成交价。而在两者之间,企业称自己“全程未收到任何通知,也没有任何单位征求过意见”。

需要说明的是,本报告的分析基础并非仅有这条视频。经检索与交叉验证,该视频所指向的事实,与同日发布的新黄河调查报道《珠海一民企花巨资开发土地,被政府“无偿收储”后转手卖 6.98 亿元,代缴 2300 多万元调地款六年没退还》所载内容一致,并已被中华网、腾讯新闻、深港在线、企查查资讯等多家媒体转载。更关键的是,报道中附有《调地协议书》《收回土地使用权协议书》的影印件以及斗门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的正文片段,为事实核查提供了直接的书证基础。

因此,本报告将沿着“视频主张 → 媒体报道 → 原始书证 → 生效裁判 → 政策规定”五个层次逐级核实,力求还原一个可验证的事实链条,在此基础上再作分析与判断。

1.1  为什么这起案件值得单独分析

从表面看,这是一起数额并不算特别巨大的合同纠纷——争议标的本金 5,271 万余元,出让价 6.98 亿元。但它的意义远超个案:

它触及了招商引资中一个根本性的信用问题:政府或国有平台引入社会资本“把生地养成熟地”后,若以零补偿方式收回并由第三方高价变现,社会资本的投资预期将如何保障。

它触及了土地收储程序中的一个技术性但极关键的环节:当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名义权利人”与实际投资人分离时,收储应当以谁为相对人、是否必须识别并保护实际权益人。

它还触及了行政与民事的边界问题:当收储被定性为“行政行为”时,与之相关的资金返还、违约赔偿能否在民事诉讼中一并解决。

1.2  本报告的信息来源与可信度说明

信息类型

具体来源

可信度评估

视频本体

齐鲁晚报视频号(2026-09-20)

评论性表达,属媒体观点,非事实认定

调查报道

新黄河调查报道;中华网、腾讯新闻、深港在线转载

一手采访企业方,含书证影印件,事实性较强

原始书证

《调地协议书》《收回土地使用权协议书》影印件

直接书证,证明力最强,本报告核心依据

裁判文书

斗门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主文片段(媒体报道披露)

生效裁判内容,事实认定具约束力

政策文件

自然资源部自然资发〔2024〕242号、自然资发〔2025〕45号

现行有效制度依据

政府回应

斗门区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答复

经媒体转述,为单方口径

需要特别提示:本案涉争的核心文件——斗门区政府 2019 年 8 月 2 日作出的《会议决定事项通知》——据易佳公司反映,其多次申请公开均被拒绝,诉讼中法院也以“该通知为密件”为由不同意其调取申请。因此,本报告关于该文件的描述均来源于媒体报道所引述的内容,尚无法径行核验原文。这一信息不对称本身,即是本案争议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章视频内容解析:报道的核心指控与事实主张

视频本身只有短短几句话,但每一句都对应着一个可以被检验的事实主张。将这条视频“拆句”来看,可以得到五个层次的指控,它们构成了整个事件的分析框架。

2.1  视频文本的逐句拆解

视频原句

指向的事实主张

对应证据

“企业投了钱、缴了费”

易佳公司确有真实、持续的资本投入,并非空手套白狼的投机者

《房地产项目权益确认书》确认其唯一合法开发及收益主体;转账备注载明代斗门土地公司支付

“把地养熟”

地块由无法开发的“生地”变为具备开发条件的“熟地”,增值由企业投入创造

2016 年 2 月完成调地,用地面积由 39,996㎡ 调整为 33,767.82㎡,权属证书办妥

“一转手卖了近 7 个亿”

地块收储后迅速进入公开市场,出让成交价 6.98 亿元

媒体报道;6.98 亿元与 5,271 万元投入形成 13.2 倍落差

“原投资者却分不到一杯羹”

易佳公司未参与出让收益分配,亦未获任何补偿

《收回土地使用权协议书》载明“甲方不作补偿”

“得说清楚”

收储决定的法律依据、程序与补偿安排缺乏透明度

《会议决定事项通知》被列为密件,公开申请被拒,法院亦不同意调取

2.2  报道中企业方的具体诉求

根据新黄河及转载报道,易佳公司负责人梁先生的诉求可以归纳为三项,其性质各不相同,处理路径也不一样:

诉求

金额/内容

性质

主要障碍

返还前期投入本金

5,271 万余元及利息

民事债权,已有生效判决支持

判决确定的义务人为年达公司;执行到位取决于其偿付能力

返还代缴地价款

2,371 万余元及利息

最具争议的一笔;票据抬头为斗门土地公司

行政机关认定为“企业间民事债权债务”,票据主体与实际出资人分离

分享土地增值收益 / 预期利润

协议约定的每平方米 2,000 元标准赔偿

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

法院认为“因政府控规收回不属违约”,预期利润主张“依据不足”未获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第二项2,371 万余元代缴地价款的处境最为尴尬:钱是易佳公司实际支出的,转账备注也明确写明了“代斗门土地公司支付”,但这笔钱在行政手续上的缴款主体是斗门土地公司,票据抬头也是斗门土地公司。于是出现了“钱是我出的、票不是我的、退也不退给我”的局面。

第三章前世:地块的权属沿革与民企投入(2009—2018)

要理解这场纠纷,必须先理解这宗地块特殊的“权属—投资”分离结构。这一结构并非后来才出现的,而是从 2009 年招商之初就被设计成这样的。

3.1  起点:2009 年的招商公告与三方合作模式

2009 年,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华景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对外发布招商公告,将位于斗门区井岸镇东风村打石坑的一宗面积 3 万余平方米的建设用地公开招商。招商资料显示,该地块为住宅规划用地,名义权属归属斗门区井岸镇土地开发公司,当时尚未办理权属证书,以土地现状及现有手续对外融资开发。

这一安排的背景是:华景公司与斗门土地公司作为镇属国有主体,虽持有土地的名义权利,却不具备独立推进项目开发的资质与资金实力。因此,它们主动引入外部投资方,由投资方出资完成地块开发,并在项目建成后交付约定的物业面积,从而换取项目的开发权益与收益权益。这实际上是当时乡镇一级常见的“以地引资”模式。

2009 年 11 月,该地块的融资开发权由珠海市斗门区年达实业有限公司公开竞价后竞得。此后,华景公司、斗门土地公司、年达公司三方签订一系列协议,确立了清晰的合作模式。这些协议中,有三项约定对本案后来的走向至关重要:

协议约定

具体内容

本案中的意义

成本与权益对应

由投资方承担全部土地开发成本、建设投入及项目运营费用

确立了“谁投入、谁受益”的基本对价关系

收益权归属

交付约定物业面积后,投资方完整取得案涉宗地的开发权益与全部收益权益

投资方享有的是完整的开发权与收益权,而非单纯的债权

刚性约束条款

未经投资方书面同意,国企方不得与任何第三方签订影响投资方行使完整开发权、收益权的协议

后续的收储行为若未经同意,在合同层面即构成对该条款的违反

违约赔偿条款

若平台方无故解除合同,需全额退还投资方所有投入款项,并按每平方米 2,000 元标准赔偿项目预期利润损失

“仅政府征收情形作为例外”——这一例外的适用范围成为本案关键争点

第四项约定中的“仅政府征收情形作为例外”一语,是理解后续法院裁判逻辑的关键。法院正是倾向于将 2019 年的收储行为归入这一“例外情形”,从而认定各方对土地无法交付“均无过错”,进而仅支持资金占用利息而非违约赔偿。

3.2  2015 年:权益整体转让给易佳公司与四方确认书

年达公司接手后同样遇到资金压力,项目迟迟难以推进。2015 年,年达公司将其在案涉项目中的全部开发权、收益权、土地权益及合同权利义务,整体转让给中山市易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为固定这一转让的效力,华景公司、斗门土地公司、年达公司、易佳公司四方主体共同签署了《房地产项目权益确认书》,再次书面确认易佳公司为案涉地块的实际出资主体、唯一合法开发及收益主体。对易佳公司而言,这份文件是其后续投入五千余万元的底气所在;在本案中,它也是证明易佳公司权利基础的核心书证。

从权利结构上看,此时形成了这样的格局:土地的登记权属仍在华景公司与斗门土地公司名下,但地块的实质开发权益与收益权益已完整、排他地归属于易佳公司,且这一安排得到了名义权属方的书面确认。换言之,名义权属方对易佳公司负有不得擅自处置地块的合同义务。

3.3  2016 年:调地、增容与代缴 2,371 万余元地价款

易佳公司进场后面临的第一件事是调地。根据报道中披露的《调地协议书》影印件,2012 年 6 月,斗门区井岸镇土地开发公司办理了房地产权证,取得位于斗门区井岸镇东风村打石坑的 39,996 平方米国有商住用地。但因该用地规划功能为林地,且属于尖峰山公园保护范围,导致该用地至今无法开发建设。经 2015 年珠海市土地管理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研究同意,将该用地调整至白藤湖幸福路以南、湖心路以西。

2016 年 2 月,珠海市国土资源局斗门分局与斗门土地公司签订《调地协议书》,完成官方调地流程,用地性质和土地用途保持不变。调整后用地面积为 33,767.82 平方米(较原 39,996 平方米减少约 6,228 平方米,减幅约 15.6%)。

因调地后建筑面积超出原用地建筑面积,为完成合规手续,易佳公司于当年代为补缴超量地价款2,371 万余元。报道特别指出,该笔转账的备注明确写为“代斗门土地公司支付”,资金全额进入政府指定账户。这笔款项,是地块后续得以合法化的核心基础成本。

图源:《调地协议书》影印件——载明地块由打石坑 39,996㎡ 调整至白藤湖幸福路以南、湖心路以西,因用地规划功能为林地且属尖峰山公园保护范围而无法开发(来源:新黄河调查报道 / 中华网转载)

3.4  投入结构:5,271 万余元由哪些部分构成

除代缴地价外,易佳公司还持续投入了项目收购款、履约保证金、土地平整费用、村民补偿、现场协调管理等各类费用,累计投入达5,271 万余元,使原本闲置多年的地块具备了成熟土地的市场价值。

投入项目

金额(万元)

性质说明

代缴超量地价款

2,371 万余

调地增容后补缴,转账备注“代斗门土地公司支付”,全额入地方财政。票据抬头为斗门土地公司

项目收购款 / 履约保证金

约 1,750(拆分估算)

2015 年从年达公司受让权益的对价,以及依合作协议缴纳的履约保证金

土地平整 / 村民补偿 / 现场协调管理

约 1,150(拆分估算)

使地块从“生地”变为“熟地”的直接投入,构成土地增值的物质基础

合计

5,271 万余

媒体报道的易佳公司自述累计投入

需要说明的是,上表中后两项的具体拆分金额系根据报道披露的总额与项目类型所作的估算,报道本身仅给出5,271 万余元的总数与 2,371 万余元的代缴地价款,未逐项列明其余费用的明细。本报告在此如实标注估算性质,以免造成数据精确性的误解。

第四章今生:2019 年无偿收储事件的全过程还原

这是本案最核心、也是争议最集中的一章。事件本身在时间上非常紧凑——从区政府作出决定到地块被注销移转,前后仅五天。

4.1  2019 年 8 月 2 日:斗门区政府《会议决定事项通知》

公开材料显示,案涉土地因与在建平华大道用地范围存在重叠,斗门区政府于2019 年 8 月 2 日作出会议决定,认为相关土地使用权需要收回。该决定的载体是《会议决定事项通知》。

从程序的正当性角度,一个以“规划重叠”为由收回已出让、已投入资金的地块的决定,通常需要满足几个条件:一是确有客观的规划冲突(这里是平华大道在建);二是履行必要的告知与听证程序;三是就补偿(或至少是投入返还)作出安排。本案在这三点上都存在明显疑义——尤其是第三点,因为后续协议中直接写明“不作补偿”。

4.2  2019 年 8 月 7 日:当日办证、当日注销的组织安排

2019 年 8 月 7 日,华景公司与斗门土地公司在完成案涉地块土地证办理的当日,即刻办理注销手续,并将地块整体移交自然资源部门收储。

“当日办证、当日注销”这一操作节奏,是本案中最具争议的细节之一。从正常的不动产登记逻辑看,办理权属证书的意义在于确认权利状态;若该证书在办妥当日即被注销,则其存在的时间以小时计,办证行为本身很难说是为了实现确权功能,更像是为完成收储移交所做的形式准备。这一细节,也正是媒体与企业方质疑“程序系事后包装”的主要依据。

4.3  核心书证:《收回土地使用权协议书》

同日,珠海市自然资源局(甲方)与斗门土地公司(乙方)、斗门区白藤街道办(丙方)签订《收回土地使用权协议书》。根据报道中披露的协议影印件,协议的核心条款包括:

鉴于上述用地与在建的平华大道用地范围存在重叠,根据斗门区政府2019 年 8 月 2 日作出的《会议决定事项通知》的会议决定,研究同意收回上述用地使用权。

一、乙方同意甲方收回上述33,767.82 平方米国有商住土地使用权,甲方不作补偿。有关补偿事宜与斗门区政府 2019 年 8 月 2 日作出的《会议决定事项通知》执行。

协议径行约定“甲方不作补偿”,这是本案最硬的一处事实。它意味着:在收储环节,名义权属方(即斗门土地公司)同意不要任何补偿;而协议的另一端,实际出资 5,271 万余元的易佳公司,既不是协议当事人,也未在协议中被提及。

图源:《收回土地使用权协议书》影印件——甲方珠海市自然资源局、乙方斗门土地公司、丙方白藤街道办,载明收回 33,767.82㎡ 国有商住土地使用权、“甲方不作补偿”(来源:新黄河调查报道 / 中华网转载)

4.4  地块出让:6.98 亿元的成交与流向

随后,这块被“无偿收储”的土地在完成收储流程后迅速进入公开市场,出让价格高达 6.98 亿元。以易佳公司累计投入 5,271 万余元计算,出让价约为其累计投入的 13.2 倍;即便扣除土地本身的原始价值,由企业投入所创造的增值部分也相当可观。

而在这6.98 亿元中,易佳公司未分配到任何份额。易佳公司负责人的表述是:“价格如此高昂的土地,收储后一点赔偿也没有,匪夷所思。”

1  事件全流程时间轴

2  资金投入与回收对照,以及出让价款的相对规模

第五章关键证据链:五份核心文件的法律含义

本案虽有媒体的大量报道,但真正具有法律分析价值的是五份文件。把它们按时间排列,就构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序号

文件名称

形成时间

核心内容

法律意义

1

招商公告及三方合作协议

2009 年

由投资方承担全部成本,交付约定物业后取得开发权与全部收益权;设刚性约束与违约赔偿条款

确立投资方的合同权利基础与“未经同意不得处置”的约束

2

《房地产项目权益确认书》

2015 年

四方确认易佳公司为实际出资主体、唯一合法开发及收益主体

权利转让的书面确认,易佳公司主张权利的直接依据

3

《调地协议书》

2016 年 2 月

地块由打石坑 39,996㎡ 调至白藤湖幸福路以南,调整后 33,767.82㎡;易佳公司代缴超量地价款 2,371 万余元

证明企业实际投入与土地合规化的因果关系

4

斗门区政府《会议决定事项通知》

2019 年 8 月 2 日

因与在建平华大道用地范围重叠,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

收储行为的行政依据;被列为密件,未能公开与调取

5

《收回土地使用权协议书》

2019 年 8 月 7 日

三方约定收回 33,767.82㎡ 土地使用权,“甲方不作补偿”

直接证明“零补偿”事实;未将易佳公司列为当事人

5.1  证据链中暴露的三个结构性缺口

缺口一:权利主体与程序主体的分离。所有行政手续上的相对人都是华景公司与斗门土地公司,而真实的权利与投入在易佳公司。这一分离使得易佳公司在程序上“不具名”,在实体上却承担了全部成本。

缺口二:收储依据的不透明。作为整个收储行为前提的《会议决定事项通知》,始终未能被企业获取。企业在信息上处于完全被动地位,客观上影响了其及时主张权利的可能性。

缺口三:补偿环节的整体缺失。协议未约定任何补偿,也未出现任何评估、协商、公示的程序痕迹,与242 号文确立的定价机制相去甚远。

3  案涉地块各方法律关系与权益链条

第六章裁判复盘:一审、二审的认定逻辑与争议焦点

6.1  诉讼的基本情况

易佳公司向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各方立场差异明显:

主体

诉讼中的立场与抗辩

法院的回应

华景公司、斗门土地公司(名义权属方)

案涉土地因不可抗力因素被收储,相关合作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易佳公司主张的预期利润等要求缺乏合理性

认定各方对土地无法交付均无过错,但认定其未及时告知、未退回款项,应承担资金占用利息

珠海市自然资源局

其实施的收回案涉土地使用权行为属于行政行为,不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

该抗辩涉及行政与民事的边界,是本案程序上的核心障碍

年达公司(权益出让方)

认为其并非违约方或侵权方,不应承担全部退赔责任(二审上诉理由)

一审仍判决其承担退还 5,271 万余元及利息的主要责任

易佳公司(原告)

主张返还投入、代缴地价款及预期利润损失

其他损失“依据不足”,未全部支持

6.2  一审判决主文

根据媒体报道披露的判决主文片段,一审判决的核心内容包括:

被告珠海市斗门区年达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山市易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前期投入;

被告珠海市斗门区年达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利息,以款项52,717,620 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8 月 7 日起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被告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华景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年达公司在上述债务款项600 万元部分及对应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驳回原告中山市易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由此可见,判决确定的返还本金为52,717,620 元,即 5,271.762 万元,与媒体报道的“5,271 万余元”吻合。利息起算日被确定为 2019 年 8 月 7 日,恰是收储与注销发生的当日——这一日期选择说明,法院将“款项应当返还之日”与“土地被移转之日”作了对应处理。

图源:斗门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主文片段——判令年达公司退还 52,717,620 元及利息,华景公司对其中 600 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来源:新黄河调查报道 / 中华网转载)

6.3  二审与再审

判决后双方均不满意。年达公司认为其并非违约方或侵权方,不应承担全部退赔责任,提起上诉。2026 年 4 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6 年 9 月上旬,易佳公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易佳公司关心的仍是同一个问题:公司出的钱让地块完成调地和前期整理,项目却已经无法继续,进入财政账户的 2,371 万余元到底怎样衔接民事返还。

6.4  裁判逻辑的三个关键判断

判断

法院的逻辑

对易佳公司的影响

土地被收回属“政府控规”原因

据此认定各方对土地无法交付“均无过错”

阻断了违约责任路径,预期利润与增值收益主张失去基础

未及时告知与未退款构成过错

华景、斗门土地、年达三家公司未及时告知、未退回款项,应承担资金占用利息

为易佳公司争取到了利息,但利息远不能覆盖增值损失

实际支出与票据主体的分离

2,371 万余元票据抬头为斗门土地公司,属企业代缴款项,应由企业依协议清偿

代缴地价款被推入企业间民事关系,行政程序上无法直接返还给易佳公司

这三个判断叠加起来,形成的结果是:易佳公司拿回了本金与利息的法理依据,却拿不回土地增值的收益,也拿不回那笔最“名正言顺”的 2,371 万余元。

第七章政策对照:现行土地收储制度应当怎么做

本案发生在2019 年,而真正系统规范“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的全国性文件,是 2024 年 11 月自然资源部印发的《关于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242 号)。虽然该文件不能溯及适用于 2019 年的行为,但它是判断“规范的土地收储应当是什么样的”的最权威标尺,也是各地当前开展收储工作的直接依据。

7.1  242 号文确立的核心规则

242 号文在收储范围、实施主体与定价机制三个方面确立了明确规则:

规则维度

242 号文的具体要求

实施主体

使用专项债券资金用于收回收购土地,应由纳入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具体实施;专项债券对应的储备地块须在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有储备地块标识码

收储范围

优先收回收购企业无力或无意愿继续开发、已供应未动工的住宅用地和商服用地;因低效用地再开发或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收回的土地,也可以纳入范围

定价机制(核心)

土地储备机构委托经备案的土地估价机构,对拟收回收购地块开展土地市场价格评估,相较企业土地成本,就低确定收地基础价格

下调与确认

由市、县协调推进机制或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根据市场形势、合同履约情况等,集体决策确定基础价格下调幅度,经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并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确认

债权债务处理

要严守土地政策红线底线,妥善处理好土地债权债务关系,保障土地使用权人和抵押权人合法权益,防范廉政风险和道德风险

供应限制

收回收购的土地原则上当年不再供应用于房地产开发;确有需求的,供应面积不得超过当年收回收购房地产用地总面积的 50%

242 号文中“开展土地市场价格评估,相较企业土地成本,就低确定收地基础价格”这一表述,是整个定价机制的支点。它说明:即便在制度已经倾向于压低收储价格的情况下,收储仍然要建立在“评估”与“企业土地成本”两个可验证的数值之上,并经过“集体决策—协商一致—公示—报批”的完整程序。

图源:自然资源部官网发布《关于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242 号),明确“相较企业土地成本,就低确定收地基础价格”(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官网,2024-11-13)

7.2  对照本案:六个环节的符合性审查

将本案的实际操作与上述制度要求逐项对照,可以看出明显的落差:

4  收储程序与实际操作对照审查

从对照结果看,本案在“事前告知与听取意见”“补偿方案与协商一致”“评估与定价程序”“信息公开”“债权债务处理”“权益主体识别”六个环节均未满足现行制度要求。其中,“零补偿”与“依据文件被列为密件”是矛盾最集中、也最难在民事程序中化解的两点。

7.3  一个可资参照的地方实践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在2026 年 5 月答复省人大建议时披露的一组数据,可以作为“规范操作下收储价格究竟会打多少折”的参考:2025 年,江西省最终发行的涉及民营企业项目中,3 个为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最终价格下调幅度仅为 3% 左右。该厅明确表示,“不存在影响企业积极性的情况”。

同时,该厅还强调了定价机制的基本逻辑:由土地储备机构委托经备案的土地估价机构开展土地市场价格评估,相较企业土地成本,就低确定收地基础价格,再集体决策确定下调幅度;在专项债券申报过程中,“充分考虑原土地使用权人的权益,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确定最终收回收购价格”。

图源: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省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58 号建议答复的函——披露 2025 年民营企业项目收储价格下调幅度仅约 3%,并重申“协商一致”原则(来源: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官网)

第八章横向对比:金茂、越秀、万科、华润的收储样本

2024 年下半年以来,随着 242 号文出台,房地产企业退地与政府收储案例明显增多。把这些案例与本案放在一起对比,能最直观地看出“规范收储”与“零补偿收储”的差别。

8.1  四个典型样本

样本一:中国金茂·湖州——现金补偿,价格合理

2025 年 1 月 13 日,中国金茂公布,其在浙江湖州的 4 幅涉宅地块(编号 TH-07-01-06A、08B、08E 及 09A,总占地面积约 147,277 平方米)由湖州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湖州南太湖管委会收储,中国金茂可获得 7.81 亿元的现金补偿,同时可能产生约 83 万元的估计除税前亏损净额。

值得注意的是,该地块账面值约781,830,000 元,2024 年 12 月 26 日的估值约 779,247,100 元,补偿金额与评估值高度接近。有分析指其收储价格约为原拿地价的七折。更有价值的是,公告明确该交易适用 242 号文,且约定若地块纳入专项债资金处置闲置土地清单,双方应就使用专项债资金支付补偿的分期期限进一步协商。

样本二:越秀地产·广州——135.32 亿元,以票抵地

越秀地产先后退回广州三宗宅地(白云区广龙地块、番禺区暨南大学北侧地块二土地、海珠区大干围地块),公告披露的收储原因均为非越秀地产方面原因。其中广龙地块是因为政府“出于公共利益”对地块进行规划调整,由住宅用地变更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另外两宗则是“作为地方政府城市管理及优化土地使用效率工作的一部分”进行收储。

补偿总额高达135.32 亿元,是截至目前收储规模最高的一家房企。但补偿并非全部真金白银:其中 120.03 亿元通过应付票据的形式支付,相关资金的用途依然是买地,以现金形式补偿的金额仅有 15.29 亿元。这种做法实质上给了企业“在城市内换仓的机会”。

样本三:万科·广州番禺——退地—调规—重拍闭环

2024 年 12 月中旬,万科以总价 28.80 亿元买入广州番禺的三宗宅地,引发市场较大关注。这三宗宅地原为万科所有,位于广州南站万科中心项目内。换言之,万科通过“退地—调规—重新拍回”的方式,既盘活了资产,又保留了项目的主导权。

样本四:华润置地·福州——商改住后再竞得

2024 年 7 月,华润置地申请退还所持福州一综合体的未开发部分,在当地政府调整了土地用途之后,又在三个月后将地块重新买回。土地用途从商务+商业改成了商品住宅+酒店+商务+商业。同时取消了为鼓楼区捐建一所投资额不少于 3,000 万元示范标杆小学的义务,变相降低了拿地成本。

图源:时代周报报道《开年又有房企“退地”了,中国金茂浙江 4 幅宅地被收储,拿地三年未开发》——金茂获得 7.81 亿元现金补偿,预计税前亏损仅 83 万元(来源:时代周报 / 时代财经,2025-01-14)

8.2  对比结论

5  与近年典型土地收储案例的补偿方式对比

把五个案例放在一起,差异非常清晰:市场化的土地收储,无论补偿形式是现金、应付票据还是重新供地,都建立在“评估定价 + 协商一致 + 明确补偿”这三个基本特征之上;而本案的“零补偿收储后高价出让”,在这三个特征上都是空白的。这也正是视频中那句“无偿收储可以,但收的是谁的权益,得说清楚”所指向的实质问题。

第九章争议焦点深度辨析

9.1  焦点一:“无偿收储”在什么情况下才成立

“无偿收储”并非一个当然违法的概念。在特定情形下,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而不作补偿,确实有法律空间——例如收回因闲置、违约等原因应被无偿收回的土地,或收回本就属于政府的储备土地。

但本案的特殊性在于三点的叠加:

第一,该地块并非企业持有不开发形成的闲置地,相反,正是在企业投入巨大成本后才从“无法开发的生地”变为“具备开发条件的熟地”;

第二,收回的直接原因是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平华大道)的规划冲突,这属于典型的“因公共利益需要”,而非企业过错;

第三,地块在被收储后迅速以6.98 亿元公开出让,说明其市场价值不仅存在,而且相当可观。

三点叠加的结果是:一个由企业投入创造价值、且因公共利益被动让出的地块,在价值实现时却与企业完全无关。这已经不是“无偿”本身是否合法的问题,而是“无偿的后果由谁承担”的问题。

9.2  焦点二:实际出资人是否应当被识别

从形式上看,收储行为以登记的权属人为相对人,程序上并无瑕疵。但从实质上看,名义权属方对易佳公司负有明确的合同义务,包括“未经投资方书面同意,不得与第三方签订影响投资方行使完整开发权、收益权的协议”这一刚性约束条款。

这意味着,即使收储本身属于行政行为,名义权属方在与政府协商收储时,仍然负有事先告知实际投资人并取得同意的合同义务。未履行该义务,即构成对投资方合同权利的侵害。法院认定三家公司“未及时告知”并须承担资金占用利息,实际上也确认了这一点——只是未将赔偿范围扩展到增值损失。

9.3  焦点三:2,371 万元代缴地价款的返还路径

这一笔款项的处境最能说明制度衔接上的断裂。

从资金流看:钱由易佳公司支付,转账备注写明“代斗门土地公司支付”,资金全额进入地方财政指定账户。实际的资金付出方向清晰无争议。

从票据看:缴款主体与票据抬头均为斗门土地公司。行政程序上,这笔钱在形式上属于斗门土地公司缴纳的地价款。

从行政机关的答复看:斗门区自然资源局认为该款项是几家企业依据协议自行约定的支付义务,属于企业之间的民事债权债务,国土部门不介入企业内部权责划分。

于是形成了一个闭环:钱确实进了财政,但财政无需直接退还给付款人;付款人只能向协议相对方(斗门土地公司)主张;而斗门土地公司只是名义主体,且已被判仅承担有限的连带责任。这2,371 万余元的实际返还,因此成为整个案件中最难落地的一环。

9.4  焦点四:行政与民事的边界

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在诉讼中主张,其收回案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属于行政行为,不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这一抗辩在法理上并非没有依据: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行为确实具有行政性质。

但问题在于,当行政行为的后果(即企业投入的落空与款项的滞留)需要在民事关系中寻求救济时,如果行政机关一概以“属行政行为”为由退出,而民事程序又无法审查行政决定,当事人就可能陷入救济无门的境地。本案中易佳公司多次申请公开《会议决定事项通知》被拒、法院也不同意调取,正是这种困境的具体体现。

第十章走向判断与各方建议

10.1  三条可能路径

6  后续走向的三条可能路径与概率评估

基于公开信息与同类案件裁判趋势,本案后续走向大致有三种可能,其中第二种(维持原判并推动执行落地)是概率相对最高的路径,但执行到位的关键在于年达公司与华景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而这两家公司均已被媒体描述为经营困难,实际可执行财产的状况并不乐观。

10.2  对易佳公司的建议

在再审程序中,将主张重心从“预期利润与增值收益”调整为“程序违法导致的权利损害”,避开发挥空间有限的违约责任路径;

2,371 万余元代缴地价款,可考虑以转账备注、资金流水与《房地产项目权益确认书》为基础,向斗门土地公司单独提起不当得利或代位权诉讼,绕开“票据抬头”带来的形式障碍;

同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与行政复议,争取使《会议决定事项通知》进入可审查视野,为实体主张提供程序抓手;

在执行阶段,尽早核查年达、华景两家公司的资产状况与股权结构,必要时申请追加相关责任主体。

10.3  对属地政府的建议

对历史遗留的“权属—投资”分离地块,建立台账并主动清理,在后续任何处置前先行识别实际权益人;

在收储流程中固化“告知—评估—协商—公示—报批”五个步骤,并将是否已识别实际权益人作为收储方案报批的前置条件;

对已进入财政的代缴类款项(票据主体与实际出资人不一致的),建立专门的对账与退还机制,避免“钱在财政、票在他方、退给谁都不对”的僵局;

从招商引资信用修复的角度,与当事企业开展实质性协商,这不仅有利于个案化解,也直接影响区域营商环境的对外信号。

10.4  对同类企业的提示

在与国有平台合作时,尽可能争取将自身登记为权利人或办理预告登记,避免仅凭合同权利支撑数千万元级投入;

对于代缴性质的款项,除转账备注外,应同步取得相对方出具的委托付款确认书或债务承认文件;

在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政府原因导致无法履行时的补偿计算公式”,将模糊的“不可抗力”例外条款具体化。

第十一章结语:本案的制度性意义

回到视频开头那句话:“无偿收储可以,但收的是谁的权益,得说清楚。”

这句话之所以引发广泛共鸣,是因为它触及的并不只是某一个企业的得失,而是一个更基础的问题:当政府或国有主体借助社会资本把资产“养熟”之后,资产增值的归属应当如何界定。如果答案是不言自明的,那么招商引资中的社会资本就会自然地流向那些权属清晰、程序透明的项目;如果答案是模糊的,那么所有类似的合作都会在合同之外多出一层难以定价的不确定性。

从制度层面看,242 号文的出台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回应了这一问题:它要求评估、要求就低定价、要求协商一致、要求公示、要求妥善处理土地债权债务关系、要求保障土地使用权人和抵押权人合法权益。这些要求,正是把“收的是谁的权益”这个问题,从依赖个案裁量转变为依赖程序规则。

本案发生在这些规则成型之前,因此它的解决注定要回到个案的法律技术层面。但它所提出的问题,对于所有正在或将要进行土地收储的地方,都是一次有价值的提醒:程序上的完整与透明,不仅是保护相对人的手段,也是保护决策者自身的方式。

个案终有裁决之日,但一个地区的招商引资信用,是在一次次这样的处置中累积或被消耗的。

附录资料来源清单

本报告所依据的公开资料如下,按类别整理,供进一步核查使用:

一、视频与媒体调查报道

序号

资料名称

来源

日期

1

关于珠海斗门土地“无偿收储”事件的评论视频

齐鲁晚报视频号

2026-09-20

2

《珠海一民企花巨资开发土地,被政府“无偿收储”后转手卖 6.98 亿元,代缴 2300 多万元调地款六年没退还》

新黄河(调查报道)

2026-09-20

3

《民企开发土地被无偿收储转手卖 6.98 亿 引发政企土地纠纷》

中华网(转载新黄河)

2026-09-20

4

《珠海斗门土地无偿收储风波:5000 万投入与 6.98 亿出让》

腾讯新闻(万象财经)

2026-09-20

5

《民企开发土地被无偿收储转手卖 6.98 亿,一纸“无偿收储”把民企 5000 万的土地“占为己有”?》

深港在线

2026-09-20

6

珠海一民企土地被“无偿收储”后 6.98 亿出让,2300 万调地款六年未退

企查查资讯

2026-09-20

二、原始书证与裁判文书(媒体报道披露)

序号

文件名称

形成时间

披露方式

1

《调地协议书》(甲方珠海市国土资源局斗门分局,乙方斗门区井岸镇土地开发公司)

2016 年 2 月

报道影印件

2

《收回土地使用权协议书》(甲方珠海市自然资源局、乙方斗门土地公司、丙方白藤街道办)

2019 年 8 月 7 日

报道影印件

3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主文

2025 年 11 月

报道披露正文片段

4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6 年 4 月

媒体报道

5

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的再审申请

2026 年 9 月上旬

媒体报道

三、政策文件与官方案例

序号

文件名称

发布机关

日期

1

《关于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242 号)

自然资源部

2024-11-07

2

自然资源部印发通知运用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政策发布与解读)

自然资源部官网

2024-11-13

3

《关于做好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土地储备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5〕45 号)

自然资源部、财政部

2025 年

4

专项债为闲置地盘活添新路(每周一例第 36 期,含 242 号文定价操作流程)

中国自然资源报 / i 自然

2025-05-13

5

关于省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 158 号建议答复的函(披露民营企业项目收储价格下调幅度约 3%)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2026-05-13

四、可比收储案例

序号

案例

补偿方式

披露来源

1

中国金茂·湖州 4 幅涉宅地收储,7.81 亿元现金补偿,预计税前亏损 83 万元

现金分期,明确适用 242 号文

公司公告 / 时代周报 / 第一财经

2

越秀地产·广州三宗宅地回收,补偿总额 135.32 亿元(现金仅 15.29 亿元)

以应付票据为主,用于重新购地

公司公告 / 时代周报

3

万科·广州番禺三宗宅地,28.80 亿元重新买入

退地—调规—重拍

市场公开报道

4

华润置地·福州综合体未开发部分先退后买

调规后重新竞得,并取消配套捐建义务

中指研究院案例整理

说明:本报告所有涉及具体金额、面积、日期的表述,均以上述公开资料为依据;凡属分析性判断(如路径概率、成因归纳)均已明确标注为分析意见,不构成对司法结果的预测,也不构成任何投资或决策建议。

猜你喜欢

发表评论

发表评论: